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 Xiao Ting 及另一人 對 謝思樂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4376/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November 2020.
1. 本席於2019年12月18日就本案頒下判決書,並頒下以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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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4376/2019 [2020] HKDC 9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9年第43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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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申請 1.本席於2019年12月18日就本案頒下判決書,並頒下以下命令:—
2.本案的背景詳見2019年12月18日的判決書。 3.第一原告人及第二原告人,於2019年12月31日以傳票提出更改訟費暫准命令為:被告人須立即支付有關原告人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所引起的訟費,予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包括大律師證書,並以簡易程序評定該申請的訟費。 法律原則 4.在Midland Business Management Ltd v Lo Man Kui (No.2)[1]一案中,林文瀚法官(當時官階)裁定:—
被告人的論據 5.被告人反對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的申請。被告人在誓章指出,在本案開始後,第一原告人的一位朋友(「葉先生」)向被告人展開了一系列訴訟,當中某些牽涉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包括:—
6.總括而言,被告人認爲第一及第二原告人要求他立即支付訟費的目的為令他破產,令他無法就DCCJ 669/2020進行抗辯,該案中原本屬於第二原告人的債務便會變成被告人的債務;被告人於本案中的HK$3,000,000反申索亦無法繼續進行。 7.被告人進一步陳詞,指如果他於本訴訟審訊後獲得勝訴,他便不需要支付有關第一原告人及第二原告人有關禁制令申請之訟費,所以法庭不應更改訟費命令,命令他立即支付訟費。 8.可是,本席於2019年12月18日頒下的判決書的臨時訟費命令並非訟費歸於訟案中的命令,而是:—
9.被告人並沒有在14天限期內申請更改訟費命令。被告人陳詞,由於他認為臨時訟費命令的意思為:如果他在最終審訊後勝訴,便不用支付訟費;所以他沒有在14天內作出更改訟費命令的申請。他亦認為,這一切都是第一原告人捏造出來陷害他的謊言,如果最終他勝訴,亦代表第一原告人根本一開始沒有理據作出禁制令的申請,所以他不應該在現階段繳交任何訟費。 10.這是被告人對訟費命令的誤解。但在本席向他解釋後,被告人最終亦沒有向法庭提出逾期更改訟費命令的申請。這項理據因此不成立。 原告人的論據 11.代表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的呂大律師陳詞指,基於以下原因,法庭應該更改暫准訟費命令,要求被告人立即支付訟費:—
分析 12.雖然本席同意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申請臨時禁制令的程序與餘下的訴訟是可分割及獨立,但本席仔細考慮以下因素後,認為在本案不應要求被告人立即支付訟費:—
總結 13.在考慮及平衡各個因素後,本席認爲維持原本的訟費命令較為合符公義。 命令 14.因此本席撤銷第一及第二原告人以2019年12月31日傳票提出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申請。 15.第一及第二原告人需支付被告人有關本申請的訟費。如訴訟各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上述訟費命令乃一項暫准命令,在本判決書頒下14天後作實,如任何一方不滿上述訟費命令,須在本判決書頒下後14天內提出申請,要求法庭覆判。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由王婕妤律師事務所延聘呂駿彥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1] [2011] 2 HKLRD 6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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