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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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共有8位被告人,其他被告人的判刑已在較早時間處理,由於法庭要為第七被告人再度索取判刑報告,故此現在法庭單獨處理第七被告人的判刑。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DCCC 512/2019[2020] HKDC 86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Sep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12/2019

[2020] HKDC 8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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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國輝 (第七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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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日期: 2020年9月25日
出席人士: 江柏廉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敏兒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劍鋒 孫波 丘志強 麥言之律師行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七被告人
控罪: [2] 企圖搶劫罪(Attempted 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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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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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共有8位被告人,其他被告人的判刑已在較早時間處理,由於法庭要為第七被告人再度索取判刑報告,故此現在法庭單獨處理第七被告人的判刑。

2.第七被告人在較早時間承認了一項企圖搶劫罪(控罪二),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法庭最初為第七被告人索取了一份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由於兩者均不被建議,故此,法庭再押後判刑,索取了戒毒所、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案情撮要

3.本案的案情已在其他被告人的裁決理由書及判刑理由書詳細交代,因此不在這裏重覆。

第七被告人的背景及判刑前報告

4.第七被告人現年18歲,本地出生,小學時父母離異,他的撫養權歸父親,而姐姐則交由母親照顧。第七被告人接受教育至中一,後來因為犯案被判處更新中心,因此未能升讀中二。從更新中心獲釋後,第七被告人曾做了數年侍應的工作。

5.第七被告人共有四次刑事紀錄,包括2016年的8項刑事損壞;而在2017年他則有兩次定罪紀錄,控罪包括「串謀縱火」、「猥褻侵犯」及「與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全部均被判處更新中心;最新近第七被告人再因刑事損壞,於本年6月被判戒毒所命令。

6.法庭最初為第七被告人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認為第七被告人與不良分子及三合會成員有緊密的接觸,亦有吸服危險藥物的習慣,加上過往更新中心的經驗未能令他重回正軌,因此感化官認為感化令並不能幫助他改過自新,而由於他有接觸危險藥物,社會服務令亦不適合。

7.至於法庭新近索取的戒毒所、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則認為,第七被告人對犯案的確有悔意,但他一直未能切斷與不良分子的交往;至於毒品問題,報告指第七被告人是一位有毒癮人士,現正在戒毒所接受戒毒療程,但進度普通。報告總結,基於第七被告人的毒品問題,教導所及勞教中心並不合適,最合適的判刑為戒毒所命令。

輕判請求

8.辯方求情說,第七被告人在初次答辯時已表示認罪,表達了真誠的悔意。辯方說第七被告人年紀非常輕,犯案時更只有16歲,出於貪心及低估法律後果,愚蠢犯案,現在已深切反省。

9.辯方今天進一步陳詞,第七被告人有深切反省過去的生活方式,特別是他吸服危險藥物的習慣。第七被告人現明白,若他不決心戒除毒癮,不僅可能會不斷犯法,同時傷害自己身體,更會令家人傷心。辯方希望,法庭可給予第七被告人機會繼續他在戒毒所的療程,第七被告人必定會決心戒除惡習,重新做人。

判刑考慮

10.搶劫是非常嚴重的刑事罪行,若犯案者是成年人,判刑必定會是頗長期的監禁。第七被告人只有18歲,因此法庭應先考慮是否有監禁以外的判刑選擇,除非沒有其他選擇,否則不應輕易判處未滿21歲的被告人監禁,由於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均不合適,法庭只餘下拘禁式的判刑選項。

11.考慮到第七被告人的毒品問題,再加上他現已在戒毒所接受了一段時間的治療,法庭認為讓他繼續療程,徹底戒除毒癮,不僅是對他,更是對公眾有着最佳的利益。故此,考慮了所有情況,法庭會接納報告建議,就控罪二判處第七被告人戒毒所命令,並須對定罪予以記錄。

  (溫紹明)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