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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3/2019
[2020] HKCFI 29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103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38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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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19年10月29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0年12月1日 |
判案書
1.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原審時及現在,上訴人皆由李頌然大律師代表。
原審時的控方案情
3.本席採納答辯人書面陳詞內對控方案情簡單的撮要:
「2. 2018年6月25日約1523時,香港迪士尼便衣保安員看見上訴人在迪士尼商店對未付款的商品放入[在當天購入的P1迪士尼環保]購物袋,再將購物袋掛上嬰兒車,著同行的工人推離商店,到園區其他地方。
3. 工人離開商店後,上訴人繼續留在商店揀選商品。她[再]購買兩個購物袋。其後,她帶同未付款的商品到商店外與親友會合。迪士尼保安員提供的錄影片段顯示,上訴人在商店外將未付款的商品分發予親友,並曾經向同強的小朋友表示已經「買咗」一個根本未付款的水壺。
4. 迪士尼保安員於當日約1621時,於商店外截停上訴人。上訴人說「全部嘢都有畀錢」。之後,他改稱「有一袋有畀,有一袋無畀」。她出示的單據顯示其實她只買了兩個[環保袋和一包餅乾]。
5. 涉案的未付款商品各式各樣,共69件,被放在兩個上訴人的[迪士尼環保]購物袋內,總值共6,826元。
6. 上訴人被拘捕。警誡下,上訴人聲稱她將未付款的商品大利商店是為了讓同行小朋友挑選,若他們喜歡就會返回商店付款。」
錄影片段(P21)
4.控方呈上其中一名便衣保安員在商店門外秘密拍攝的錄影片段。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將內容簡述如下:
「40. 從片段所見,被告人將一些物品從接近她的袋中拿出來,遞給其他人。其中一名女孩想從袋中取出物品,遭被告人阻止,說「唔准摷、唔准摷」,被告人並拉上該袋的拉鏈。鏡頭外有人將一件物品交給被告人,被告人拉開該袋的拉鍊,將物品放回這個袋中。
41. 然後,被告人拉開另外一個袋子的拉鏈,從中拿出美國隊長盾牌遞給鏡頭外的人士,說:「呢個送返俾你嘅」。她又取出兩個公仔,其中一個遞給鏡頭內的女孩,說:「你同琪琪一人一隻」。她又拿出兩本藍色簿、粉紅色文件夾交給鏡頭外的人士。她接着拿出四盒四方型的物品交給鏡頭外的人士和她身邊的男孩和女孩。
42. 她接着將袋內的三枝糖果拿出來,說:「最開心就係呢個」,並將糖果交給鏡頭外的人士和她身邊的男孩女孩。她繼續翻動袋內物品,取出綠色間尺和另一物品交給鏡頭外的人士。期間,她又說:「你有,你有啦,唔駛摷出嚟,好多啊,我擺埋一袋先。」
43. 然後,她再次翻動第一個袋內的物品,說:「唔係呀,我買咗依個俾佢啊,有架」,便從袋中拿起一個粉紅色水壺。
44. 她繼續翻動袋中物品,說:「細佬Bee都有喎,姑婆我唔偏心。」她然後從第二個袋拿出粉紅色簿放入第一個袋中,說:「喂,我哋一齊影吖」。」
原審時的辯方案情
5. 上訴人選擇作供。為了本上訴的目的,本席認為有需要將裁斷陳述書內整個辯方案情列出,如下:
「47. 被告人39歲,已婚,任職保險營業經理,月入港幣45,000元。她有兩名子女,女兒六歲半,兒子四歲兩個月。
48. 被告人中五畢業,畢業之後曾經在銀行、保險、地產行業任職。
49. 被告人在2014年開始成為迪士尼樂園年卡會員,2015年續會,她的丈夫也是會員。事發當日入場時,被告人替自己和女兒續會,花費了港幣2,726元。
50. 被告人過往多次到迪士尼消費。於2014年至2018年6月期間,她共消費了港幣30,000至港幣40,000元。2018年6月2日她與丈夫、子女入住迪士尼酒店,消費了港幣2,168元。被告人有朋友在迪士尼工作,她過往曾經透過朋友購買迪士尼產品,享用六五折購物優惠。事發當日是迪士尼會員優惠日,會員購買商品享有六折優惠。
51. 被告人作供指,她原本打算一家人在事發當日去迪士尼遊玩,事源被告人的女兒未能獲派第一志願的小一男女校,被告人也擔心因此影響兒子日後入讀的機會。被告人丈夫便叫被告人去迪士尼放鬆心情。此外,被吿人的姑姐(即同行的另一名女士)懷疑患有癌症,被告人感到不開心,打算去迪士尼放鬆心情,去「駛錢」。但是丈夫因為公事未能請假,沒有一齊入園。事後當晚,丈夫也有入園打算會合各人,他也有為年卡續期。
52. 事發當日,同行人士有被告人的姑丈、姑姐、她的子女,另外一名小朋友是被告人的表妹,和菲籍工人。被告人在下午約二時入園。
53. 下午約三點十多分,被告人身處百貨店。當時人流多,被告人曾經找過店舖平時提供的藍色購物袋,但是店舖當日沒有提供。被告人接着去到收銀處購買了兩個環保袋(其中一個是證物P1)和一包餅乾。她購買環保袋是因為它們具有防水功能,游泳時使用十分方便。
54. 被告人使用已經付款的環保袋,一面在舖內逛,一面選購貨品。由於迪士尼沒有提供購物籃,她自然地把貨品放在環保袋內。
55. 被告人女兒同學的媽媽,知道被告人入園,致電被告人叫她幫她購物。被告人在接聽電話時,將已經揀了的物品「冇為意」地放在嬰兒車上。嬰兒車一直由工人推着。當時,親戚和小朋友畫完畫返到舖中找被告人。小朋友心急說要出去玩Iron Man,被告人便跟工人說「Bring the kids go to play Iron Man」。在盤問下,被告人指她當時沒有機會問親戚和小朋友喜不喜歡那些貨品,因為他們要去玩。
56. 除了被告人和姑姐仍然留在店中購物,其他人都出去玩了。在盤問下,被告人說她在第二次購買環保袋之前,沒有再去找購物籃。
57. 被告人打算將挑選好的物品送給她的子女和表妹。另外,她揀選的一些筆蓋,是用來送給女兒幼稚園的同學作為聚會的小禮物。此外,她揀選的衫褲附有尺碼標籤,她打算送這些衫褲、泳衣給自己的子女。
58. 被告人曾經在店外兩次短暫停留,第一次在距離店外兩米。當時已經差不多到了巡遊的時間,有很多人在美國大街「霸位」。被告人當時致電姑丈,叫他們帶同小朋友回來看巡遊。被告人接着再進入店舖,因為親戚小孩仍然未返。她看看自己的袋子,想到仍然有物品未買,她便爭取時間再買。另外一次,她想起她答應了要買東西給表妹,但是拿漏了,她便返回店內再取物品。
59. 16:08時,被告人會合姑姐,兩人談了一會兒,致電姑丈和等候小朋友回來。16:21時,小朋友回來了,被告人心急要會合他們,她對於袋裡有什麼東西都不以為意。她當時就從袋中拿了物品出來說:「呢個買畀你、呢個買畀你」。因為當時店舖很多人排隊付款,被告人打算趁巡遊的時間,把物品拿回店鋪內付款,因為那時會較少人排隊付款,所以她就在店鋪門口整理物品。
60. 被告人指她只是將物品拿給子女和表妹看,也沒有取出筆蓋這些小禮物。被告人當時說「唔好摷」,因為她知道她未付款。她說「買......畀你」,是她慣常的說法,因為她打算買給小朋友。
61. 在盤問下,控方問到她用了「送......畀你」(P21)的字眼,被告人說這也是她的慣常說法,原意是打算買來送給他們。
62. 被告人之後便與親戚拍照,打算將小朋友的物品收回、拿去付款,但是迪士尼職員已經出來截停了她。其中有些物品她有「摷」過,但沒有拿出袋外,這是因為她打算買給別人,她打算整理好一袋,回到店內付款。
63. 控方第一證人截停她之後好兇惡地叫小朋友放下東西,說這位小姐未付款。被告人當時說「我有畀錢」,因為她害怕小朋友誤會。她在盤問下同意這番話並非屬實。被告人主動向保安員解釋此事,她說「有啲有畀錢,有啲冇畀錢」。被告人說職員態度好兇惡,一口咬定她偷東西,要她承認,她於是不想再回應。後來被吿人見到警員出現,才安心下來。她沒有因為這件事找過任職迪士尼的朋友協助。
64. 證物方面,被告人提交D1至D4,是被告人入會紀錄、續會申請表及她過往在迪士尼的消費紀錄。」
完備上訴理由
6. 完備上訴理由有三個,分別為:
(1) 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證言,犯了以下錯誤:-
(a) 依靠一些上訴人沒有受控方挑戰的證言,或一些控方沒有向上訴人指出的案情,或在沒有清晰證供的情況下,作為拒絕接納上訴人證言的基礎;
(b) 作出了武斷和/或偏頗的裁決;及
(c) 沒有妥善考慮、處理和分析上訴人的證言和/或案情;
(2) 裁判官沒有充分和/或妥當地考慮就算接納控方提出的證供,是不能裁定上訴人干犯了控罪是唯一和無可抗拒的推論;及
(3) 按上文各項上訴理由而言,定罪是不安全和/或不穩妥的,亦對上訴人不公平。
原審時裁判官對上訴人的證供分析
7.鑑於上訴人主要的投訴是裁判官在拒絕接納上訴人證言的時候犯錯,本席認為為對裁判官公平起見,有需要將她在裁斷陳述書內整個對上訴人的證供分析(第93段的部分除外)列出如下:
「81. 本席謹記被告人沒有案底,她在法律上有良好的品格,她的證供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性較低。控方在盤問被告人時沒有挑戰一些辯方的案情,譬如被告人入園的背景、她當日打算花費、亦有花費的說法。此外,控方在盤問中指,被告人沒有提供當日的電話紀錄去證明她的說法,本席也不會因而對被告人有不利的推測。
82. 就算如此,在本席反覆考慮之下,本席認為被告人的證供內在地有難以成理的地方。譬如被告人說她在百貨店找不到店舖提供的購物籃,她願意花時間去購買環保袋(P9),也不去問職員是否可以提供購物籃。
83. 另外,她說要接聽女兒同學家長的電話,「冇為意」將未付款的購物袋(P1)放在嬰兒車上,然後由工人推去。P1證物的尺寸並非細小,她所說的「冇為意」,實在有難以解釋的地方。就算如此,被告人作供指,當工人將嬰兒車推走時,她才知道P1連同裡面的物品已經推離商店。但是她的證供並無一點提到,她在發現P1連同物品被推離百貨店之後,她有作出任何行動,例如提醒工人要將物品帶返商店。工人當時是要去樂園另外一個區域Iron Man的遊樂設施。她的證供並無一處顯示,她認為工人將未付款的物品帶到樂園另一處有所不妥,要叫工人將物品帶返店舖。辯方在結案中說「冇為意」就是「冇為意」,但是辯方的說法難以解釋剛才這一點。
84. 此外,被告人對於未付款的物品的說法是,她打算將物品揀選好再給小朋友看,視乎他們喜不喜歡才決定購買。但是從P21片段可以看到,被告人與小朋友會合之後,她在地上翻動物品時,對於某些物品,譬如糖果,已經在分發給小朋友。這與她所說要小朋友揀選、喜歡才買的說法,有着差別。
85. 辯方陳詞中說,P21片段見到被告人說唔准「摷」,就是因為貨品未付款,要拿去商店付款,所以不可以「摷」亂。但從片段所見,被告人說不能「摷」後,就說「全部都有」,而不是提醒物品還未付款。她從來沒有提醒小朋友物品尚未付款,要小心處理。
86. 而辯方案情指她清楚知道那些物品是未付款的,但她在會合親戚時,又用「買咗」的字眼,她說是一些慣常的說法。本席認為這存在難以理解的地方:為何她會用「買咗」來形容一些未買或者以她來說將會買的物品,為何這是慣常的說法。
87. 辯方在陳詞中用了玩具反斗城的比喻說,家長在店舖內向小朋友說「買畀你」,也可以代表將會買東西給小朋友的意思。本席認為兩者情況不同,根本難以類比。
88. 辯方亦提到當時親戚七嘴八舌,臨近巡遊的時間,混亂之下被告人有此講法和做法不足為奇。但根據辯方案情,被告人不是說她用「買咗」是講錯了,她的案情是清晰地知道物品尚未付款,她是以她慣常說法這樣說的,本席認為此說法並不合理。
89. 另外去到被截停的部份,被告人作供說,她告訴保安人員她有付款,但事實上她還沒有,要讓小朋友看喜不喜歡才買。她被問及為何她要說她有付款,她說為免小朋友誤會。但是被告人的案情是,她要從小朋友手上收回物品付款,而她聲稱她有付款,與事實不符,本席認為這才令到小朋友覺到混淆。
90. 辯方在結案陳詞時指出,控方沒有向被告人指出以下幾點:被告人將環保袋P1放在嬰兒車叫工人帶走,是想藉此將偷來的物品由工人帶走;工人把袋子帶回來,被告人在地下執拾,是想收起物品;被告人被截停後,說有付錢是想欺騙職員。就此,控方在本案中是有向被告人整體性地指出案情,即被告人無意付款這一點。而就以上個別情節而言,就算本席在這些環節上不作任何不利於被告人的考慮、分析或者推測,被告人也難以解釋事發當日她的行為不合理的地方。
91. 本席進一步考慮辯方案情的內在可能性,其中涉及被告人所指的入園背景、她的女兒小一派位不利、親人疑似患癌、她打算在園內散心和消費、她過往與丈夫曾在樂園享用設施和花費的歷史、她個人背景,以及與親戚、小朋友同行的種種情況。以上所提的情況都沒有受控方的盤問質疑。但就算本席反覆考慮了其中種種情況,本席亦不能夠因而排除,被告人證供中內在及本質上各種不合理的地方。
92. 被告人對於整件事的說法,本席認為不合常理,本席不會接納被告人的證供。儘管如此,本席仍然謹記,被告人並無任何舉證責任,她是假定清白的。本席不會因為不接納她的證供,就認為控方舉證責任已經完成,本席仍然需要獨立、小心地考慮控方的證據。
93. … 本席並沒有將控方證人的證供與被告人的證供在可信性、可靠性上互相比較而作出決定。... 而被告人的證物,文件內容不受爭議,亦獲本席接納,給予十足的比重。」
本席的考慮
8.本席已經參考了上訴雙方的陳詞。
9.本席滿意,裁判官錯誤地沒有妥善考慮、處理和分析上訴人的證言和/或案情,從而錯誤地拒納上訴人的證言。
10.沒有對裁判官不敬,但是本案有一重點,裁判官好像忽視了,就是當天上訴人是和一眾親戚前往迪士尼樂園玩樂及購物,當中有老有少。要知道,盜竊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當中牽涉不誠實的元素,道德上在社會裏備受譴責及批評,跟亂拋垃圾或不小心駕駛一類的罪行完全兩樣。
11.正如一名人士,會否在長輩或子女面前,非禮一名女子?
12.本席認為,打算干犯盜竊罪或猥褻侵犯罪的人會選擇單獨行事(或夥同犯罪)。
13.在本案,便衣保安人員監視上訴人的行為約一小時。上訴人所面對的風險可謂極大。眾所周知,在這類大型商店,一是有閉路電視監控每一角落,再不就是有便衣保安巡邏。上訴人會否冒這樣的大風險,以身試法已是一個問題;再者,被截停後在眾多親戚面前便無地自容,實在難以解釋。
14.所以,在這樣的環境證據下,犯案的內在或然性已經很低。本席認為,要在這樣的背景下研判上訴人的證言。
15.上訴人的證言枝節很多,本席只選擇一些較重要的來作出評論。
16.裁判官看來很著重P21錄影片段內上訴人的行為,即是上訴人從環保購物袋取出商品派給各位小孩。本席亦超過一次觀看錄影片段。當然,從上訴人沒有物權的角度來看,這是令人側目的。但是,當時正在等待大巡遊,現場氣氛高漲,小孩亦很雀躍。上訴人好像浸淫在那種氣氛裏,不其然地拿出商品交給小孩逗他們開心,講出「唔准摷全部都有」、「我買咗呢個畀佢呀,有㗎」也不足為奇。事實上,縱使上訴人有心盜竊,也不用欺騙小孩。
17.另外,當被截停後,在小孩面前,上訴人說她有付款。上訴人的解釋為,為免小朋友誤會。本席認為,在當時的尷尬環境下,這是最自然不過的回答。其實已經付款與否,根本是既成事實,也騙不了人。已經被保安截停,查閱單據只是遲早的事,不用在那一刻欺騙保安。這亦引證了本席之前所說,正常人不會選擇帶同老少,進行店舖盜竊。一經揭發,這是世界上其中一樣最尷尬的事。
18.在本案,看來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是鬼鬼祟祟地將商品放入環保袋內。上訴人逗留在店內很長時間,也進進出出門口兩次,亦沒有在完事後盡快離開現場。雖然上訴人所作的行為有些自把自為及極度愚蠢,且有瓜田李下之嫌,但本席認為上訴人之說有可能是真的。
19.沒有對裁判官不敬,但本席認為,證據不足以作出唯一合理結論即上訴人在案發時有不誠實的犯罪意念。因此,定罪有不穩妥的地方。
20.上訴人明顯地令自己陷入被懷疑的境地。她離開定罪裁決只是一步之遙。
結論
21.基於以上理據,不服定罪上訴得直,定罪及判刑撤銷。
|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上訴人: |
由王麗山律師事務所轉聘李頌然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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