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 對 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4345/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August 2021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瑞珊.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3 – Standard of living – Ability to pay – Costs – Whether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should be awarded – Whether Respondent has concealed assets or exaggerated needs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Respondent to pay costs – Court applies broad brush approach – Respondent's evidence inconsistent and untruthful – Husband's income insufficient to meet excessive demands
Legal issues: Whether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should be awarded · Whether the Respondent has concealed assets or exaggerated needs · Costs allocation
Outcome: Application dismissed; Respondent to pay costs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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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4345/2019 [2021] HKFC 1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14345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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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答辯人(女方)申請,要求呈請人(男方)提供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 2.女方要求男方每月支付港幣$9,500及港幣$11,200,作為她和兒子的贍養費。 3.男方指,他每月均有支付約港幣$5,000贍養費予女方及兒子,當中包括婚姻居所租金和雜費、家居寬頻月費及兒子的電話費。他已無力承擔額外贍養費[1]。 案情背景 4.2010年,雙方經親友介紹認識,同年10月30日在香港註冊結婚。2011年8月2日,家庭唯一兒子 (“兒子”) 出生。一家三口與男方母親及弟弟同住大埔一私人單位。2018年2月他們才搬到屯門婚姻居所。 5.該婚姻居所為公屋單位,面積300平方呎,月租約港幣$1,700。 6.2019年12月,男方正式申請離婚、搬離婚姻居所並返回大埔與家人同住。 7.據本席2021年6月9日所頒命令,雙方同意擁有兒子共同管養權;照顧及約束權給予女方,男方有合理探視權。 相關法例及法律原則 8.相關法律條文為『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3條 :-
9.有關處理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的法律原則,十分清晰。在這階段,法庭只會以概括形式 (broad brush approach) 作一般審視,不會進行仔細入微的經濟審查,但須兼顧雙方的因素。每件案件,均有兩項極為重要的考慮,就是雙方的生活水平,及被要求付款一方的經濟能力,從而達至一個法庭認為公平及合理的判決。不論有關判決結果如何,判決金額在日後附屬濟助審訊時亦會並納考慮。 10.在C v F(FCMC 1701/2000)一案,陳忠基法官闡述了相關的法律原則:
11.簡單而言,法庭考慮頒發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令是否合理時,需顧及其他有關婚姻及訴訟各方的因素,而在每件案件中最顯著的兩個事項,就是與訟各方的生活水平及付款一方的能力。 12.此外,上訴法庭在HJFJ v KCY [2012] 1 HKLRD 95 一案中,亦引用英國案例TL v ML [2006] 1 FLR 1263訂下的指引(見第1298頁),為法庭決定是否頒布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令時,提供更多考慮因素。勞杰民法官在吳 對 杜 [2020] HKFC 160 一案中,將有關要點翻譯如下︰
13.陳忠基法官在W v I [2008] HKFLR 305第28至29段中亦提到,有關中期贍養費的申請,法庭無需鉅細無遺地審查雙方的經濟狀況,反而要以概括形式,審視支付者的支付能力及申請人的需要。在有需要及相關的情況下,法庭亦可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下所列因素。 14.就此案傳檔的文件
女方經濟狀況 15.女方現年35歲。她指兒子出生後,在2016年至2018年間,曾受聘於男方母親所經營的XXX手撕雞,及在2018年至2019年12月期間,擔任兼職廚房助理,其餘時間均為全職家庭主婦。她現時無業,又因男方在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未有向女方及兒子提供經濟援助,自2020年2月始,她和兒子連購買食物的金錢也沒有,只能向非牟利機構開設的食物銀行,領取免費食物過活。 16.2020年7月,她成功向社會福利署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 (「綜援金」),起初領取每月港幣$5,800。今年2月,金額增至每月港幣$6,300,而男方亦有支付每月港幣$3,000贍養費及其他津貼。 男方經濟狀況 17.據男方反對誓詞,他在母親於大埔開設的XXX手撕雞店舖擔任店長,有需要時亦會到太和分店工作,按月支薪。2019年6月社會運動發生前,每月平均收入約為港幣$15,000;社會運動發生後,減至約港幣$12,000。大埔分店及太和分店除向男方發放薪金及超時工作補貼外,均未有支付任何花紅[2]。 18.他指母親多次告訴他,由於XXX手撕雞生意持續轉差, 或會於短期內/未來數個月關閉,屆時他將失業,並需另覓工作。 19.代表男方的謝律師陳詞指,太和分店已於2020年9月結業。 20.男方指他居於母親住所,需支付租金及部分水費、電費及煤氣費。 21.他否認擁有大埔及太和兩間厚興瑜記手撕雞的業權。根據厚興瑜記手撕雞的商業登記證,其擁有人為厚興瑜記手撕雞有限公司。男方並非該有限公司的公司董事或股東,亦無持有該有限公司任何權益[3]。 22.他承認與母親同住時,家庭開支較少,每月會有餘錢,讓他每年外遊;但該些外遊的次數及長度,絕非如女方所述。搬到婚姻居所後,家庭開支增多,他便再無積蓄每年外遊[4]。 23.男方否認有意拖欠贍養費及租金。他敘述事件始末如下:-
24.據男方說法,以其現時薪金,在應付自己開支、女方及兒子的贍養費後,已無餘錢。 雙方爭議事項及案件討論 (i) 國內及香港物業 25.女方指男方或其家人,在內地至少持有三個物業,並擁不少資產,她經核實,得知男方持有中山天悅廣場一物業業權連車位 (“該物業”) ,並呈上該房產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 26.男方在其反對誓詞中,則指母親 (“母親”) 為該物業實際持有人。2016年中山市有物業限購令,當時母親已持有國內其他物業,不能以一手樓購買該物業;又因母親年事已高,銀行不願批樓宇按揭,故他受母親所託,以信託形式代持該物業。男方指事實上女方亦知道,母親為該物業的實際持有人,而他僅為信託人,原因是女方當時尚未持有香港身份證,故他和母親曾與女方商討,可否由她以信託形式代母親持有該物業。女方當時聲稱,由於她在廣西已持有物業,不符合購買第二套住屋的資格,因此該物業最終由男方以信託形式代母親持有。2019年年底,中山市放寬限購令後,他已把該物業轉回母親名下。 27.他指自己在香港亦無物業。 28.本席相信男方說法,否則他並不符合申請公屋單位資格。 29.本席認為,國內物業的爭議與訟䅁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申請無關,應留待附屬濟助申請時才處理。 男方有否隱瞞資產 30.代表女方的陳律師認為,男方並無披露其中國銀行戶口;但他在反對誓詞中第14段,承認中山的物業的所有供款均由母親支付,“並經本人銀行戶口支付按揭”[5]。 31.陳律師認為據男方的說法,男方必定擁有或曾擁有中國內地銀行戶口,而他顯然在隱瞞該銀行戶口及當中資產。男方於回覆書中,始確認在2019年中至年底,取消了建設銀行及工商銀行戶口,更聲稱因疫情關係,未能到中國內地取得相關資料[6]。直到現在,男方仍然未/拒絕提供相關資料,亦無交代結束銀行戶口後,有關資金的去向。 32.謝律師就女方指控男方以疫情為由,未有/拒絕提供有關中國銀行戶口相關資料一事,反指女方在回覆書中,就男方問題所作回應為,她自己在中國大陸持有一個銀行戶口,但已長時間沒有使用,且因疫情關係,未能回到中國大陸尋找相關資料,女方現時亦未能提供此銀行戶口的資料[7]。 33.謝律師因此批評女方現時對男方的指控為雙重標準。 34.本席同意。本席認為,如果女方帶着港幣$32,000到國內探親,她極有可能在中國持有一個需要披露的常用銀行戶口。 保險箱 35.陳律師在書面陳詞第44段指,男方在《表格E》中確認需要繳交保險箱費用,卻聲稱保險箱內的財物,全屬母親所有。男方以此為由,拒絕按《表格E》要求,交代保險箱內各項貴重私人物品詳情。 36.男方在《表格E》內,提及18258號保險箱本用作存放女方的嫁妝金飾,該些金飾2019年已全部交還給她,該保險箱現時空置;7768號保險箱內的平安紙、文件、少量有紀念價值現金和金飾,則全屬母親財物。 37.謝律師指,其實男方已充分披露有關保險箱物品的詳情[8],並已解釋存放在2個保險箱內的物品並不屬於男方,女方亦無提供任何證物反駁男方。 38.本席同意。女方並無提供任何證物反駁男方。 保險計劃退保價值 39.陳律師在書面陳詞第38 - 42段指
40.但謝律師在陳詞回應,男方承認由於當時《表格E》並沒有律師代表,因可能在填寫時有所遺漏。男方已於其就女方問卷的回覆書中,充分解釋及補充有關保險計劃的詳情。男方現時亦沒有獲得任何退保現金價值[T/119]。 41.本席認為,男方在案件初期雖無律師代表, 但陳律師在書面陳詞第38-40段提及的事情,其實是出自同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只是男方不懂得如何正確地填寫而已。事實上,本席認為男方在第一份經濟狀陳述書中,已如實披露有關保險計劃的事宜。 隱瞞資產 42.陳律師向法庭指出,男方的銀行戶口有大量的現金出納紀錄,男方亦有現金消費的習慣,所以他一定有隱瞞資產[9]。 43.根據男方的回覆書:
44.當本席要求陳律師向法庭提供每月收支總額,陳律師在庭上提供以下資料:-
45.根據以上總結,本席並不認同男方有金錢上的資產隱瞞。如按照女方的公開建議,男方收入至少要有港幣$30,000,才能滿足女方要求。就算XXX手撕雞的生意為男方持有,本席留意到,男方的收入,只在2019年3月份有港幣$45,000,到2019年4月份已變回負數港幣$45,000,其餘月份的收入也不超過港幣$30,000。 46.既然女方未能證明男方月入比他披露的多,本席裁定,男方並無多餘經濟能力滿足女方要求。 女方有經濟能力嗎? 47.根據女方披露的銀行戶口月結單,至2020年2月6日仍有支薪紀錄,月入為港幣$6,549,即至2020年1月份女方仍有工作。本席認為,女方在雙方分開前後還有工作,理應繼續工作並減少開支。 48.謝律師在書面陳詞第26段指出,女方在兩份誓詞中談及2020年2月至到6月初如何在內地生活一事,當中已顯示明顯矛盾。女方於第一份誓詞中表示,她與兒子連購買食物的金錢也沒有,但她在第二份誓詞則表示,在內地探親期間只能依賴親友的經濟支持。女方在回覆書中,又承認兩個月內( 2019年12月9日, 2019年1月9日, 2020年1月15日及2020年1月17日)提取合共港幣$35,000作為生活費及回鄉過年之用。該筆金額應足夠她及兒子於中國內地的生活費。既然如此,女方又何須向非牟利機構營運的食物銀行,領取免費食物過活?由此可見女方的供詞有矛盾, 是沒有如實披露資產的一方。 49.根據女方的誓詞
50.女方的證供不盡不實,本席拒絕接納。 51.男方認為女方提出的經濟需要及公開建議,既不實際且不合理。直至現時,女方於其公開建議中仍要求男方支付無中生有的每月學費。
52.本席同意。在經濟緊絀情況下,女方每月家庭開支實屬過高,加上她2020年2月回鄉探親前仍有工作, 當時兒子還小,她也應付得來。本席認為,她需要繼續工作維持生計。 53.既然本席認為女方無需申請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令,是次聆訊的訟費應由她支付。 54.本席頒令如下︰
呈請人(男方):由謝天良律師行謝天良律師代表 答辯人(女方):由鄧兆駒律師事務所陳浩庭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