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仁義 對 泰穗貿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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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追討租約保證金的案件,雙方都沒有律師代表。原告人為承租人,聲稱被告人(作為業主的一方)並沒有於租約期滿後還取保證金的港幣10萬元。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J 5389/2017[2020] HKDC 118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Dec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5389/2017

[2020] HKDC 11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7年第53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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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唐仁義  

被告人 泰穗貿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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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梁國安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 2020年12月4日
判決書日期: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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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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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追討租約保證金的案件,雙方都沒有律師代表。原告人為承租人,聲稱被告人(作為業主的一方)並沒有於租約期滿後還取保證金的港幣10萬元。

2.本席於2020年6月11日頒下判決書,裁定原告人敗訴,原告人根據區域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336章)的第63(1)段,向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3.首先,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是於2020年8月14日才提出的,所以申請本身已經逾期。

4.法庭在處理逾期上訴申請的法律原則相當明確,申請人必須就他的延誤提供可信及有理據的解釋,並且展示其上訴有合理可爭議性或真實勝訴的機會:參照 Lau Ping Kee v But Tin Hing [2019] HKCFI 175 第4段。

5.原告人並沒有在支持申請的誓章及陳述書上解釋延誤的理由。

6.再者,原告人的上訴理據,也只是重複了之前的案情,及再次強調他認為呈堂證物D1是偽造(他指稱已經報了警),所以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將2013年租約的保證金撥入2015年的租約等等。

7.對於這些證據和指控,本席已於判決書中有詳細分析,不會在此再重複。原告人並沒有提出任何合理上訴的理據,並且沒有指出就判決書法律上或事實爭議上的裁判有任何錯誤,只是重複了他觀點就是不同意判決結果。

8.因此本席裁定,原告人既沒有合理解釋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原因,也沒有提出任何有合理可爭議性或真實勝訴的機會。

9.本席頒下以下命令:

i)  撤銷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及

ii) 至於訟費方面,原告人需支付被告人有關本申請的訟費,若然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

( 梁國安 )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訟

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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