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 對 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1569/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August 2020 before 勞杰民.

婚姻訴訟 – 中期贍養費 – 計算 – 支付能力 – 披露 – 追溯 – 區域法院 – 吳 (呈請人) 訴 杜 (答辯人) – 法庭裁定每月$18,000中期贍養費 – 答辯人披露不足作出不利推斷 – 旅遊及醫療開支暫不處理 – 訟費保留

Legal issues: 中期贍養費計算 · 支付能力 · 旅遊及醫療開支 · 追溯贍養費

Outcome: Interim maintenance application granted; monthly payment of $18,000 ordered.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11569/2019[2020] HKFC 160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6 Aug 2020
Judge勞杰民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1569/2019

[2020] HKFC 1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9 年第 11569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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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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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由區域法院勞杰民法官在內庭審理(非公開)
聆訊日期 : 2020年7月13日
判決書日期 :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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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 中期贍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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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呈請人(“妻子”)向答辯人(“丈夫”)提出的申請要求丈夫支付女兒的中期贍養費。

2.妻子現在33歲,丈夫則37歲。

3.雙方於2015年8月開始同居,並於2017年10月9日正式註冊結婚,育有一名女兒,於2018年4月出生,現時兩歲。

4.於2019年11月29日,法庭頒令丈夫須每月支付妻子$13,800作為女兒的臨時中期贍養費,由2019年12月2日起,之後每月第二日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5.於2020年4月28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

6.於2020年7月13日的首次約見中,在雙方同意下,法庭頒令雙方獲得女兒的共同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給予妻子,而丈夫則獲得合理探視權。

法律原則

7.雙方沒有爭議法庭在這中期階段,不會就雙方所有爭議的事情進行深入查究,也不會對雙方的經濟狀況作一個巨細無遺的審查,法庭只會就有關情況作一個概括的審視,並以一個粗略的計算方式,作出一個臨時並且合理的中期贍養費命令。

8.上訴法庭於HJFG v KCY [2012] 1 HKLRD 95一案中已就適用於候訊期間贍養令申請的法律原則作出詳細闡述。總括而言:

(i)  法庭在現階段只會以公平為原則 ,考慮命令答辯方向申請方支付合理而必需的生活費用 ,讓申請方有能力維持法庭認為合適的生活水平。基於這個原因,無論訴訟雙方有多少財富,又或在當時雙方的財富分配是如何不均,除非雙方同意 ,否則法庭不會試圖在就附屬濟助展開正式審訊前重新分配雙方的資產。

(ii)  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其中一項要考慮的重要因素,是雙方在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儘管如此,法庭亦不一定會想方設法令申請方可以百分百維持之前的生活水平。由於每宗案件的情況均有不同,即使雙方家財萬貫,法庭都不應假設雙方一直過着奢華的生活。

(iii)  申請方在提出候訊期間贍養令申請時,必須制定支出預算,而這支出預算必須撇除一切資本支出。

(iv)  倘若答辯方在反對誓詞或表格E作出的披露明顯不足,法庭應該毫不猶豫地對該方的支付能力作出對其不利的推斷。

(v)  由於這命令屬臨時性質 ,在審理此類申請時雙方亦未必能將所有證據呈堂 ,故此在這階段法庭並不適宜就雙方的財政能力進行深入探討。雖然在考慮個別支出是否合理時仍然需要作出一些分析,但這些分析並不需要過於細緻。

9.倘若在最終進行附屬濟助審訊後,法庭認為候訊期間贍養令的金額定得過高或過低,法庭可以作出命令,以糾正該命令所引致的不公情況。

10.一般來說,法庭主要考慮子女的即時和合理的經濟需要及答辯者的支付能力。

妻子的案情

11.雙方在註冊結婚後租用何文田一單位(“該單位”)作為婚姻居所,丈夫為租客,月租約$19,000,實用面積約500平方呎。妻子在2018年9月放完產假後辭職,全職照顧女兒。

12.於2019年3月丈夫搬出該單位,而妻子則與女兒繼續居住。其後妻子與女兒搬往一所位於青衣的單位居住,妻子於2019年6月入職一間銀行為助理經理,月入約$27,500。

13.妻子打算將女兒於2020年8月入讀一間位於太子的私立幼稚園,並要求丈夫支付女兒所有的個人開支、家庭佣工開支、女兒的食物費用、以及一半的其他家庭一般開支,合供金額為$32,950。

14.妻子亦希望丈夫能夠承諾,如果疫情情況好轉可以恢復旅行的話,可報銷女兒的部份假期消費的機票及女兒醫療/牙醫的支出。

丈夫的案情

15.丈夫現租住於元朗居所,於一間銀行擔任副總裁,月入平均約$67,000。

16.他認為妻子的開支大部份是誇大的,特別是女兒的學費。他認為可以等到女兒三歲才報讀幼稚園一年級,省卻學費或者考慮申請學券津貼報讀幼稚園。

17.就醫療及牙醫費用,丈夫的僱主有提供醫療保險保障其家人,包括女兒。只要妻子帶女兒到醫療保險計劃中指定的診所,便無需支付或只需每次最多支付$20。

18.丈夫認為女兒的合理開支為$12,600。

19.基於過去數年的投資損失而負上多項債務,丈夫又認為他根本沒法支付妻子所要求的$32,950的中期贍養費。

20.他現時的一般開支為每月約$36,700。此外,他聲稱還需要每月歸還三間銀行的貸款合共約$37,300。故此,他要求法庭頒令他只須支付女兒中期贍養費每月$12,600。

討論

21.首先,本席不同意妻子的陳詞,要求丈夫全數支付全數家庭傭工的工資,本席認為家庭傭工除照顧女兒外,亦為妻子處理日常家中事務,包括煮食和清潔等,妻子因而獲得家傭的服務和幫助,故此,丈夫只須要支付一半家庭傭工的工資及妻子和女兒一般開支的一半。

22.基於粗略計算方式,本席亦認為妻子部份的一般開支過高,現裁定她和女兒一般合理開支的一半是$12,600, 明細如下:

i.     租金(1/2) $7,000
ii.     公共設施(1/2)  $2,000
iii.     雜項開支(1/2) $1,000
iv.     家庭傭工(1/2) $2,600
合共
$12,600

23.就女兒的個人開支,主要是學費等。首先,本席必須指出雙方獲得女兒的共同管養權,就女兒是否需要就讀幼兒班和前往一間位於太子的幼稚園上學,雙方應盡量協商達成共識,萬一不能達成協議,便須向法庭作出適當的申請。雖然,妻子認為現今的香港孩子入讀幼兒班是十分普遍,但丈夫似乎反對女兒就讀幼兒班,在不損害妻子就這議題向法庭作出適當申請的權利下,及基於本申請的目的為女兒的中期贍養費下,本席認為現時肺炎疫情依然非常嚴俊,而女兒現時只得兩歲,並不適宜從青衣住所長途跋涉乘坐校車前往太子入讀幼稚園,本席認為女兒應暫時留在家中,不應上學。

24.基於粗略計算方式,本席裁定女兒個人的合理開支為$5,400,明細如下:

i.     女兒食物開支 $4,000
ii.     娛樂/禮物 $500
iii.     服裝/鞋  $800
iv.     交通費 $100
合共
$5,400

25.妻子和女兒一般開支的一半加上女兒個人開支合共為$18,000 (即$12,600 + $5,400)。

26.另一議題是丈夫的支付能力,雙方大律師就這議題作出很仔細的陳詞。基於上述法律原則,本席不能在本申請作出具體的事實裁決,但本席認為丈夫所提交的文件並不詳盡及明顯不足,例如,除兩份收據外,他並沒有提交他與幾位合夥人在生意上的書面合約或財務文件,所涉及的生意金額都超過百萬元以上,本席很難相信丈夫竟然不能提交更多的文件證明。又例如丈夫支付$650,000現金給一位姓Tam的生意夥伴,聲稱這是欠他的餘款,本席不得不懷疑是否有需要用現金支付,而不利用其他方式,例如銀行轉賬或支票等形式支付。

27.雖然丈夫聲稱這些生意都是虧蝕,但他並沒有提出任何實質證據或財務文件支持,本席不能在這階段接受他的片面之詞。

28.就丈夫擁有的上環物業議題上,妻子認為他一直每月收取租金$12,000。相反丈夫聲稱他現時住在元朗一單位,而上環物業是留給他的父母如果從加拿大返港時居住所用。本席認為妻子沒有實質證據證明丈夫收取每月$12,000的租金,但本席亦不同意丈夫所說把上環物業留給父母返港時居住,因為他的父母並不是經常回港,相反,丈夫應該搬往上環物業居住,倘若父母真的從加拿大回港,丈夫可考慮暫時在酒店居住,這樣做可減少丈夫就元朗居所租金的開支,上環物業亦無需大部份時間空置。

29.就本申請而言,以丈夫每月收入約為$67,000,本席毫不猶豫地對他的支付能力作出對其不利的推斷及裁定他有經濟能力每月支付$18,000女兒的中期贍養費。

30.雖然妻子每月收入約為$27,500,但本席認為在支付她個人的開支及一半她和女兒的一般開支後,所餘無幾。故此,本席認為丈夫應支付全數該$18,000。

31.就妻子希望丈夫能夠承諾,如果疫情情況好轉可以恢復旅行的話,可報銷女兒的部份假期消費的機票及女兒醫療/牙醫的支出,丈夫似乎並不願意作出這承諾,正如上述所說,本席認為現時肺炎疫情嚴峻,並不適宜在短期內妻子與女兒出國旅遊,本席亦接納丈夫的陳詞他的僱主在目前已提供足夠的即時醫療需要給女兒。本席同意在這階段無需作此承諾。

32.妻子亦要求追溯中期贍養費至發出離婚呈請書時。丈夫的大律師並沒有就此議題作出任何陳詞,故此,本席行使酌情權命令丈夫需額外支付女兒的中期贍養費的差價每月$4,200 (即$18,000 - $13,800)由2019年12月2日起計直至2020年9月1日,合共9個月,即$37,800 ($4,200 × 9),其後由2020年9月2日起,每月的第二日支付$18,000給妻子,作為女兒的中期贍養費,直至法庭進一步命令為止。

33.就訟費方面,由於上述裁決基於粗略估算,故此,本席認為本申請的訟費應保留待決,等待將來附屬濟助的申請完結後,一併處理。

( 勞杰民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由洪珀姿律師事務所轉聘余奇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司徒毓廷律師行轉聘杜卓倫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