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潔貞 對 和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5937/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November 2020.
1. 本席於2020年3月17日頒下判案書(「該判案書」),並作出以下命令:—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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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5937/2018 [2020] HKDC 9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8年第59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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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背景 1.本席於2020年3月17日頒下判案書(「該判案書」),並作出以下命令:—
2.被告人(「和先生」)其後作出以下申請:—
3.本席在考慮和先生與原告人的書面陳詞後,於2020年7月22日頒下判決書(「該判決書」),本席:—
4.和先生於2020年9月2日以傳票申請,就該判決書申請上訴許可。 5.本席於2020年9月8日作出指示,和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將會以書面方式處理。 6.由於和先生就該判案書的上訴許可申請已於2020年7月22日被本席撤銷,如他希望繼續上訴,他需要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7.因此,本席於本判決書要處理的事項為:和先生就本席於2020年7月22日作出以下命令的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許可的法律原則 8.申請上訴許可的法例條文,列載於《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條,原文覆述:—
9.扼要而言,法庭須要考慮的標準是上訴是否有合理的勝訴機會(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或是否存在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此而須要給予上訴許可。 10.和先生的書面陳詞只是重複之前所有申請的陳詞,主要論據為他的租約是按月租約。此論據已被本席於該判案書 (第13-24段)及該判決書(第9-12段)否決,本席不再在此重複。 11.本席不認為在和先生沒有展示到上訴有合理得直機會,以及和先生拒絕支付由2019年1月到他完成上訴前的中間收益的情況下,法庭應該暫緩執行2020年3月17日頒下的命令。因此本席不認為和先生就本席撤銷他暫緩執行該判案書的命令的申請及延遲處理暫准訟費命令的申請有任何上訴得直的機會。 12.就本席撤銷和先生剔除傳訊令狀的命令,本席於該判決書第21-22段已解釋為何該申請並不符合《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條規則的剔除理由。和先生在今次申請並沒有提出任何理由展示本席的結論有何不當之處。因此本席認為和先生就本席撤銷他剔除傳訊令狀申請的命令沒有任何上訴得直的機會。 裁決 13.總括而言,和先生並沒有任何實質理據能說服法庭有關的上訴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因此,本席撤銷和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 14.本席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2020年9月2日傳票之訟費。除非訴訟各方就金額達成協議,否則交由法庭評定。
原告人:由姚逸華律師事務所姚逸華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行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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