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潔貞 對 周富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5936/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November 2020.
1. 本席於2020年3月17日頒下判案書(「該判案書」),並作出以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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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5936/2018 [2020] HKDC 9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8年第59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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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背景 1.本席於2020年3月17日頒下判案書(「該判案書」),並作出以下命令:—
2.被告人(「周先生」)其後作出以下申請:—
3.本席在考慮周先生與原告人的書面陳詞後,於2020年7月22日頒下判決書(「該判決書」),本席撤銷了周先生剔除傳訊令狀的申請。 4.另外,本席於2020年8月20日亦頒下判決書,撤銷周先生就該判案書的上訴許可申請,以及撤銷周先生暫緩執行該判案書的命令的申請。 5.周先生於2020年7月30日以傳票申請,就本席於該判決書中撤銷了周先生剔除傳訊令狀的申請,申請上訴許可。周先生於2020年8月31日再以傳票作出申請,就本席於2020年8月20日判決書中,撤銷了他暫緩執行該判案書的命令的申請,及本席就2020年8月20日判決書頒下的訟費命令申請上訴許可。 6.因此,本席於本判決書要處理的事項為:周先生就本席於2020年7月22日及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以下命令,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7.本席於2020年9月8日作出指示,周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將會以書面方式處理。 上訴許可的法律原則 8.申請上訴許可的法例條文,列載於《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條,原文覆述:—
9.扼要而言,法庭須要考慮的標準是上訴是否有合理的勝訴機會(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或是否存在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此而須要給予上訴許可。 10.就著周先生暫緩執行該判案書的命令的申請,周先生的書面陳詞只是重複之前所有申請的陳詞,所有論據已被本席於該判案書、該判決書及2020年8月20日判決書中否決,本席不再在此重複。周先生沒有提出新的論據展示到其上訴有合理勝訴機會。 11.另外周先生指本席沒有考慮他於2020年7月28日傳檔的誓章,但那是他就該判案書申請上訴許可的誓章,本席已考慮,並於2020年8月20日頒下判決書。本席於2020年7月22日的判決書處理的是另一關聯案件(DCCJ 5937/2018)有關和穎先生就該判案書作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非周先生就該判案書作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周先生指控本席沒有參閱他的陳詞便作出否決他就該判案書之上訴許可申請並沒有事實基礎。 12.本席認為在周先生沒有展示到上訴有合理得直機會,以及在周先生拒絕支付由2019年3月到他完成上訴前的中間收益的情況下,法庭不應該暫緩執行2020年3月17日頒下的命令。因此本席不認為周先生就本席撤銷他暫緩執行該判案書的命令的上訴有任何得直的機會。另外,本席認為在他的申請被撤銷之情況下,他應該支付訟費,周先生就訟費的上訴並沒有理據,本席不與接納。 13.就本席撤銷周先生申請剔除傳訊令狀的命令,本席於該判決書第21-22段已解釋為何該申請並不符合《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條規則的剔除理由。周先生在今次申請並沒有提出任何理據展示本席的結論有何不當之處。因此本席認為,周先生就本席撤銷他申請剔除傳訊令狀的命令,沒有任何上訴得直的機會。 裁決 14.總括而言,周先生並沒有任何實質理據能說服法庭有關的上訴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因此,本席撤銷周先生以(1)2020年7月30日及(2)2020年8月31日傳票作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15.本席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2020年7月30日及2020年8月31日傳票之訟費。除非訴訟各方就金額達成協議,否則交由法庭評定。
原告人:由姚逸華律師事務所姚逸華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行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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