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PI 669/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August 2021.
1. 本席於2021年6月11日頒下判決書 (下稱「 11/6/21 判 決 書 」),就原告人於2021年3月12日存檔的傳票 (下稱「 12/3/21 傳票 」) 頒下命令,判決本席於2021年2月26日頒下的暫准訟費命令 (下稱「 該暫准訟費令 」) 成為絕對訟費令,即(1)原告人須支付第三方養和醫院有關原告人於2020年12月1日存檔的傳票 (下稱「 1/12/20 傳票 」) 申請所涉及的訟費,如果雙方未能同意訟費數額,則由訟費評定官評定 (下稱「 該絕對訟 費 令 」),而(2)原告人須支付第三方該醫院有關12/3/21傳票申請所涉及的訟費,如果雙方未能同意訟費數額,則由訟費評定官評定 (下總稱「 11/6/21 命令 」)。本席的判決理由詳見於11/6/21判決書,在此不贅。但為方便起見,本席在本判決書採納2020年11月23日頒下判決書 (下稱「 23/11/20 判 決 書 」)、2021年2月26日頒下判決書 (下稱「 26/2/21 判 決 書 」) 及11/6/21判決書所沿用的簡稱及縮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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