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 對 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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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2020年10月13日頒下有關本案雙方的附屬濟助事宜的判案書(「 該判案書 」), 下令出售婚姻居所和分配售後的款項,並且把總婚姻資產中的48%分配給予呈請人(「 妻子 」), 52%分配給答辯人(「 丈夫 」); 在訟費方面, 本席下令丈夫需要支付妻子的一半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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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HKFC 240 FCMC 4634 / 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4634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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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言 1.本席在2020年10月13日頒下有關本案雙方的附屬濟助事宜的判案書(「該判案書」), 下令出售婚姻居所和分配售後的款項,並且把總婚姻資產中的48%分配給予呈請人(「妻子」), 52%分配給答辯人(「丈夫」); 在訟費方面, 本席下令丈夫需要支付妻子的一半的訟費。 2.丈夫反對有關訟費命令,欲要求上訴的許可, 他認爲由於雙方的公開建議均沒有獲得法庭採納, 法庭不應該下令由他支付妻子的一半訟費, 法庭應該頒下一個「各自負責」的訟費命令。 3.有關雙方和本案背景、公開建議等等,已經載列在該判案書中的第2段至5段,該審訊的爭論點則記錄在判案書中的第9段至第16段,故此,本席在此不再重覆。 適用的法律原則 4.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的規定,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5.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丈夫在他欲作出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特別的理由,才可批准上訴許可。 合理的勝訴機會是指有關機會不應只是「想像出來」(fanciful)的機會,但不需是「很有可能」(probable)的機會(參閱案例︰SMSE v KL [2009] 4 HKRD 125; KNM v HTF, HCMP 288/2011)。 6.另外, 丈夫的上訴是有關法庭在審訊之後所作出的訟費命令,上訴法庭庭長林文瀚在Poon Ching Man v Lam Hoi Pun [2016] 3 HKLRD 815 一案的判詞中曾經説過:
7.簡單來説,上文的意思就是: 審訊法官在訟費的決定上, 擁有極大的酌情權,因爲審訊法官對該案的訴訟處理過程、每項爭論點的勝負和其影響,最爲熟悉,上訴法庭在處理有關訟費的上訴時,會採取十分謹慎的態度,除非審訊法官犯了原則性的錯誤, 或者是明顯的錯誤, 否則上訴法庭是不會干預有關的訟費的決定的。 討論 8.根據丈夫的支持誓章和陳詞大綱(日期爲2020 年10 月27 日), 他的上訴理由可以歸納如下:
9.妻子的代表律師在2020年11 月18 日去信法庭, 指出她們一方並沒有在開案陳詞表示會放棄向丈夫追討訟費; 除此之外, 妻子沒有根據在2018 年8 月13 日頒佈的「於家事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的新安排」,存檔她的反對誓章或其他的陳詞書。 10.本席在該判案書中的第53至55段,已經解釋爲何判決要丈夫支付妻子的一半訟費的原因, 現重覆如下: 「53. 雖然本席裁決的資產分配最終並非是妻子所要求的平均分配的建議, 但是,這個裁決全因爲是法庭顧及到丈夫被診斷患上癌病而需要治療和康復時間, 導致他極可能不能立即重投工作。可是,丈夫其實是到了審訊時才首次透露他有癌病, 如果他有遵行法庭多次下達的命令,及時準備有關審訊的誓章和透露他的癌病,妻子就能夠在開審之前,有機會考慮丈夫的最新情況,從而提出適當的公開建議。 54. 妻子要求出售婚姻居所,以達成分產的提議,最終被法庭接納。反而,丈夫一直對抗出售婚姻居所的安排,提議由家庭子女融資買入婚姻居所,或者是他向其妹借貸,以便他購入妻子在婚姻居所的權益,讓他可以繼續在婚姻居所居住。法庭認爲丈夫的建議根本不設實況,因爲丈夫與家庭子女的關係其實十分疏離, 丈夫自己也承認,他已經多年沒有與家庭子女接觸。另外, 他也沒有詢問過其妹,是否願意和有能力借錢給他, 以便他購入妻子在婚姻居所的權益。 55. 作整體考慮後,認為丈夫應該支付妻子一半的訟費,若雙方不能就訟費達成共識,交由法庭評估。」 11.丈夫並沒有在他的上訴許可的傳票、支持誓章、陳詞大綱中指出以上的訟費判決理由,有何不對。 12.本席再次翻閱妻子的開案陳詞書、公開建議和結案陳詞書,全都是要求丈夫支付附屬濟助事宜和審訊的訟費, 而不是各人自負訟費。 13.本席不同意丈夫沒有能力負擔訟費, 因爲根據該判案書, 婚姻居所(沒有按揭)須以$9,710,000或當時的市價出售, 售後雙方均可按照該判案書判定的比例獲得分配樓款, 丈夫大概可以分配到約$4,272,400; 而且,根據該判案書, 丈夫可保留他名下的車位(正在出租)。 14.妻子一直的立場就是要求把全部的婚姻資產作平均分配, 當中需要出售自分居後一直由丈夫獨居其中的婚姻居所。可是, 丈夫並不同意有關做法, 並且提出不設實況的要求,詳情已經記錄在該判案書中的第54 段, 在此不贅述。 15.本席在該判案書中已經考慮到丈夫的健康情況,才作出有關的資產分配的比例。他在本案中所花的時間,無論與妻子的律師所花的時間是否相當,並不能成爲上訴有關的訟費命令的理據。 結論 16.基於上述分析,本席看不到丈夫的上訴有任何真實的勝數機會,所以拒絕他的上訴許可的申請。 17.本席現頒令如下︰
呈請人(妻子):由梁偉源蔡逸芬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丈夫):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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