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inson, Dundas (羅便臣) 對 九龍城裁判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24/202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October 2020.

1. 本庭在2020年8月25日頒發判案書,駁回申請人就李瀚良法官2020年5月14日在HCAL 633/2020的判決提出的上訴。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124/2020[2020] HKCA 83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3 Oct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24/2020

[2020] HKCA 8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124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63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ROBINSON, DUNDAS (羅便臣)
建議答辯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書面陳詞日期: 2020年9月7日
判案書日期: 2020年10月23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20年8月25日頒發判案書,駁回申請人就李瀚良法官2020年5月14日在HCAL 633/2020的判決提出的上訴。

2.申請人在2020年9月3日以提出動議通知書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本案件的事實背景已載於法庭在2020年8月25日發出的判案書「[2020] HKCA 710」中,在此不贅。

4.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於2020年9月7日作出以下關於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的指示:

「 1. 根據《實務指示2.1》,申請人須於2020年9月17日或之前向法庭呈交(3套)及向建議答辯人送達(1套)書面陳詞支持其上訴許可申請。

2 建議答辯人可在收到上述書面陳詞後14天内向法庭呈交(3套)及向申請人送達(1套)書面陳詞(如有的話)。

7. 於本案各方呈交書面陳詞或有關限期過後,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上訴法庭將會以書面方式來裁定有關的許可申請。」

5.申請人在2020年9月7日呈交陳詞綱要。建議答辯人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沒有於有關限期前(即2020年9月21日[1]前)呈交任何陳詞。本庭考慮過申請人的書面陳詞後,認為不用口頭聆訊便可處理申請人的申請。本庭現頒下判案書。

6.《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b)條規定,訴訟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院上訴:

「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7.申請人在2020年9月7日呈交的陳詞綱要提出以下論點:

「 1) 原案(KCMP845/2011),伊利沙伯醫院醫生相信當事人(現已改名爲羅便臣)曾犯有騷擾行爲,而沒有向警察舉報,伊利沙伯醫院醫生已可能犯上防礙司法公正罪

2) 當九龍城裁判官(劉永成)審判存有疑點的羈留命令的時候,已做成對當事人的嚴重不公平

3) 這樣案例被認同,便會影嚮廣泛公眾的合法行爲自由,而自我限制

4) 因此,本人希望上訴法庭發出上訴許可至終審法完處理」(sic)

8.經考慮後,本庭不認爲申請人的論點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給予上訴許可的理據。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的問題。

9.正如本庭在2020年8月25日的判案書中指出,申請人於2020年4月14日入稟高等法院所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是針對嚴裁判官2020年3月25日的決定,不是劉永成裁判官2011年9月6日之命令。

10.再者,劉永成裁判官之命令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1條作出的行政命令,不是刑事程序。申請人至今仍未能具體提出劉永成裁判官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1條作出的羈留和觀察命令有甚麽不符合該條例的地方。申請人對有關醫生涉及妨礙司法公正的指控除缺乏事實及法律基礎外,與申請人入稟高等法院所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更是毫無關係。

11.因此,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上訴許可,並撤銷2020年9月3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潘兆初)
高等法院
首席法官
(林文瀚)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朱芬齡)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建議答辯人: 由律政司代表


[1] 申請人呈交書面陳詞後的14天(見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於2020年9月7日作出的指示第二段)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12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