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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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第一被告)和她丈夫(第二被告)以共犯身份被裁定一項‘欺詐’罪成立,分別處入獄22和25個月。申請人現欲取得保釋在外等候上訴(定罪及判刑)。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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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4/2020 [2020] HKCA 7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1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600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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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申請人(第一被告)和她丈夫(第二被告)以共犯身份被裁定一項‘欺詐’罪成立,分別處入獄22和25個月。申請人現欲取得保釋在外等候上訴(定罪及判刑)。 2.本案是一宗俗稱公務員騙房津案。以下是法庭裁定的案情[1]:
3.針對定罪,申請方提出共五項上訴理由,細節無須在這裡列出。我只會說,我同意申請方的主張。原審法官基於涉案二人結婚多年,期間又不斷申領房津,而裁定申請人必然知道第二被告的津貼的性質,是可商榷的,是一個合理可供辯的上訴理由。第二被告因知道自己的津貼會抵觸政府政策而不把實況告訴前者[2],是有可能的,而且在蒙混過申請人一次之後,在其後的申請也未必需要逐次重複,申請人也會信以為真。這個可能情況,是有若干證據可作支持的,即第二被告的警誡供詞[3],所以不構成臆測。至於申請人向庫務署發出解釋未能提交證明的便箋,被原審法官裁定為分散對方注意力的手段,我亦認為有合理的爭辯餘地,原因同樣是申請人可能受到第二被告的影響。 4.基於上文的分析,再加上申請人將於明年3月刑滿出獄而她的上訴卻仍未排期,我批准申請人的保釋申請,條件已在庭上說明。
申請人: 由譚德興程國豪劉麗卿律師行轉聘黃佩琪資深大律師及劉穎欣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寶琦女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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