鄺 對 邱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2139/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July 2021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瑞珊.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3 – Work Capacity – Financial Disclosure – Reasonableness of Expenses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Respondent to Pay Costs

Legal issues: Need for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 Respondent's work capacity · Reasonableness of claimed expenses

Outcome: Application dismissed; Respondent to pay costs

Cites 3 cases

Case No.FCMC 12139/2019[2021] HKFC 130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5 Jul 2021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瑞珊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2139/2019

[2021] HKFC 1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1213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瑞珊(非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 2021年6月3日
判決書日期︰ 2021年7月5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訟案期間贍養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這是一宗由答辯人(「男方」)向呈請人(「女方」)提出要求訟案期間贍養費的申請。

2.男方要求女方每月向他支付港幣6,700元作為贍養費,女方則拒絕支付一分一毫。另外男方要求法庭頒令男方擁有居住及使用天水圍嘉湖山莊一個單位(「樂湖居居所」)的權利,而女方對此並不反對,亦承諾繼續讓他使用。

案情背景

3.男方為福建人,女方為香港人 。他們經朋友介紹認識,1998年7月24日在中國褔建註冊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兒女,大兒子現年22歲,而小女兒現年20歲,均在澳洲讀書。大兒子還有一年畢業,而小女兒則還有兩年才畢業。

4.男方現年57歲,自2020年2月起失業,他稱在2003年10月前還未獲發香港身份證,因此不能在香港工作。即使在獲得香港身份證後,由於他不懂廣東話,因此在勞動市場的競爭力很低,只能做一些散工賺取微薄收入。男方聲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香港經濟環境轉差 ,他在勞動市場的競爭力相當低,尤其是年紀漸大,諸多症狀纏身,因此自2020年2月開始失業至今,而他使用僅有的些微積蓄勉強支持日常生活開支[1]

5.男方於2020年7月1日起依賴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金」)生活,每月收取港幣2,615元,但這金額並不足以應付他每月的開支。加上社會福利署批出的綜援金將於2021年5月31日屆滿,一旦失去綜援的救助及積蓄耗盡,生活將難以維持。

6.男方要求女方支付每月$6,700,計算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金額$
公共設施雜費 900
食物開支 4,000
雜項家用開支 200
一般開支總額 5,100

個人開支

項目 金額$
外出膳食費用 500
交通費 200
服裝/鞋費 100
個人儀容 100
娛樂費/禮物 2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300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1,600
每月開支總額 6,700

7.代表男方的彭律師在陳詞中指出,上述開支以一名成年人在港生活是相當合理的。

8.男方認為,由於女方已領取退休金大約港幣3,838,756.08元 ,退休後又在醫院兼職病人服務助理,還擁有樂湖居居所和新界元朗一個單位(「翠珊園物業」),而根據女方估計,兩個物業市值合共大約7,667,000元,女方報稱她有超過港幣2,320,000元的銀行存款,所以她現時的資產價值接近港幣一千萬元,絕對有足夠能力支付男方在訟案期間的贍養費。

9.代表女方的黃大律師則在陳詞指出,男方今次的申請主要依賴[2]:

(i)  他的積蓄已經接近完全用完;

(ii)  他因身體問題無法工作,故沒有收入,需要依賴女方的經濟支持。

女方的經濟狀況

10.女方現年62歲,於2019年9月退休,退休前為註冊教師。在2020年8月4日開始在醫管局做兼職工作,職位是病人服務助理,時薪為港幣73.65元。月薪平均大約港幣7,355.00元。

法律原則

11.男方這次的申請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3條的規定,第3條訂明:「在審訊離婚等訟案期間提供的贍養費,就(a)離婚的呈請或共同申請;或(b)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呈請,法庭可命令婚姻任何一方在法庭認為合理的期間內,向另一方作出法庭認為合理的定期付款作為贍養費,但該段期間開始之日不得早於提交呈請書或提出申請的日期,並須於該訟案裁定當日結束」。

案件討論

12.黃大律師在陳詞中指出,女方反對支付一分一毫是因為男方的申請不合理。

13.對於何謂「合理」,黃大律師引用陳忠基法官在C v F [2006] HKFLR 41 一案的判辭中以下第14段的總結︰

Although the sole statutory guideline in considering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is that the award shall be ‘reasonable’, the court will nevertheless bear in mind all the factors drawn to its attention relating to the marriage and the parties to it, and perhaps the two most outstanding matters in every case, as in this one, are the standard of living of the parties, and the ability of the husband to pay.

14.簡單而言,法庭考慮作出有關中期贍養費的命令是否合理時,需要考慮其他有關婚姻及訴訟各方的因素,而在每宗案件中最突出的兩個項目,就是與訟各方的生活水平,以及支付一方的能力。

15.陳忠基法官在W v I [2008] HKFLR 305一案第28至29段也提到,關於中期贍養費申請,法庭並不需要對雙方的經濟狀況作出鉅細無遺的審查,但要對支付者的支付能力及申請人的需要作出概況審視。在有需要及相關的情況下,法庭亦可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下的因素。

16.此外,上訴法庭在HJFJ v KCY [2012] 1 HKLRD 95一案,亦引用了英國案例TL v ML [2006] 1 FLR 1263中 1298頁訂下的指引,進一步為法庭提供在決定是否判給中期贍養費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勞杰民法官在吳 對 杜 [2020] HKFC 160 一案中將有關要點翻譯如下︰

「(i)  法庭在現階段只會以公平為原則,考慮命令答辯方向申請方支付合理而必需的生活費用,讓申請方有能力維持法庭認為合適的生活水平。基於這個原因,無論訴訟雙方有多少財富,又或在當時雙方的財富分配是如何不均,除非雙方同意,否則法庭不會試圖在就附屬濟助展開正式審訊前重新分配雙方的資產。

(ii)  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其中一項要考慮的重要因素,是雙方在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儘管如此,法庭亦不一定會想方設法令申請方可以百分百維持之前的生活水平。由於每宗案件的情況均有不同,即使雙方家財萬貫,法庭都不應假設雙方一直過着奢華的生活。

(iii)  申請方在提出候訊期間贍養令申請時,必須制定支出預算,而這支出預算必須撇除一切資本支出。

(iv)  倘若答辯方在反對誓詞或表格E作出的披露明顯不足,法庭應該毫不猶豫地對該方的支付能力作出對其不利的推斷。

(v)  由於這命令屬臨時性質,在審理此類申請時雙方亦未必能將所有證據呈堂,故此在這階段法庭並不適宜就雙方的財政能力進行深入探討。雖然在考慮個別支出是否合理時仍然需要作出一些分析,但這些分析並不需要過於細緻。」

17.黃大律師指出雙方由2010起已經財政獨立,男方從來沒有供養過家庭,而家庭所有開支由女方獨力承擔,包括兩名子女在外國讀書的所有費用,所以現在男方來申請中期贍養費並不合理。

18.男方則指出經濟獨立是由2012年才開始。男方在其補充誓章(存檔日期為2021年3月10日)中說:

19. ... 由於本人從2012年起每個月平均返大都可以賺到港幣5.6仟元,所以於2012年開始呈請人就不再支付本人每月港幣3,800元基本生活費。

19.本席認為男方和女方對這一點的爭議只是時間上兩年的分別。

20.本席認為,無論雙方已經維持經濟獨立9年還是11年,對中期贍養費的申請並沒有關係,最重要的反而是申請一方是否真的有需要、及付出一方是否有能力支付。

21.雖然女方承認擁有兩個物業,但黃大律師在陳詞中指出:

57. 男方在計算呈請人資產時,將樂湖居居所和翠珊園物業的價格包括在內[3],這樣的計算方式並不公平亦不反映呈請人現時的確實經濟狀況。一來,樂湖居居所現時由答辯人暫住,而且該物業的權益有爭議,需要等候附屬濟助審訊時處理,答辯人亦堅決不同意出售樂湖居居所[4],而且仍有二百多萬的按揭需要呈請人獨力還清;而由於答辯人住在樂湖居居所,翠珊園物業現時是呈請人及家庭子女在港時的居所,亦不能出售。因此這兩個物業的價格不構成呈請人的流動資金,不能隨便動用,而且樂湖居居所餘下的按揭還款呈請人需要獨力面對,令到她的經濟狀況更為緊張。

22.本席同意。

23.黃大律師在陳詞中指本案男方隱瞞資產,從男方的滙豐銀行紀錄,可以見到[5]

Date
(日期)
Deposits
(存款)
Nature
(性質)
2019年8月2日 $7,307.68 Salary
(薪金)
2019年8月16日 $4,276.91 Salary
(薪金)
2019年9月9日 $8,419.40 DIBOX
(支票投箱)
2019年10月10日 $14,016.70 DIBOX
(支票投箱)
2019年11月5日 $13,484.19 Salary
(薪金)
2019年12月5日 $14,872.10 Salary
(薪金)
2019年12月12日 $4,000 COMDEP
2020年2月6日 $9,424.20 Salary
(薪金)
2020年2月19日 $4,741.40 Salary
(薪金)

24.在男方回應女方發問卷的回覆書中[6],:

「4a 代號(DIBOX)是僱主經本人的薪金,通過(DIBOX 支票投箱)方式存入本人香港滙豐銀行帳戶... ...」

「4b 2019年12月12日$4,000元︰這筆款項是XX公司給予本人最後又不足月的8天糧餉,通過COMDEP支票存入本人滙豐銀行帳戶... … 。[7]

25.黃大律師在陳詞中指出:

「21. 從以上紀錄可見,男方在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的平均收入大約為HKD$11,506,遠遠超於答辯人報稱的五六千元,因此即使法庭信納男方的生活使費所需,完全如答辯人所指需要$6,700男方理應每月仍有餘款可作積蓄之用,但其戶口長期結餘只得數千元,令人詫異,其中一個最大原因相信是男方花費大量金錢投機炒賣。」

26.黃大律師又指:

「23. 另外,從答辯人購買的所有投資產品差不多均為牛熊證或窩輪等衍生工具,價格浮動大,投資風險十分之高,答辯人的匯豐戶口長期只得數千元餘款的情況下,仍將差不多所有金錢投放於炒賣窩輪及牛熊證,這樣的用錢方式令人難以理解。

24. 再細看答辯人的投資模式,可見即使答辯人聲稱在2020年2月開始失業,加上在同年年中積蓄已基本耗盡,但答辯人在2020年1月至6月的買賣非常頻繁,特別是5月及6月。答辯人5月的耀才帳目顯示,光是5月頭數天,已經有三筆為數不小的買入,分別為︰-

(i) 5月4日︰$15,222.17

(ii) 5月4日︰$8,355.64

(iii) 5月5日︰$10,366.80

25.  答辯人在2020年6月,亦即他聲稱因生活拮据而『迫不得已』前往申請社會保障援助金的那一個月,他的買賣更為頻繁,帳目長達7頁,在面對其所聲稱的財政困難時,答辯人不是將可動用的現金儲蓄起來以應付生活所需,反而是更頻密地進行炒賣,不禁令人懷疑答辯人是否確實面對生活困難,他這樣的做法實屬匪夷所思。」

27.本席同意,憑藉審閱男方所呈上的耀才證券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月結單㯫 ,可見男方在2020年7月1日成功申請綜援前,股票投資交易確是相當頻密。本席不認同彭律師所指,即男方已誠實地披露所有文件,單是耀才證券2020年6月30日的月結單,彭律師認為已作完全披露,本席並不同意。同樣是2020年6月30日的結單,在文件冊152頁,頂部份註明的頁數是︰1/2;在文件冊152、154及155頁,雖然月結單日期也是2020年6月30日,但明顯是三份不同的文件。在文件冊152頁結尾有一行***To be continued***的文字,而文件冊153頁結尾有一行***End of Statement***的文字。

28.至於文件冊154頁頂是3/3及155頁頂是6/7,同樣在結尾看到一行***To be continued***的文字,顯而易見,它們是三份不同的文件,雖然都列明結單日是6月30日。

29.本席認為,男方在成功申請綜援前的股票交易如此頻密,而2010年7月後便全部停止了,顯然是為了綜援申請或今次中期贍養費的申請而停止交易。

30.本席亦留意到男方的滙豐銀行支出紀錄。

日期 港幣
15.10.2019 $12,500
16.11.2019 $14,000
09.01.2020 $14,000
24.01.2020 $26,059.68
28.02.2020 $12,400
08.05.2020 $20,000
11.06.2020 $8,000

31.在男方回應女方問卷的回覆書,有以下說法︰

回覆︰

2019年10月15日$12500,2019年11月16日$14000,2020年1月9日$14000,以上三筆款項都是通過本人滙豐銀行帳戶507-5030576經櫃員機轉到耀才公司本人的股票帳戶,請見本人提供的股票月結單副本上的記錄證明及參考第4題(a)的答案。

2020年1月24日$26059.68、這筆款項是不存在的,滙豐銀行職員解釋,由於2020年1月24日之前因為本人有超過半年沒有打簿,正確資料以滙豐銀行帳戶號碼507-5-030576 History Report記錄為准。

2020年2月28日$12000,2020年5月8日$20000,2020年6月11日$8000,以上三筆款項為由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8月3日這段時間的本人生活開支費用。

32.本席只接納男方對2020年1月24日26,059.68元的解釋。

33.至於其餘的支出,本席認為男方對自己的資產及支出的去向不盡不實,隱瞞資產。

男方工作能力

34.男方在誓章指︰[8]

5. 本人長久以來身體患有高血壓及相當嚴重的腰椎問題,包括,1、腰椎第一節椎體塌陷,2、腰椎前凸丟失,3、椎間盤間隙狹窄,4、腰椎第一節至第五節邊緣性骨刺退化、在第四節第五節骨刺最嚴重等諸多症狀。由於本人去年頻繁打工,加重了今年病情反復發作腰背腿、坐骨神經疼痛、以及小腿頻繁抽筋等症狀難以忍受。醫生稱本人腰椎已經出現塌陷了、倘若日後不注意給以保護就很容易由輕微發展成嚴重塌陷,因此以後不能承擔從事體力勞動的工作,否則可能因要椎承受過大壓力、導致加重腰椎塌陷以及伴有椎間盤突出,因而大大增加身體傷殘風險,平時也不能久坐、久站及持重物,否則都會引起症狀不斷反復發作疼痛。以往每次發病疼痛時、醫生處方藥物如下︰撲熱息痛、曲馬膠囊、雙氯芬酸納、法莫替丁、以及外用冬青膏。

 6.  本人十年前初次發現高血壓時,血壓測量是148/95mmHg,直到今年2月血壓升高到158/98mmHg,長期每天口服降血壓藥物、氨氯地平劑量也比之前增加了一倍,在今年2月之前有一天忘記了服藥、身體就出現明顯頭暈頭痛、頸項繃緊、耳鳴乏力、記憶力下降等諸多症狀,需即時服藥、方能緩解身體出現以上諸多不適症狀,…

35.根據深圳人民醫院數字化放射診斷報告書(檢查日期為2009年9月5日),影像描述指︰

腰椎生理彎曲度存在,椎體序列正常;腰2~5 椎體均可見骨質增生,餘各椎體、附件骨質未見異常;各椎間隙形態、寬度未見異常;椎旁軟組織未見異常。

36.天水圍醫院的放射科報告(日期2020年2月14日[9])則指︰

Report:

RADIOGRAPH OF LUMBOSACRAL SPINE (AP AND LATERAL)

Mild L1 vertebral body collapse.

Degenerative changes with marginal osteophytosis.

Loss of lumbar lordosis.

Intervertebral disc spaces are not significantly narrowed.

Pedicles and vertebral endplates are grossly preserved.

Bilateral sacroiliac joints are unremarkable.」

37.天水圍醫院在2021年5月28日發出的信件指︰

This letter is written to certify that the above named patient had known history of Hypertension, exertional chest pain and lumbar spondylosis.

He frequently complained of mechanical low back pain.

Light duty is recommended.

38.該信件是代表男方的律師行在本聆訊前兩天(即2021年6月1日)來信法庭要求存檔的。

39.雖然黃大律師在陳詞時反對男方存檔這文件,但本席為避免不公,予以批准。

40.不過本席留意到,代表男方的律師行給予法庭的信件內容如下︰

有關2021年6月3日的中期贍養費聆訊,答辯人最近取得卓達生醫生2021年5月28日發出的信件,證明答辯人的最新病況,即因應答辯人患有高血壓、胸痛及腰椎病,建議答辯人做輕鬆的工作。醫院管理局亦已應答辯人的要求,於2021年5月28日就答辯人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8日的4天病假重新發出醫生證明書(病假紙),述明在該4天的病假期間應避免粗重工作。

有關文件是答辯人存檔回應誓章後才取得,這些都是客觀的醫生證明文件,而且與中期贍養費的申請(答辯人的謀生能力)直接相關,現應答辯人的指示夾附相關文件的副本,懇請法官閣下在聆訊時考慮相關文件。相關文件的正本可在2021年6月3日的中期贍養費聆訊提供。

41.男方似乎是為了本聆訊才索取醫生證明 ,如果是這樣,則醫生在2021年5月28日翻查記錄時,只發現了一次4天的病假紙,證明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8日期間,只有4天須要避免粗重工作。

42.因此本席並不相信男方喪失工作能力。

43.至於男方在誓章不停地指他不懂廣東話 ,黃大律師在陳詞說︰

29. 縱使答辯人多次在其誓章中表示由於他不懂得廣東話,因此在勞勤市場的競爭力相當低,但事實上法庭可以見到,答辯人最少有8年時間自力更生,靠自己工作來賺取生活費而不成問題。再者,即使在答辯人聲稱失業前的12個月內,答辯人亦曾分別為5間不同公司工作,為方便法庭,現將答辯人在2019年5月起至2020年2月期間的工作及時間列出:

日期 僱主
2019年
5月1日至5月30日
 
新中國洗滌公司
6月中至8月初 維他奶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8月14日至9月30日 高盛水果批發公司
10月5日至12月9日 隨你鐘意有限公司
2020年
1月6日至2月11日
 
派比安洗滌公司

30.  雖然每一份工作都是短期形式,但他每次都在大約一至兩星期,甚或更短的時間就開始新的工作,這些證據正正顯示,答辯人並不是如他所言在勞動市場兢爭力低,反而是強力的證據證明,他能夠輕易找到新的工作。

31.  另外,答辯人在亦確認,他長期以來都找不到一份工作能夠連續做滿三個月,因此從來沒有供強積金,亦不需要繳稅。值得注意的是,答辯人自2003年10月獲發香港身份證後,已經一直工作,直至2020年2月為止。換言之,答辯人在長達17年的期間,每一份工作都是少於三個月,因此他從不需要供強積金。

32.  從答辯人過去17年多的工作模式可見,他從一開始就已經選擇了不做長工,維持每一份工作都只做少於三個月,然後就會轉工,否則他不可能由始至終都沒有供過強積金,而明顯地,這樣的工作模式與答辯人其後報稱的身體狀況並無關係,因為答辯人是在2009年9月初才第一次發現有腰腿疼痛症狀,而他這樣的工作模式是自2003年10月就已經開始,可是這是答辯人一直所選擇而且持之有效的工作方式。

33.  再者,答辯人在香港工作長達17年之久,卻聲稱自己完全不懂廣東話,這絕對是匪夷所思,呈請人一方的陳詞是,即使答辯人廣東話不流利或非他最擅長的語言都好,在長達17年的工作期間,他必然事到一定程度的廣東話,足以應付工作所需。即使法庭完全信納答辯人聲稱自己完全不懂廣東話,答辯人過去17年的經歷亦顯示出,不懂廣東話根本絕不會構成他在香港尋找工作的阻礙,否則他不可能在17年來每三個月左右就可以找到一份新的工作。」

44.本席不評論究竟男方是否懂廣東話,但絕對同意他的廣東話能力並不影響他找工作,本席裁定男方有工作能力。

女方的財政狀況

45.黃大律師亦認為男方的支出並不合理。

從答辯人回應呈請人問卷的回覆書的附件,可見由答辯人所提供有關其生活開支的單據,現從其提供的證據,將答辯人每月的公共設施雜費支出表列如下:

項目 金額(每個月)
水費(6月30日至10月28日)  ($95.3) $23.8
電費(6月至8月)
($322,但有電費補貼無須繳交)
$161
煤氣(1月22日至3月22日)
($272)
$136
電話費 $135
上網費 $178
總數 $633.8

可見總數少於答辯人聲稱的900元,而且上述計算沒有包括電費補貼在內,否則這總數將會更少。因此呈請人認為600元已足夠答辯人每月的公共設施雜費開支。

46.黃大律師又指,答辯人所提供的食物開支單據亦不反映真實情況,例如其中一些單據可見答辯人購買較為昂貴的日本土岐蘋果及富士蘋果,有一張收據是答辯人在一次購物中,共買了5包安格斯牛肉粒,另外有單據是一次過買6袋三文魚扒、三袋海鰻片等。女方的陳詞指,這些消費明顯是為了營造男方開支大的假像,並不反映他正常的生活消費,而且市面上同類型產品亦有較便宜的選擇,因此女方認為男方每月的食物開支$1,500已經足夠。而每月外出膳食費用亦不需要500元。男方沒有工作,不見得需要交際應酬,而且聲稱因身體問題不能久站,理應極少外出,外出膳食費用150元較為合理。基於同樣原因,男方亦應該甚少外出,交通費每月50元便可。

47.黃大律師又指雜項家用開支沒有任何單據支持,女方認為每月雜項開支100元已經足夠。每月300元的醫療∕牙齒護理費亦過多,政府門診每次的收費為50元,因此女方認為每月醫療∕牙齒護理費用100元已經足夠。男方的娛樂費∕禮物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而婚姻期間男方也沒有任何假期消費,這兩個項目應刪除。若男方的身體狀況確實如他所述,理應極少外出,因此服裝及儀容的費用各佔50元便可。

48.因此,女方認為男方每月的開支應如下表所列:

項目 金額
公共設施雜費 $600
食物開支 $1,500
雜項家用開支 $100
外出膳食費用 $150
交通費 $50
服裝∕鞋費 $50
個人儀容 $50
娛樂費∕禮物 $0
假期消費 $0
醫療∕牙齒護理費 $100
總開支 $2,600

49.黃大律師總結指,因為男方現時的綜援金數額剛好是$2,615,應該已經足夠男方每月的生活開支,因此若法庭認為女方應向男方支付中期贍養費,則女方提出每月$2,600已經足夠。

50.本席同意,雖然男方指出綜援金將於2021年5月31日屆滿,但當本聆訊在2021年6月3日進行時,彭律師並沒有向法庭指出男方的綜援金已被取消,因此,本席認為男方的綜援金已足夠其開支。

51.基於以上的裁決,本席照理毋需處理妻子的支付能力,只簡單一提的是,雖然黃大律師稱妻子每月的平均收入為港幣7,355元,入不敷支,但她是有積蓄的,所以仍然有能力支付。不過,本席已裁定丈夫沒有這需要。

訟費

52.既然本席認為男方不需要申請中期贍養費,他理應支付今次的訟費,但本席想借此一提關於他要求樂湖居居所的居住權,他在誓章指稱︰

45. 物業管理處人員表明他沒有權利居住樂湖居居所,致使他的大堂大門通行卡被停用,令到他需要等幾小時才能尾隨其他住戶進入,這樣的說法充滿謬誤。

46. 首先,即使雖然沒有這方面的證據,但以常理去了解,樂湖居居所的居民眾多,斷不可能數小時都沒有任何居民出入,而令到答辯人需要在大堂內外等候數小時才能進入。再者,假若呈請人確實有向物業管理處提出答辯人沒有權利及資格居住在樂湖居居所,即使答辯人能夠尾隨其他人進入大堂,管理員亦定必截停答辯人,並且阻止他乘搭電梯回到樂湖居居所。再加上,假若呈請人有意將答辯人完全從樂湖居居所趕走的話,呈請人大可以業主身份將樂湖居居所的大門鎖更換,令答辯人不能再回到樂湖居居所內,但由始至終都沒有這樣的證據。

47.  簡而言之,呈請人並不反對答辯人暫時續在樂湖居居所居住,亦沒有以任何方式阻撓答辯人使用該居所,因此法庭無須處理答辯人就租金提出的申請。

53.本席同意。

命令

54.基於呈請人的承諾,答辯人可繼續居住在樂湖居居所直到法庭另行命令。

55.本席頒令如下︰

1.  答辯人的申請被撤銷;

2.  答辯人須支付呈請人關於本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連同大律師證書。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金額由法庭評定。而答辯人本身的訟費則由法律援助署釐定。

  (黃瑞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由黃氏律師行轉聘黃焯熙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梁錦濤關學林律師行彭美顏律師代表



[1] 文件冊346頁,男方誓章(存檔日期2020年11月18日)第8段

[2] 答辯人的開案陳詞§16

[3]

[4] [380/§44]

[5] 文件冊29-36頁

[6] 文件冊132頁

[7] 文件冊133頁

[8] (文件冊343頁)

[9] 文件冊38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