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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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簡單說,2019年2月27日,涉案洗車店(下稱「該店」)遭爆竊,失去1部筆記簿型電腦、現金110元、93套洗車券(總值約87,000多元)。該店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天凌晨2時55分,一名男子進入辦公室搜掠。店方自行調查,發現被告人具嫌疑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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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18/2019 [2020] HKDC 12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18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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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面對一項「入屋犯法」罪。他否認控罪,審訊後罪成。 2.本席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 3.簡單說,2019年2月27日,涉案洗車店(下稱「該店」)遭爆竊,失去1部筆記簿型電腦、現金110元、93套洗車券(總值約87,000多元)。該店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天凌晨2時55分,一名男子進入辦公室搜掠。店方自行調查,發現被告人具嫌疑[1]。 4.2019年3月13日,警方以「盜竊」罪名拘捕被告人,並在其私家車及住所撿獲部分贓物。警誡下,他承認偷竊了該些財物。他亦在其會面紀錄承認,2019年2月末某天凌晨時分,使用鎖匙開啟該店辦公室的門,入內偷竊。 求情及判刑 5.被告人現年28歲、單身、與父母同住。他有1次刑事紀錄(2011年,「盜竊」罪,判處感化令24個月)。辯方黃大律師告知法庭,涉案洗車店母公司的董事撰寫了求情信,讚許被告人的工作表現,並表示被告人承諾分期賠償公司損失。 6.求情時,黃大律師陳詞,被告人離開洗車店後,轉任私人司機,收入還較前高。唯即將判刑,最近辭去工作。黃大律師強調,被告人一直坦白承認他所做的事情。而本案的審訊,純粹為處理法律議題,故懇請法庭給予適度的刑期扣減。黃大律師呈上的求情文件,本席閱畢。 7.「非住宅爆竊」的量刑基準一般是2.5年監禁。身為僱員,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涉及「違反誠信」,是加重刑罰的因素。另一方面,審訊時,辯方同意了控方的案情,法庭只須處理2項法律議題。本席認為,應給予合適的刑期扣減[2]。 8.本席接納,「非營業時間或非因公務,僱員憑獲發的鎖匙進入工作處所,是否侵入者」,似乎沒有本地案例觸及這法律議題[3]。黃大律師提出這項爭議,並非無中生有。 9.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33個月監禁。雖然審訊後定罪,因審訊只牽涉法律議題,本席給予6個月的扣減。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求情理由,可將刑期縮短。本席判處被告人27個月監禁。
[1] 被告人售賣了贓物洗車券予顧客。 [2] 見 HKSAR v Mak Shing CACC 322/2001 案(第29段)及 HKSAR v Chan Chi Wah CACC 250/2004 案(第7段)。 [3] 陳詞時,控、辯均沒有提供任何案例或學術典籍供法庭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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