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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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刑事損壞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條。罪行詳情指她意圖損壞該財產,以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586/2019[2020] HKDC 87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Sep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86/2019

[2020] HKDC 8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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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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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日期: 2020年9月21日
出席人士: 王耀輝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經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2] 刑事損壞 (Criminal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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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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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刑事損壞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條。罪行詳情指她意圖損壞該財產,以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案情

2.將軍澳健明邨健華樓是一座40層高的公共屋邨(該樓宇),一家名為新生建築有限公司的公司(該公司)在2019年1月至4月期間負責該樓宇的外牆晾衫架安裝工程。被告人居住在該樓宇之20樓2025室(該單位)。控方第一證人在該樓宇之外牆,在吊船上作高空工作。

3.由於外牆工作嘈吵,被告人當日曾到管理處,在管理處要求工作停止,期間更說:「嗱,你再嘈呢,我就剪斷佢㗎嘞。」在當日11時許,被告人在家中窗外捉著一條控方第一證人正在使用的安全繩,然後剪斷了該安全繩。被告人作此行為時,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求情

4.被告人47歲,沒有刑事案底,中五教育,國內重慶人士。2006年憑單程證由內地來香港。已婚,丈夫67歲,2013年退休,兒子19歲,求學中。被告人與家人同住。

5.案發時,被告人從事護理工作。每天長時間的工作,工作時要悉心照顧老人院中老人家,不能犯錯。在案發期間,被告人要照顧100名的老人。

6.被告人工作日夜顛倒,導致有失眠、情緒等問題,身體上出了問題,被告人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在家中,亦產生了不和諧生活的問題,與丈夫不能溝通,並與兒子常有情緒激化的場面。

7.被告人丈夫退休初時有很多老人病問題,走路不方便,不能照顧自己,在飮食家務方面,需要被告人照顧等等。 在2019年年尾開始,丈夫患上前列腺癌症第二期,不時要去專科醫院覆診,及接受化療。

8.丈夫依賴被告人的照顧,自從案發後,他曾經臥床不起,多月在醫院留醫。現時,丈夫要坐輪椅。被告人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當家中還有多餘錢時,每月曾經寄過¥2,000到國內,供養兩位兒童。

9.被告人在工作上有壓力,但她有責任心,會悉心照顧老人。被告人壓力的來源,包括在老人院中,她要派藥但不能出錯,而她服務的老人家中,有患有癌病的,有患有高血壓的,及其他重病的,要照顧好他們,工作責任極其大。所以,被告人在證供說出,下班回家,她需要睡覺。

10.再者,因為被告人是自僱人士,如不能上班,會有被罰錢的壓力。

11.而且,被告人仍然受到新移民所受的壓力。所以,整體來說,被告人一直面對很大壓力。

12.案發當天,被告人剛剛收工,從老人院工作了整晚回家, 有12小時之長,被告人感到很疲倦,需要睡覺。但窗外有工程進行,已持續第三、四天,工程聲浪大,有鑽聲及其它聲浪。被告人已經戴上耳塞,但又有煙味從窗外傳入單位。就本案而言,窗外工程的事故,無人受傷害。

13.被告人是一個既努力又勤奮的人,可見到案發到現在,被告人都有繼續工作,每天工作時間都頗長,對家庭和社會有貢獻。由於被告人仍有工作能力,辯方希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

醫生報告

14.被告的精神醫生報告指出,被告可能患有情緒不穩人格障礙 (emotionally unstable personality disorder) 或輕鬱症 (dysthymia),而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則指出她的病癥吻合創傷後心理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和邊緣人格障礙 (borderline personality disorder),重犯機會低。被告並不需要入住任何醫院,但建議繼續精神和心理科治療。

量刑考慮

15.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3(1)條,第60(2)條所訂的「刑事損壞」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這類案件沒有量刑指引。

16.一般根據第60(1)條刑事損壞罪的案例,由於沒有「罔顧他人生命」的元素和最高懲處是十年監禁,所以參考價值不高。跟據第60(2)條刑事損壞罪定罪的案例,大多是縱火案,和本案的性質亦很大不同。本席亦看不到有相類案情的案例作參考。

17.考慮本案案情,只牽涉一條安全繩和一名工人,可幸地他亦沒有因任何意外受傷,財物損失並不嚴重。本席亦考慮被告人犯案並非為了恐嚇或其他非法目的。被告人今次犯案,是因為被告人情緖問題。

18.但被告人損壞的是在外牆工作工人的安全繩。安全繩是一樣非常重要的安全工具,很多工業意外亦是由於安全繩不足,引致意外發生。被告人身處20樓剪斷安全繩,當時工人在20樓以上工作。若發生意外,工人從20樓墮下,必然身亡,所以案情是非常嚴重。

19.而且,被告人因自己的煩擾,便罔顧一名她不認識,在高空工作的工人安全,剪斷了他正使用的安全繩。被告人行為極其不負責,此行為與舉動有極大的潛在危險,亦隨時會危害到其他人的生命安全。 故此,法庭認為仍然要處以一個有一定阻嚇力的刑罰。

20.本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的判刑選擇。考慮以上各點和被告人重犯機會低,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18個月。考慮被告人沒刑事定罪紀錄,以及她照顧家人之壓力和其精神及心理問題,減刑三個月。第二項控罪總刑期為15個月。

  (黃士翔)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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