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燦光 Ed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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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1] 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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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49/2019 [2020] HKDC 6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4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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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1.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1] 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 控方案情 2.辯方基本上對控方案情沒甚爭議。2018年9月8日晚上約8時55分,當時81歲的印桂芳女士由維園步行經過記利佐治街的行人路,橫過皇室堡大廈停車場的出入口,當時被告人正駕駛著一輛車牌為FX633的七座私家車(下稱「FX633」)右轉進入停車場時,FX633的右車頭此時撞倒印女士,導致她跌低及身體受到嚴重身體傷害。 3.印女士的傷勢包括腦部受創、盆骨骨折、左脛骨骨折、右股骨骨折等。毫無疑問,她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詳情見由張鈞樂醫生撰寫,日期為2019年2月11日的醫療報告[2] 及由余敬行醫生撰寫,日期為2019年1月29日的醫療報告[3] 。 4.印女士留院接受治療共72天,後來由瑪麗醫院轉往復康中心繼續接受治療,直至2018年12月17日出院。出院後,印女士需要以助行器步行。 辯方案情 5.被告人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任何證人。簡而言之,被告人的證供是當他右轉入停車場前時已經停車,他看見車頭擋風玻璃前方沒有行人及阻礙物,他才放腳掣行車。但不知道為何,他的車被人截停了,他才發現自己的車頭右邊撞倒印女士。 法律指引 6.在達至裁決前,本席提醒自己,被告人過往在香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法律上,他在庭上的證供一般較沒有良好品格的人可信,而他犯法的傾向亦較沒有良好品格的人低。 本案爭議點 7.由於辯方對控方案情沒有很大爭議,本案的爭議點是:
討論 8.本案中最關鍵的證供是:
9.不爭議的事實是:案發現場是一個人流非常繁忙的停車場出入口。另一方面,有關的路段,除了車輛可以行駛外,行人亦可經過。 10.從上述兩項錄影片段[7] 可見,停車場出入口於事發時有很多行人經過。雖然當時出入口有一名管理員正在指揮當值,但從影像所見,該管理員於事發時正在與另一人談話。 11.另一方面,從影片亦可見,印女士當時橫過停車場出入口行人路段時,她的步速明顯非常緩慢,而且其丈夫身處她前方很接近的位置在一起步行時,兩人都正使用雨傘以輔助步行。本席認為,任何一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均應該留意到這事實。 12.此外,被告人在庭上的作供時,曾就以下兩個部分支吾以對:
13.無論如何,被告人在庭上主要說, 當他看到擋風玻璃前方沒有阻礙物時,他便放開他的制動腳踏,讓FX633溜前,但不知為何會撞倒印女士。 14.本席認為,被告人於進入停車場時,沒有謹慎地留意FX633的車頭右邊,而印女士的步伐亦明顯較一般人緩慢,而且需要靠雨傘支撐著。被告人作為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必須確保這名行動緩慢的路人的身體完全離開FX633的車頭右邊,他才慢慢駛前。 15.控方的專家意外重組報告亦提到,如果本案的司機有小心察看四周的交通情況,有留意到在擋風玻璃前面及司機旁邊兩側的情況,而且是逐吋逐吋地把車輛駛前的話,被告人應該能夠看到印女士正在橫過他車輛的前方,而避免發生是次意外[8] 。 16.從影片所見,FX633於印女士未有安全橫過停車場出入口時,車頭右邊已經撞倒印女士,然後才停下來。被告人當時駕車撞倒印女士前,並沒有如專家證人說,是逐步行駛,車速看來亦不是很慢。 裁決 17.考慮過所有情況後,本席裁定以下事實:
18.本席認為,被告人要不是完全沒有留意到印女士、便是他雖然有留意到印女士,但沒有確保她與自己車頭的右邊有安全的距離才行車。以上兩種情況,任何一種均是嚴重疏忽或嚴重判斷失誤[9] 。 19.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被告人當時的駕駛方式,遠遜於一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而對一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而言,被告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亦是顯然易見的,因此裁定被告人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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