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潔貞 對 和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5937/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March 2022.
1. 於2020年3月17日,區域法院法官萬可宜判決原告人業主勝訴,命令被告人租客交出九龍大角咀道153號中美大廈6樓34室“B房”(“ 該物業 ”)的空置管有權,並支付中間收益(mesne profits)以每月港幣$2,400計算由2019年1月7日起及支付原告人在2019年3月19日發出的簡易判決申請的訟費(“ 該判決 ”) [1] 。
Cited by 8 cases · Cites 4 cases
|
DCCJ 5937/2018 [2022] HKDC 2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8年第593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於2020年3月17日,區域法院法官萬可宜判決原告人業主勝訴,命令被告人租客交出九龍大角咀道153號中美大廈6樓34室“B房”(“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並支付中間收益(mesne profits)以每月港幣$2,400計算由2019年1月7日起及支付原告人在2019年3月19日發出的簡易判決申請的訟費(“該判決”)[1]。 2.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分別於2020年7月22日被萬法官拒絕[2]及於2021年1月22日被上訴庭拒絕[3]。萬法官在拒絕上訴許可申請時,亦同時拒絕了被告人申請暫緩執行該判決及申請剔除本案的傳訊令狀。 3.在該判決後一年多,被告人仍然未有交出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亦未有支付上述中間收益。 4.經原告人申請後,於2021年6月9日法庭發出管有及扣押債務人財產合併令狀(“該令狀”)。 5.於2021年6月25日及2021年11月19日,被告人分別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申請撤銷發出該令狀的准許及申請撤銷該令狀(“該撤銷申請”)。 6.該撤銷申請於2021年11月23日在聆案官林澤銘席前聆訊。由於被告人的主要理據是該令狀發出的准許,是基於代表原告人律師行的法律文員黎鎮昌先生 (“黎先生”) 在2020年8月5日作出的虛假誓詞,林聆案官指示黎先生出席該聆訊,宣誓作證並接受被告人的盤問。經聽罷黎先生的口頭證供及雙方陳詞後,林聆案官作出口頭判決,明確地裁定黎先生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定不接納被告人向黎先生作出「虛假誓詞」的指控,並判定被告人這理據並不成立。林聆案官於是駁回了被告人的該撤銷申請。 7.被告人不服,就林聆案官的該判決提出上訴。 8.原告人一直有律師代表。在本聆訊前她轉為親自行事。而在聆訊當日,原告人以書信通知法庭她因為身體不適,不能出席本聆訊。由於原告人未有附上任何醫生證明,本席決定在原告人缺席下繼續本上訴聆訊。 9.在本上訴聆訊中,被告人繼續提出他對黎先生作出的「虛假誓詞」指控。就這指控,被告人在林聆案官面前的聆訊及在本上訴中一直未能夠提出任何證據或理據支持他這片面之詞的指控。雖然如此,林聆案官給予被告人充分的機會,就這指控去盤問黎先生關於他到底有沒有如他所說在2020年6月3日,6月4日及6月5日到該物業把判決通知書張貼在該物業出入口顯眼處。聽罷證供及陳詞後,林聆案官已經判定黎先生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及不接納被告人對黎先生作出的「虛假誓詞」指控。在本上訴中本席並無任何理由不依據林聆案官的裁決,反而去接納被告人的空白指控。所以,本席不接納被告人這指控。 10.在本上訴中,被告人再提出其他不同的論點作為撤銷該令狀的理據。 11.第一,他聲稱萬法官在上訴許可申請的聆訊中,說該判決已經變成無效。在本席追問下,被告人改口說萬法官並沒有這樣說。被告人接着東拉西扯說該判決已經變成無效。這明顯地只是他自己一廂情願的錯誤想法。不用多說,法庭頒下的命令,除非是經上訴推翻,是具約束力和持續有法律效力,被告人並不可以以自己隨意的論説,就妄稱該判決「無效」。 12.第二,被告人又聲稱他已經應承會繳付中間收益,只是原告人沒有依照被告人的安排到社會福利署領取款項等等,所以該判決就支付中間收益的命令也變成無效了。根據該判決,被告人須要支付上述中間收益,所以,任何安排要原告方怎樣向第三者申請或提取款項等等,不等同已經支付了該款項,更不可以當作已經遵守該判決,更不會令到法庭頒下的命令失效。所以,就算假設被告人該聲稱屬實(而在本席面前根本毫無實質證據證實該聲稱),都不構成撤銷該令狀的理據。 13.第三,被告人投訴說原告人在申請該令狀時沒有知會他。被告人這投訴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因為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45號命令,債權人有權在支付時限後,不需要通知債務人下向法院申請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2 paragraph 45/1/5;Re an Application by the Official Solicitor [1983] 2 HKC 259)。再者,根據上述第45號命令第三條,申請者只需要憑單方申請(ex-parte application)就可以申請管有令狀(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2 paragraph 45/3/3)。如上面提及,林聆案官接受黎先生的誓章內容,就是黎先生已經在2020年6月初連續三日將判決通知書張貼於該物業出入口明顯地方。因此,原告人亦已經滿足了上述第45號命令第三條第3段的要求。故此,原告人在本案裏就該令狀的申請是沒有不妥當的地方。 14.被告人還在聆訊中提出其他毫無理據的論點。例如他聲稱在該判決中的訟費命令已經失效,因為法庭在2019年4月26日就原告人申請修改傳訊令狀時,法庭已經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該申請的訟費,所以該命令已經“對沖了”該判決的訟費命令,以致該判決的訟費命令失效。又如法庭應該參照其他兩個之前經法庭命令在某階段合併聆訊的案件(DCCJ 5936/2018及DCCJ 5938/2018)的某某情況等等。本席就這些所謂的論點不在贅述。本席認為它們毫無理據或與本上訴無關。本席完全不接納它們。 15.總括而言,本席認為被告人的該撤銷申請毫無理據,本席駁回被告人的上訴,並以暫准形式判被告人需繳付原告人本上訴的所有訟費。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應訊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J 593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