Robinson, Dundas (羅便臣) 對 九龍城裁判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24/202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October 2020.
1. 本庭在2020年8月25日頒發判案書,駁回申請人就李瀚良法官2020年5月14日在HCAL 633/2020的判決提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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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24/2020 [2020] HKCA 8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124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63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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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20年8月25日頒發判案書,駁回申請人就李瀚良法官2020年5月14日在HCAL 633/2020的判決提出的上訴。 2.申請人在2020年9月3日以提出動議通知書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本案件的事實背景已載於法庭在2020年8月25日發出的判案書「[2020] HKCA 710」中,在此不贅。 4.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於2020年9月7日作出以下關於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的指示:
5.申請人在2020年9月7日呈交陳詞綱要。建議答辯人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沒有於有關限期前(即2020年9月21日[1]前)呈交任何陳詞。本庭考慮過申請人的書面陳詞後,認為不用口頭聆訊便可處理申請人的申請。本庭現頒下判案書。 6.《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b)條規定,訴訟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院上訴:
7.申請人在2020年9月7日呈交的陳詞綱要提出以下論點:
8.經考慮後,本庭不認爲申請人的論點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給予上訴許可的理據。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的問題。 9.正如本庭在2020年8月25日的判案書中指出,申請人於2020年4月14日入稟高等法院所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是針對嚴裁判官2020年3月25日的決定,不是劉永成裁判官2011年9月6日之命令。 10.再者,劉永成裁判官之命令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1條作出的行政命令,不是刑事程序。申請人至今仍未能具體提出劉永成裁判官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1條作出的羈留和觀察命令有甚麽不符合該條例的地方。申請人對有關醫生涉及妨礙司法公正的指控除缺乏事實及法律基礎外,與申請人入稟高等法院所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更是毫無關係。 11.因此,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上訴許可,並撤銷2020年9月3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建議答辯人: 由律政司代表 [1] 申請人呈交書面陳詞後的14天(見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於2020年9月7日作出的指示第二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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