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 Xiao Ting 及另一人 對 謝思樂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4376/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November 2020.

1. 本席於2019年12月18日就本案頒下判決書,並頒下以下命令:—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J 4376/2019[2020] HKDC 94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Nov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4376/2019

[2020] HKDC 9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9年第4376號

----------------------------

第一原告人 PAN XIAO TING 潘小婷  
第二原告人 FOOT STATION LIMITED  

被告人 TSE SZE LOK 謝思樂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萬可宜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20年10月19日
判決書日期: 2020年11月9日

----------------------------

判決書

----------------------------

申請

1.本席於2019年12月18日就本案頒下判決書,並頒下以下命令:—

(1) 延長臨時禁制令至審訊結束;

(2) 各方有權作出任何申請;

(3) 被告人須支付有關本申請的訟費予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包括大律師證書。如與訟各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

(4) 上述訟費命令是一項暫准命令,在本判決書頒下後14天作實,如任何一方不滿上述訟費命令,須在判決書頒下後14天內提出申請,要求法庭覆判。

2.本案的背景詳見2019年12月18日的判決書。

3.第一原告人及第二原告人,於2019年12月31日以傳票提出更改訟費暫准命令為:被告人須立即支付有關原告人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所引起的訟費,予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包括大律師證書,並以簡易程序評定該申請的訟費。

法律原則

4.Midland Business Management Ltd v Lo Man Kui (No.2)[1]一案中,林文瀚法官(當時官階)裁定:—

「在評定訟費時,須考慮:

(1) 該訴訟程序與餘下訴訟可分割及獨立的程度。

(2) 對各方現金流量的影響,考慮作出立即支付訟費的命令是否合符公義。

(3) 考慮訟費金額是否應該以一次獨立的訟費評定處理,而不應留待最終訟費評定處理。

(4) 案件不會有審訊的可能性。

(5) 法庭行使酌情權時必須考慮所有相關情況。

(6)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後,法庭應鼓勵以簡易程序評估訟費,減少不必要的中期申請。」

被告人的論據

5.被告人反對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的申請。被告人在誓章指出,在本案開始後,第一原告人的一位朋友(「葉先生」)向被告人展開了一系列訴訟,當中某些牽涉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包括:—

(1) 在DCCJ 669/2020一案中,葉先生於2020年3月向被告人發出了傳訊令狀,向被告人申索一筆逾期未償還之HK$600,000貸款。被告人之抗辯指該筆貸款乃用作本案第二原告人的開支,被告人已把本案的第一原告人及第二原告人加入為DCCJ 669/2020一案中的第一第三方,及第二第三方;

(2) 另外,葉先生又於2020年7月向被告人發出一份有關HK$100,000的法定要求償債書(statutory demand)款項,被告人已向法庭申請將之擱置(HCSD42/2020)。

6.總括而言,被告人認爲第一及第二原告人要求他立即支付訟費的目的為令他破產,令他無法就DCCJ 669/2020進行抗辯,該案中原本屬於第二原告人的債務便會變成被告人的債務;被告人於本案中的HK$3,000,000反申索亦無法繼續進行。

7.被告人進一步陳詞,指如果他於本訴訟審訊後獲得勝訴,他便不需要支付有關第一原告人及第二原告人有關禁制令申請之訟費,所以法庭不應更改訟費命令,命令他立即支付訟費。

8.可是,本席於2019年12月18日頒下的判決書的臨時訟費命令並非訟費歸於訟案中的命令,而是:—

「被告人須支付有關本申請的訟費予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包括大律師證書。如與訟各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

9.被告人並沒有在14天限期內申請更改訟費命令。被告人陳詞,由於他認為臨時訟費命令的意思為:如果他在最終審訊後勝訴,便不用支付訟費;所以他沒有在14天內作出更改訟費命令的申請。他亦認為,這一切都是第一原告人捏造出來陷害他的謊言,如果最終他勝訴,亦代表第一原告人根本一開始沒有理據作出禁制令的申請,所以他不應該在現階段繳交任何訟費。

10.這是被告人對訟費命令的誤解。但在本席向他解釋後,被告人最終亦沒有向法庭提出逾期更改訟費命令的申請。這項理據因此不成立。

原告人的論據

11.代表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的呂大律師陳詞指,基於以下原因,法庭應該更改暫准訟費命令,要求被告人立即支付訟費:—

(1) 被告人沒有提出證據證明他財政有困難,解釋為何立即支付訟費會對他造成不公義,

(2)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申請臨時禁制令的程序與餘下的訴訟是可分割及獨立,

(3) 在可行情況下,法庭應該鼓勵立即支付中期訟費命令,並以簡易程序評估訟費。

分析

12.雖然本席同意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申請臨時禁制令的程序與餘下的訴訟是可分割及獨立,但本席仔細考慮以下因素後,認為在本案不應要求被告人立即支付訟費:—

(1) 雖然被告人未有提出文件證據證明他財政有困難,但被告人在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誓章證據中第5段及第6段指出,如果原告人成功獲得要求被告人立即支付訟費的命令,便會對他進行破產程序,DCCJ 669/2020的債務便會歸於被告人。換言之,被告人認為如果原告人能成功更改本訟費命令,他便會被申請破產,他便不能繼續於 DCCJ 669/2020一案中抗辯,亦不能繼續於本案中尋求他的反申索。

(2) 考慮到被告人同時被與第一原告人有關的人士提出其他興訟,本席接納被告人的誓章證據,認為如果要求被告人立即支付訟費,被告人有機會因本訟費命令而被成功申請破產,令他無法於DCCJ 669/2020及本案中繼續抗辯及提出反申索。本席認為這可能會導致不公義的結果。

(3) 另一方面,現階段沒有陳詞或證據指本案件不會有審訊的可能性,亦即如果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在本訴訟最終勝訴,她仍然能在審訊後獲得訟費。

總結

13.在考慮及平衡各個因素後,本席認爲維持原本的訟費命令較為合符公義。

命令

14.因此本席撤銷第一及第二原告人以2019年12月31日傳票提出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申請。

15.第一及第二原告人需支付被告人有關本申請的訟費。如訴訟各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上述訟費命令乃一項暫准命令,在本判決書頒下14天後作實,如任何一方不滿上述訟費命令,須在本判決書頒下後14天內提出申請,要求法庭覆判。

  ( 萬可宜 )
  區域法院法官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由王婕妤律師事務所延聘呂駿彥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1] [2011] 2 HKLRD 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