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小婷及另一人 對 謝思樂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4376/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April 2021.

1. 本席於2019年12月18日就本案頒下判決書,並頒下以下命令:—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J 4376/2019[2021] HKDC 32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Apr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4376/2019

[2021] HKDC 3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9年第4376號

----------------------------

第一原告人 PAN XIAO TING (潘小婷)  
第二原告人 FOOT STATION LIMITED  

被告人 TSE SZE LOK (謝思樂)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萬可宜(書面處理)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的書面陳詞日期: 2021年1月5日
被告人的書面陳詞日期: 2021年1月18日
判決書日期: 2021年4月1日

----------------------------

判決書

----------------------------


背景

1.本席於2019年12月18日就本案頒下判決書,並頒下以下命令:—

(1) 延長臨時禁制令至審訊結束;

(2) 各方有權作出任何申請;

(3) 被告人須支付有關本申請的訟費予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包括大律師證書。如與訟各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

(4) 上述訟費命令是一項暫准命令,在本判決書頒下後14天作實,如任何一方不滿上述訟費命令,須在判決書頒下後14天內提出申請,要求法庭覆判。

2.第一原告人及第二原告人,於2019年12月31日以傳票提出更改訟費暫准命令為:被告人須立即支付有關原告人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所引起的訟費,予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包括大律師證書,並以簡易程序評定該申請的訟費。

3.本席於2020年11月9日就2019年12月31日之傳票頒下判決,撤銷第一及第二原告人以2019年12月31日之傳票提出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申請,並命令第一及第二原告人需支付被告人有關該申請的訟費。

申請

4.原告人於2020年11月23日發出傳票,就本席於2019年12月18日及2020年11月9日的訟費命令申請上訴許可。

只是關於訟費命令的上訴許可

5.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規定:—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6.一般而言,就訟費命令提出的上訴,除非法官明顯在行駛酌情權時犯錯,或不公正地行駛酌情權,上訴庭不會干擾法官行駛酌情權的權利。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的理據

7.第一及第二原告人依賴第一原告人於2020年11月23日存檔的第四份誓詞支持他們的申請。在20頁的誓詞裏面,近18頁是有關於第一原告人及被告人的潛在糾紛,亦包含新的事實指稱,該等糾紛應在審訊中解決,與本申請亦無直接關係,本席在本申請中不予考慮。

8.第一及第二原告人提出有關本申請的理據包括:被告人沒有提出文件證據證明他財政有困難。反之,被告人於2019年12月30日出售了一物業,帳面賺了HK$4,597,800。第一原告人指本席不應認為被告人有機會會因訟費命令而被成功申請破產,導致不公。另外,第一原告人亦稱她本人亦因訟費而陷入財政困難,如果被告人不立即支付訟費會對第一原告人不公。

9.在2020年10月19日的聆訊中,第一或第二原告人並沒有就被告人於2019年12月30日出售了一物業,帳面賺了HK$4,597,800的指稱作出陳詞;再者,被告人在聆訊當時亦沒有機會以誓章形式存入證據反駁。因此,第一及第二原告人不能在現階段以此單方面的指稱支持本申請。

10.第一及第二原告人亦沒有在2020年10月19日的聆訊中或今次申請中提出任何證據支持第一原告人因訟費而陷入財政困難的指稱。本席不予接納。

11.正如本席於2020年11月9日的判決書中指出,

(1) 在本案開始後,第一原告人的一位朋友(「葉先生」)向被告人展開了一系列訴訟,當中某些牽涉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包括:—

(a) 在DCCJ 669/2020一案中,葉先生於2020年3月向被告人發出了傳訊令狀,向被告人申索一筆逾期未償還之HK$600,000貸款。被告人之抗辯指該筆貸款乃用作本案第二原告人的開支,被告人已把本案的第一原告人及第二原告人加入為DCCJ 669/2020一案中的第一第三方,及第二第三方;

(b) 另外,葉先生又於2020年7月向被告人發出一份有關HK$100,000的法定要求償債書(statutory demand)款項,被告人已向法庭申請將之擱置(HCSD42/2020)。

(2) 雖然被告人未有提出文件證據證明他財政有困難,但被告人在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誓章證據中第5段及第6段指出,如果原告人成功獲得要求被告人立即支付訟費的命令,便會對他進行破產程序,DCCJ 669/2020的債務便會歸於被告人。換言之,被告人認為如果原告人能成功更改本訟費命令,他便會被申請破產,他便不能繼續於 DCCJ 669/2020一案中抗辯,亦不能繼續於本案中尋求他的反申索。

(3) 考慮到被告人同時被與第一原告人有關的人士提出其他興訟,本席接納被告人的誓章證據,認為如果要求被告人立即支付訟費,被告人有機會因本訟費命令而被成功申請破產,令他無法於DCCJ 669/2020及本案中繼續抗辯及提出反申索。本席認為這可能會導致不公義的結果。

(4) 另一方面,現階段沒有陳詞或證據指本案件不會有審訊的可能性,亦即如果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在本訴訟最終勝訴,她仍然能在審訊後獲得有關訟費。

總結

12.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訟費命令是本席在考慮及平衡各個因素後,行使酌情權而作出的。第一及第二原告人並沒有列出本席行使酌情權時有任何明顯的錯誤。本席不認為原告人就訟費命令的上訴申請有任何合理成功的機會。

命令

13.因此本席撤銷第一及第二原告人以2020年11月23日之傳票提出之申請。

14.第一及第二原告人需支付被告人有關本申請的訟費。如訴訟各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上述訟費命令乃一項暫准命令,在本判決書頒下14天後作實,如任何一方不滿上述訟費命令,須在本判決書頒下後14天內提出申請,要求法庭覆判。

  ( 萬可宜 )
  區域法院法官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沒有代表律師,並親自行事

被告人:沒有代表律師,並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