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 對 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4345/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August 2021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瑞珊.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3 – Standard of living – Ability to pay – Costs – Whether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should be awarded – Whether Respondent has concealed assets or exaggerated needs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Respondent to pay costs – Court applies broad brush approach – Respondent's evidence inconsistent and untruthful – Husband's income insufficient to meet excessive demands

Legal issues: Whether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should be awarded · Whether the Respondent has concealed assets or exaggerated needs · Costs allocation

Outcome: Application dismissed; Respondent to pay costs

Cites 3 cases

Case No.FCMC 14345/2019[2021] HKFC 159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9 Aug 2021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瑞珊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4345/2019

[2021] HKFC 1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14345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瑞珊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 2021年6月29日
判案書日期: 2021年8月9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答辯人(女方)申請,要求呈請人(男方)提供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

2.女方要求男方每月支付港幣$9,500及港幣$11,200,作為她和兒子的贍養費。

3.男方指,他每月均有支付約港幣$5,000贍養費予女方及兒子,當中包括婚姻居所租金和雜費、家居寬頻月費及兒子的電話費。他已無力承擔額外贍養費[1]

案情背景

4.2010年,雙方經親友介紹認識,同年10月30日在香港註冊結婚。2011年8月2日,家庭唯一兒子 (“兒子”)  出生。一家三口與男方母親及弟弟同住大埔一私人單位。2018年2月他們才搬到屯門婚姻居所。

5.該婚姻居所為公屋單位,面積300平方呎,月租約港幣$1,700。

6.2019年12月,男方正式申請離婚、搬離婚姻居所並返回大埔與家人同住。

7.據本席2021年6月9日所頒命令,雙方同意擁有兒子共同管養權;照顧及約束權給予女方,男方有合理探視權。

相關法例及法律原則

8.相關法律條文為『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3條 :-

“就 –

(a)  離婚的呈請或共同申請; 或

(b)  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申請,

法庭可命令婚姻的任可一方在法庭認為合理的期間內,向另一方作出法庭認為合理的定期付款作為贍養費,但該段期間開始之日不得早於提交呈請書或提出申請的日期,並須於該訟案裁定當日結束。”

9.有關處理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的法律原則,十分清晰。在這階段,法庭只會以概括形式 (broad brush approach)  作一般審視,不會進行仔細入微的經濟審查,但須兼顧雙方的因素。每件案件,均有兩項極為重要的考慮,就是雙方的生活水平,及被要求付款一方的經濟能力,從而達至一個法庭認為公平及合理的判決。不論有關判決結果如何,判決金額在日後附屬濟助審訊時亦會並納考慮。

10.C v F(FCMC 1701/2000)一案,陳忠基法官闡述了相關的法律原則:

“Although the sole statutory guideline in considering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is that the award shall be “reasonable”,the Court will nevertheless bear in mind all the factors drawn to its attention relating to the marriage and the parties to it,and perhaps the 2 most outstanding matters in every case,as in this one,are the standard of living of the parties,and the ability of the husband to pay.”

“…as it is intended that the award will operate for a relatively short period,several months as is anticipated in this case,it would not be appropriate for the Court to make a detailed investigation of the financial position of the parties when considering whether to grant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11.簡單而言,法庭考慮頒發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令是否合理時,需顧及其他有關婚姻及訴訟各方的因素,而在每件案件中最顯著的兩個事項,就是與訟各方的生活水平及付款一方的能力。

12.此外,上訴法庭在HJFJ v KCY [2012] 1 HKLRD 95 一案中,亦引用英國案例TL v ML [2006] 1 FLR 1263訂下的指引(見第1298頁),為法庭決定是否頒布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令時,提供更多考慮因素。勞杰民法官在吳 對 杜 [2020] HKFC 160 一案中,將有關要點翻譯如下︰

「(i)  法庭在現階段只會以公平為原則,考慮命令答辯方向申請方支付合理而必需的生活費用,讓申請方有能力維持法庭認為合適的生活水平。基於這個原因,無論訴訟雙方有多少財富,又或在當時雙方的財富分配是如何不均,除非雙方同意,否則法庭不會試圖在就附屬濟助展開正式審訊前重新分配雙方的資產。

(ii)  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其中一項要考慮的重要因素,是雙方在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儘管如此,法庭亦不一定會想方設法令申請方可以百分百維持之前的生活水平。由於每宗案件的情況均有不同,即使雙方家財萬貫,法庭都不應假設雙方一直過着奢華的生活。

(iii)  申請方在提出候訊期間贍養令申請時,必須制定支出預算,而這支出預算必須撇除一切資本支出。

(iv)  倘若答辯方在反對誓詞或表格E作出的披露明顯不足,法庭應該毫不猶豫地對該方的支付能力作出對其不利的推斷。

(v)  由於這命令屬臨時性質,在審理此類申請時雙方亦未必能將所有證據呈堂,故此在這階段法庭並不適宜就雙方的財政能力進行深入探討。雖然在考慮個別支出是否合理時仍然需要作出一些分析,但這些分析並不需要過於細緻。」

13.陳忠基法官在W v I [2008] HKFLR 305第28至29段中亦提到,有關中期贍養費的申請,法庭無需鉅細無遺地審查雙方的經濟狀況,反而要以概括形式,審視支付者的支付能力及申請人的需要。在有需要及相關的情況下,法庭亦可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下所列因素。

14.就此案傳檔的文件

(i)  女方非宗教式誓詞,日期為2020年7月28日;

(ii)  男方非宗教式反對誓詞,日期為2020年12月28日 (“反對誓詞”);

(iii)  女方非宗教式誓詞,日期為2021年1月18日 (“女方第二份誓詞”);

(iv)  男方非宗教式補充誓詞,日期為2021年3月2日 (“補充誓詞”);

(v)  男方經濟狀況陳述書,日期為2020年8月17日;

(vi)  女方經濟狀況陳述書,日期為2020年8月21日;

(vii)  男方就女方發出的問卷及回覆書,日期為2021年1月4日 (“男方回覆書”)  及

(viii)  女方就男方發出的問卷及回覆書,日期為2020年12月24日 (“女方回覆書”)  。

女方經濟狀況

15.女方現年35歲。她指兒子出生後,在2016年至2018年間,曾受聘於男方母親所經營的XXX手撕雞,及在2018年至2019年12月期間,擔任兼職廚房助理,其餘時間均為全職家庭主婦。她現時無業,又因男方在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未有向女方及兒子提供經濟援助,自2020年2月始,她和兒子連購買食物的金錢也沒有,只能向非牟利機構開設的食物銀行,領取免費食物過活。

16.2020年7月,她成功向社會福利署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 (「綜援金」),起初領取每月港幣$5,800。今年2月,金額增至每月港幣$6,300,而男方亦有支付每月港幣$3,000贍養費及其他津貼。

男方經濟狀況

17.據男方反對誓詞,他在母親於大埔開設的XXX手撕雞店舖擔任店長,有需要時亦會到太和分店工作,按月支薪。2019年6月社會運動發生前,每月平均收入約為港幣$15,000;社會運動發生後,減至約港幣$12,000。大埔分店及太和分店除向男方發放薪金及超時工作補貼外,均未有支付任何花紅[2]

18.他指母親多次告訴他,由於XXX手撕雞生意持續轉差, 或會於短期內/未來數個月關閉,屆時他將失業,並需另覓工作。

19.代表男方的謝律師陳詞指,太和分店已於2020年9月結業。

20.男方指他居於母親住所,需支付租金及部分水費、電費及煤氣費。

21.他否認擁有大埔及太和兩間厚興瑜記手撕雞的業權。根據厚興瑜記手撕雞的商業登記證,其擁有人為厚興瑜記手撕雞有限公司。男方並非該有限公司的公司董事或股東,亦無持有該有限公司任何權益[3]

22.他承認與母親同住時,家庭開支較少,每月會有餘錢,讓他每年外遊;但該些外遊的次數及長度,絕非如女方所述。搬到婚姻居所後,家庭開支增多,他便再無積蓄每年外遊[4]

23.男方否認有意拖欠贍養費及租金。他敘述事件始末如下:-

i)  2020年11月,他因女方的不合理行為,搬離婚姻居所。

ii)  2020年10月4日,他提出離婚呈請。

iii)  2020年1月,女方未有通知他,便帶同兒子離開香港 。

iv)  2020年1月至5月,他曾多次聯絡女方及兒子但不果。期間,兒子就讀學校向他查詢兒子情況。他亦因兒子失蹤報警備案求助。 他無法支付贍養費,因女方未有與他聯絡,商討有關安排。

v)  2020年5月底,女方才帶同兒子返回香港。

vi)  2020年6月15日,他成功聯絡女方及從後者得知住址後,已盡快支付贍養費。

24.據男方說法,以其現時薪金,在應付自己開支、女方及兒子的贍養費後,已無餘錢。

雙方爭議事項及案件討論

(i)  國內及香港物業

25.女方指男方或其家人,在內地至少持有三個物業,並擁不少資產,她經核實,得知男方持有中山天悅廣場一物業業權連車位 (“該物業”)  ,並呈上該房產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

26.男方在其反對誓詞中,則指母親 (“母親”)  為該物業實際持有人。2016年中山市有物業限購令,當時母親已持有國內其他物業,不能以一手樓購買該物業;又因母親年事已高,銀行不願批樓宇按揭,故他受母親所託,以信託形式代持該物業。男方指事實上女方亦知道,母親為該物業的實際持有人,而他僅為信託人,原因是女方當時尚未持有香港身份證,故他和母親曾與女方商討,可否由她以信託形式代母親持有該物業。女方當時聲稱,由於她在廣西已持有物業,不符合購買第二套住屋的資格,因此該物業最終由男方以信託形式代母親持有。2019年年底,中山市放寬限購令後,他已把該物業轉回母親名下。

27.他指自己在香港亦無物業。

28.本席相信男方說法,否則他並不符合申請公屋單位資格。

29.本席認為,國內物業的爭議與訟䅁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申請無關,應留待附屬濟助申請時才處理。

男方有否隱瞞資產

30.代表女方的陳律師認為,男方並無披露其中國銀行戶口;但他在反對誓詞中第14段,承認中山的物業的所有供款均由母親支付,“並經本人銀行戶口支付按揭”[5]

31.陳律師認為據男方的說法,男方必定擁有或曾擁有中國內地銀行戶口,而他顯然在隱瞞該銀行戶口及當中資產。男方於回覆書中,始確認在2019年中至年底,取消了建設銀行及工商銀行戶口,更聲稱因疫情關係,未能到中國內地取得相關資料[6]。直到現在,男方仍然未/拒絕提供相關資料,亦無交代結束銀行戶口後,有關資金的去向。

32.謝律師就女方指控男方以疫情為由,未有/拒絕提供有關中國銀行戶口相關資料一事,反指女方在回覆書中,就男方問題所作回應為,她自己在中國大陸持有一個銀行戶口,但已長時間沒有使用,且因疫情關係,未能回到中國大陸尋找相關資料,女方現時亦未能提供此銀行戶口的資料[7]

33.謝律師因此批評女方現時對男方的指控為雙重標準。

34.本席同意。本席認為,如果女方帶着港幣$32,000到國內探親,她極有可能在中國持有一個需要披露的常用銀行戶口。

保險箱

35.陳律師在書面陳詞第44段指,男方在《表格E》中確認需要繳交保險箱費用,卻聲稱保險箱內的財物,全屬母親所有。男方以此為由,拒絕按《表格E》要求,交代保險箱內各項貴重私人物品詳情。

36.男方在《表格E》內,提及18258號保險箱本用作存放女方的嫁妝金飾,該些金飾2019年已全部交還給她,該保險箱現時空置;7768號保險箱內的平安紙、文件、少量有紀念價值現金和金飾,則全屬母親財物。

37.謝律師指,其實男方已充分披露有關保險箱物品的詳情[8],並已解釋存放在2個保險箱內的物品並不屬於男方,女方亦無提供任何證物反駁男方。

38.本席同意。女方並無提供任何證物反駁男方。

保險計劃退保價值

39.陳律師在書面陳詞第38 - 42段指

38.  男方在其《表格E》中的第2.8部分並沒有作出任何申報或披露。男方當時確認並沒有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持有任何保險保單。[H/62]

39.  但另一方面從男方的《表格E》中的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摺簿紀錄顯示男方一直支付保險保單的費用。有關紀錄顯示至少在2020年3月的時候仍在繳付保險費用。[H/54-56]

40.  再者,在其《表格E》的其中一份附頁中,男方確認已取消保險,但又沒有交代是哪一份保險計劃,或有沒有退保現金價值等詳情。[H/46]

41.  在回應女方的問卷時,男方聲稱“無力繼續供款,所以已把所有保單取消,轉到母親持有。”男方再次確認已取消所有保險,但又沒有交代是有多少份保險計劃已被取消,更確認“呈請人現時沒有獲得任何退保現金價值。”[H/119]

40.但謝律師在陳詞回應,男方承認由於當時《表格E》並沒有律師代表,因可能在填寫時有所遺漏。男方已於其就女方問卷的回覆書中,充分解釋及補充有關保險計劃的詳情。男方現時亦沒有獲得任何退保現金價值[T/119]。

41.本席認為,男方在案件初期雖無律師代表, 但陳律師在書面陳詞第38-40段提及的事情,其實是出自同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只是男方不懂得如何正確地填寫而已。事實上,本席認為男方在第一份經濟狀陳述書中,已如實披露有關保險計劃的事宜。

隱瞞資產

42.陳律師向法庭指出,男方的銀行戶口有大量的現金出納紀錄,男方亦有現金消費的習慣,所以他一定有隱瞞資產[9]

43.根據男方的回覆書:

請呈請人解釋在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戶口號碼01238321009137港元儲蓄戶口所顯示以下資金流知詳情︰

日期
(日/月/年)
支出版
(HK$)
存入
(HK$)
目的
04/01/2019 20,000 XXX手撕雞的資金存入
04/01/2019 14,000 XXX手撕雞的資金存入
04/01/2019 20,000 XXX手撕雞的開支
20/01/2019 9,400 XXX手撕雞的資金存入
20/01/2019 5,500 XXX手撕雞的資金存入
20/01/2019 4,500 XXX手撕雞的開支
20/01/2019 30,000 XXX手撕雞的開支
30/01/2019 3,000 已忘記
04/02/2019 9,800 XXX手撕雞的資金存入
04/02/2019 5,000 XXX手撕雞的資金存入
15/03/2019 45,000 XXX手撕雞的資金存入
12/04/2019 45,000 XXX手撕雞的開支
03/05/2019 7,900 XXX手撕雞的資金存入
03/05/2019 10,000 XXX手撕雞的資金存入
30/06/2019 9,700 XXX手撕雞的資金存入
30/06/2019 20,000 XXX手撕雞的開支
03/10/2019 9,900 XXX手撕雞的開支
03/10/2019 9,900 XXX手撕雞的資金存入
03/10/2019 10,000 XXX手撕雞的資金存入
03/10/2019 9,800 XXX手撕雞的資金存入
03/10/2019 9,800 XXX手撕雞的資金存入
03/10/2019 9,700 XXX手撕雞的資金存入
03/10/2019 6,600 XXX手撕雞的資金存入
03/10/2019 28,500 XXX手撕雞的資金存入
03/10/2019 100,000 XXX手撕雞的開支
19/12/2019 4,000 XXX手撕雞的開支
05/01/2020 10,000 政府派錢
04/03/2020 6,000 XXX手撕雞的資金存入(斨錢)
04/03/2020 6,000 XXX手撕雞的開支(斨錢)
17/03/2020 80,000 政府抗疫基金
19/03/2020 80,000 將政府抗疫基金支付予母親 (XXX手撕雞)

請呈請人解釋在恆生銀行戶口號碼356-3-052566港元儲蓄戶口所顯示以下的資金流動之詳情︰-

日期
(日/月/年)
支出版
(HK$)
存入
(HK$)
目的
03/10/2019 7,500 部份薪金存入
03/10/2019 5,000 支付予答辯人作生活費開支
26/11/2019 6,000 部份薪金存入
26/11/2019 5,607.96 已忘記
6/12/2019 7,900 部份薪金存入
6/12/2019 7,000 支付予答辯人生活費/雜費開支
10/01/2020 6,800 已忘記
14/01/2020 9,500 部份薪金存入
14/01/2020 7,000 支付予答辯人生活費/雜費開支
04/02/2020 9,600 部份薪金存入
27/03/2020 4,458.94 支付予答辯人生活費/雜費開支
06/05/2020 7,500 部份薪金存入
06/05/2020 6,012 已忘記
17/05/2020 20,400 以預支薪金方式借款
03/06/2020 15,450.94 支付保險費
07/07/2020 4,000 部份薪金存入
07/07/2020 4,684.70 支付予答辯人生活費/雜費及兒子簿費

44.當本席要求陳律師向法庭提供每月收支總額,陳律師在庭上提供以下資料:-

港幣
(i)  2019年1月份 -8,600
(ii)  2019年2月份 +14,800
(iii)  2019年3月份 +45,000
(iv)  2019年4月份 -45,000
(v)  2019年5月份 +17,900
(vi)  2019年6月份 -10,500
(vii)  2019年10月份 -5,800
(viii)  2019年12月份 -4,000
(ix)  2020年1月份 +10,000 政府派錢
(x)  2020年3月份 0

45.根據以上總結,本席並不認同男方有金錢上的資產隱瞞。如按照女方的公開建議,男方收入至少要有港幣$30,000,才能滿足女方要求。就算XXX手撕雞的生意為男方持有,本席留意到,男方的收入,只在2019年3月份有港幣$45,000,到2019年4月份已變回負數港幣$45,000,其餘月份的收入也不超過港幣$30,000。

46.既然女方未能證明男方月入比他披露的多,本席裁定,男方並無多餘經濟能力滿足女方要求。

女方有經濟能力嗎?

47.根據女方披露的銀行戶口月結單,至2020年2月6日仍有支薪紀錄,月入為港幣$6,549,即至2020年1月份女方仍有工作。本席認為,女方在雙方分開前後還有工作,理應繼續工作並減少開支。

48.謝律師在書面陳詞第26段指出,女方在兩份誓詞中談及2020年2月至到6月初如何在內地生活一事,當中已顯示明顯矛盾。女方於第一份誓詞中表示,她與兒子連購買食物的金錢也沒有,但她在第二份誓詞則表示,在內地探親期間只能依賴親友的經濟支持。女方在回覆書中,又承認兩個月內( 2019年12月9日, 2019年1月9日, 2020年1月15日及2020年1月17日)提取合共港幣$35,000作為生活費及回鄉過年之用。該筆金額應足夠她及兒子於中國內地的生活費。既然如此,女方又何須向非牟利機構營運的食物銀行,領取免費食物過活?由此可見女方的供詞有矛盾, 是沒有如實披露資產的一方。

49.根據女方的誓詞

“12.1 呈請人知道本人沒有工作並一直以來都有本人的銀行資料,卻在2020年2月至6月時拒絕/或不願意支持本人及兒子的生活費用。

12.2本人在中國大陸持有一個銀行戶口,但已長時間沒有用此中國大陸的銀行戶口。就本人所憶,上述中國大陸銀行戶口現時只有約人民幣一百元。本人在中國大陸探親時只能依賴本人的親友的經濟支持。”

50.女方的證供不盡不實,本席拒絕接納。

51.男方認為女方提出的經濟需要及公開建議,既不實際且不合理。直至現時,女方於其公開建議中仍要求男方支付無中生有的每月學費。

18.  本人認為答辯人聲稱其及兒子的財務需求過高及不合理。事實上,答辯人誓詞中提及的開支即港幣20,763.00已高於本人未減薪前的總薪金,並為現時薪金的接近兩倍。

19.  有關兒子的每月開支,本人反對的原因及認為合理的金額如下︰ - 

A. 兒子的每月家庭開支: -
項目 答辯人認為合適的金額(港幣) 呈請人認為合適的金額(港幣) 原因
租金 1,543.00 1,543.00 同意
公共設施雜費事(電費、氣體燃料費、水費及手提電話) 600.00 400.00 在經濟緊絀的情況下,公共設施雜費用過高
食物開支 4,000.00 2,000.00 對二人家庭而言,食物開支實屬過高
雜項家庭開支 1,000.00 200.00 在經濟緊絀的情況下,雜項家庭開支費用過高
合計︰ 7,143.00 4,143.00
兒子須攤分每月家庭開支應為︰港幣(4,143.00/2)  = 2,071.50
B. 兒子現時每月個人開支: -
項目 答辯人認為合適的金額(港幣) 呈請人認為合適的金額(港幣) 原因
學費 1,400.00 0.00 香港有12年免費教育,學費應為港幣0.00
額外補習費 2,000.00 0.00 額外補習費在經濟緊絀的情況下,屬不必要開支,且可尋找一些社福機構提供的免費功課輔導。
學校書簿及文具 200.00 100.00 每月學校書簿及文具費港幣100.00應已足夠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150.00 150.00 同意
醫療/牙齒護理費 300.00 0.00 答辯人可申請公立醫院及診所費用減免。兒子亦可使用兒童牙科保健服務
課外活動費 300.00 100.00 在經濟緊絀的情況下,港幣300.00課外活動費屬過高
娛樂費/禮物 100.00 100.00 同意
假期消費 500.00 100.00 在經濟緊絀的情況,港幣500.00假期消費屬過高
服裝費/鞋費 800.00 100.00 就小童而言,港幣800.00服裝費/鞋費過高
保險費 1,400.00 0.00 保險費在經濟緊絀的情況下,屬不必要開支
午餐及零用錢 400.00 400.00 同意
其他交通費 100.00 50.00 兒子平日已有校車接送
合計︰ 7,650.00 1,100.00

兒子現時每月個人開支應為︰約港幣1,100.00

20.  答辯人現年為34歲,有工作能力。答辯人亦有相當的工作經驗,找工作相對容易。因此,本人認為答辯人可以在兒子上課期間從事兼職工作。

21.  在無損本人認為答辯人有工作能力的情況下,有關答辯人的每月開支,本人反對的原因及認為合理的金額如下︰-

C.  答辯人的每月家庭開支: -
項目 答辯人認為合適的金額(港幣) 呈請人認為合適的金額(港幣) 原因
租金 1,543.00 1,543.00 同意
公共設施雜費事(電費、氣體燃料費、水費及手提電話) 600.00 400.00 在經濟緊絀的情況下,公共設施雜費用過高
食物開支 4,000.00 2,000.00 對二人家庭而言,實屬過高
雜項家庭開支 1,000.00 200.00 在經濟緊絀的情況下,雜項家庭開支費用過高
合計︰ 7,143.00 4,143.00
答辯人須攤分每月家庭開支應為︰港幣(4,143.00/2)  = 2,071.50
D.  答辯人現時每月家庭開支: -
項目 答辯人認為合適的金額(港幣) 呈請人認為合適的金額(港幣) 原因
外出膳食費用 1,000.00 0.00 答辯人現時並無外出工作,並無外出用膳的需要。
交通費 500.00 200.00 答辯人現時無外出工作,港幣500.00交通費實屬過高。
服裝費/鞋費 800.00 200.00 在經濟緊絀的情況下,答辯人亦無外出工作,港幣800.00服裝費/鞋費實屬過高
個人儀容 500.00 200.00 答辯人並無外出工作,港幣500.00個人儀容實屬過高
娛樂費/禮物 500.00 100.00 在經濟緊絀的情況下,港幣500.00娛樂費/禮物實屬過高
假期消費 300.00 100.00 在經濟緊絀的情況下,港幣300.00假期消費實屬過高
保險費 1,400.00 0.00 保險費在經濟緊絀的情況下,屬不必要開支
合計︰ 5,000.00 900.00
答辯人現時合理每月個人開支應為︰約港幣900.00

52.本席同意。在經濟緊絀情況下,女方每月家庭開支實屬過高,加上她2020年2月回鄉探親前仍有工作, 當時兒子還小,她也應付得來。本席認為,她需要繼續工作維持生計。

53.既然本席認為女方無需申請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令,是次聆訊的訟費應由她支付。

54.本席頒令如下︰

1.  答辯人的申請撤銷;

2.  答辯人須支付呈請人是次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答辯人一方訟費,由法律援助署釐定。

  (黃瑞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男方):由謝天良律師行謝天良律師代表

答辯人(女方):由鄧兆駒律師事務所陳浩庭律師代表



[1] 文件匣第22頁。

[2] 文件匣第一部分第21至22頁。

[3] 文件匣第一部分第22頁。

[4] 文件匣第23 - 24頁。

[5] 文件匣第23頁。

[6] 文件匣第115頁。

[7] 文件匣第146頁。

[8] 文件匣第48頁。

[9] 文件匣第116-1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