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顯君及另一人 對 林錦榮經營持守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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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訴訟是關於裝修工程引起的賠償評估。原告人譚先生與太太莫女士聘用被告人林先生為他們的居所裝修。原告人指被告人違反合約,並追討賠償損失。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J 3193/2017[2020] HKDC 125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Dec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3193/2017

[2020] HKDC 12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7年第3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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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譚顯君 莫易霖 原告人
   
  林錦榮經營持守工程公司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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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聆案官周至偉 (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 2018年12月20日
判決日期: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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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損害賠償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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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本訴訟是關於裝修工程引起的賠償評估。原告人譚先生與太太莫女士聘用被告人林先生為他們的居所裝修。原告人指被告人違反合約,並追討賠償損失。

2.基於被告人並無送達抗辯書,原告人獲得非正審判決,獲判一筆有待評估的損害賠償及訟費。

原告人的案情與證據

3.兩名原告人分別有出庭作供。他們指經朋友介紹認識被告人,並聘用他為他們的居所進行裝修。雙方口頭協議造價為24 萬元,包工包料。

4.口頭協議內容包括地板要用60 cm × 60 cm大理石,房間以磚牆做間隔,天花線不外露,浴室要做防漏工程,並在2015年6月中完成工程。

5.最後被告人在2015年8月23日才完成工程,原告人共支付21萬元。雖然之後他們支付了4萬元給被告人,這些只是在小額錢債審裁處關於後加工程的和解金額,與本評估聆訊無關。

6.原告人指被告人的裝修工程造功、用料俱不佳,虛報、重複收費,又遺漏工程。例如浴室門安裝不當,窗戶沒有造好。地板以階磚代替大理石。房間並非以磚牆來做,只是普通夾板,且天花線外露。浴室的防漏工程全沒有做,導致漏水至下層。原告人礙於女兒快出生,且外面房租䀚貴,無奈之下才在其單位居住。

7.被告人追討工程欠款時提供了一份工程報價單,但該報價單收費極不合理,例如衣櫃用低密度板所造,不到兩個月已損壞無法修復。浴室門10多天已損壞,被告人又不作理會,原告人惟有另聘裝修公司更換浴室門。浴室與廚房之間又沒以雲石條以作隔水之用。

被告人的䅁情與證據

8.被告人指他經人介紹,為原告人進行裝修工程。工程開始之前,已有提供報價單。而裝修工程內容由原告人的代表,一名叫作「水哥」的負責和決定。

9.裝修期間,被告人只是按水哥要求,就工程項目作提出修改。被告人指他已經清楚報價,列明各項收費,並在原告人同意下才施工。工程並於2015年7月6日已完工,之後更應原告人要求回單位執漏。

10.原告人共支付21萬元後便停付,不過之後所欠的工程餘款亦已在小額錢債審裁處追回。

䅁情及證據分析

11.被告人指在工程前已有報價單,而不是口頭合約,並於2015年7月6日已完工,這些說法都與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的䅁情有衝突。

12.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表明,雙方訂下的是口頭合約,原告人在工程完成後才見到報價單,工程是2015年8月中完成。以上這些被告人都未有提出抗辯書反駁。既然被告人未有以抗辯書提出反對以上䅁情,在原告人獲得非正審判決後,被告人也不可以現在才提出相反的說法。

13.再者,報價單上有空白位置預留給原告人作簽署,如果工程前已有報價單,被告人沒有理由不要求原告人簽署作實,被告人的說法本身就不合常理,難以令人相信。故被告人這些說法,本席都不接受。

法律

14.有關賠償評估的法律原則,案例Pamax Limited v Cross Max Interiors Limited (HCA 2181/2002) 中有以下段落(第95及96段)說明評估賠償的基礎:-

95.  This is no less apposite when the measure of damages has to be determined for defective building work.  Dealing with such a case, Lord Cohen, in East Ham Corporation v Bernard Sunley & Sons Ltd [1966] AC 406, said at p.434:

“the learned editors of Hudson’s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Contracts, 8th ed. (1959) say at p.319 that there are in fact three possible bases of assessing damages, namely, (a) the cost of reinstatement; (b) the difference in cost to the builder of the actual work done and work specified; or (c) the diminution in value of the work due to the breach of contract. They go on: ‘There is no doubt that wherever it is reasonable for the employer to insist upon reinstatement the courts will treat the cost of reinstatement as the measure of damage.’ In the present case it could not be disputed that it was reasonable for the appellants to insist upon reinstatement and in these circumstances it necessarily follows that on the question of damage the trial judge arrived at the right conclusion.”

96.  In Bellgrove v Eldridge (1954) 90 CLR 613, the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after referring to the same point in an earlier edition of Hudson, said at p.617:

“The measure of the damages recoverable by the building owner for the breach of a building contract is …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ontract price of the work or building contracted for and the cost of making the work or building conform to the contract …”

15.簡單來說,評估賠償的基礎視乎情況有以下3個。第一,復原至工程應有面貌的支出或成本。第二,按合約指定來完成與實際完成工程的差價。第三,因違反合約引致工程所降低或減少了的價值。

16.原告人的追討有以下4個類別。第一,被告人誇大的工程金額。第二,房間要改以磚牆來間隔的費用。第三,浴室補做防漏工程的費用。第四,被告人延誤工程引致的租金損失。

誇大的工程金額

17.雖然原告人與被告人存在口頭合約,但原告人以被告人的報價單作為計算多收裝修費的參考,故本席亦以此報價單的項目作為考慮。

18.首先本席認同應該給予以下項目作出賠償。

新造廳房牆身油漆連鏟灰、批灰及底油費用

19.原告人指其單位的牆身面積只有584.112平方呎。被告人同意,不過他表示以900平方呎來計算工程費並非虛報數量,他只是遺漏了未將後來決定不用上油漆的地方扣除。不過被告人並未可以解釋到總面積為何有偏差,他的解釋不盡不實,本席不予接納。

20.原告人指扣除門窗、鞋櫃、衣櫃和電視櫃背後不用上油漆的面積有163.94平方呎,故此實際只有約390平方呎需要上油潻。

21.本席接受原告人的計算,並以多出的面積510平方呎乘以24元,得出被告須賠償多算的12,240元。

22.不過原告人就另一相類似的「新造廳房牆腳磚費用」的計算則不為本席接受。原告人指廳房只有22.688平方呎,被告人不應計算100呎。不過本席接受被告人解釋說牆腳是計長度而並非面積,亦認為牆腳磚是沿着牆身,以長度計算比以面積計算更合理,被告人的報價並無不妥。

新造大門、廁所及廚房門口雲石條費用

23.從原告人提供的相片可見,廁所並無安裝雲石條,不過本席認為不是減去原告人單方面承認的800元,而應是總價1,500元中的三分之一即500元作賠償金額。

新造鞋櫃邊高身衣櫃連安裝費用

24.原告人指衣櫃質素極差,用不到三個月已櫃門變形並脫落,維修不能而要丟掉。這點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中已作陳述,被告人並沒有提交抗辯書反駁,故為法本席所接受。

25.這個衣櫃賠償應以其降低或減少了的價值計算,只能用不到三個月便作廢而完全沒有價值,以衣櫃的造價8,600元中的8,100元作賠償實屬合理。

新造兩間房木板間牆連板面貼防火膠板費用

26.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所指的口頭協議包括以磚牆作間隔,被告人並未存檔抗辯書反駁,故本席接受被告人以木板間房是違反合約。

27.原告人要回復原有設計以磚牆作間隔便須拆去板間牆,導致其失去原有價值,考慮到原告人所享用此板間的有限時間,原告人追討其造價的18,000元中的10,000元作賠償屬合理。

新造廁所鋁框趟門連安裝費用

28.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已指出廁所趟門,用不到一個月已損壞,並以1,800元另聘裝修公司更換。被告人並未存檔抗辯書反駁,故本席接受這項賠償,損失的賠償應以原告人所費,用作回復工程本應有的面貌的支出作計算,即1,800元。

其他項目

29.在誇大的工程金額這個類別中,原告人重複使用的舉證方法是比較工程物料的成本與項目的價錢,再加上自己主觀地給予物料成本或是制成品的價值作出估價。不過原告人並非此方面的專家,他們的評估純屬他們的主觀感覺,並不能作準。

30.雖然原告人也有提及該些物料成本或是制成品的市場價格,但就並未提出該些市場價格的實質證據,所以他們所謂的物料成本或是制成品的市場價格都只是他們的片面之詞,難以作準。

31.再者,被告人的工程是包工包料的,若只比較物料成本與項目價錢,並不能反映工人所佔的價值。雖然原告人也有估計工人的成本或價值在計算中,但他們同樣只是以自己主觀的意見來估計工人的工資和時間。故此同樣是他們的一己之見,並無實質證據支持。

32.還有不能忽略的是,被告人亦有權在工程中得到利潤,這方面亦不能由原告人隨意決定或抹去。

33.再者,即使被告人在物料成本的證明有不足之處,因報價單所訂的價總數為264,470元,而折實價是240,000元,以上的折讓亦足夠包容該些差額。

34.另有一些原告人認為是與其他有重複的項目,例如「新造大廳廚房廁所及大門鋁窗連拆裝人工費用」和「新造廳房牆角天花線連安裝費用」。但本席認為每個項目實際上是有分別的,並無重複。

35.又有一些原告人認為是不合理的項目,例如「施工期間清泥頭垃圾費用」和「完工後全屋清潔費用」,本席都認為是獨立且合理的項目。

36.還有一些是原告人認為是不再存在的工程,例如「新造客廳電視櫃連安裝費用」的電視櫃因後加工程而不再存在。不過本席認為後加工程是原告人同意和認可的,亦即是說原告人同意在已經製造了電視櫃的情況下再造新的,等如原告人接受並同意舊電視櫃的報銷,所以本席認為被告人不用賠償。

37.最後一提,原告人所說被告人所犯的欺詐罪、偽造帳目、虛假陳述等的罪行,根本並非被告人所被指控的行為。本席認為原告人錯誤理解了該些刑事罪行,而且本案是民事訴訟,該些刑事罪行並不適用。

房間磚牆間隔工程費用

38.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指被告人違反口頭合約,並無以磚牆作房間間隔。被告人並無存檔抗辯書反駁,本席接受被告人違約。不過本席對於原告人追討50,000元作為將房間改建磚牆的追討,則有很大的保留。

39.首先,原告人並未有證據50,000元到㡳是如何計算。更重要的是,被告人並無收取造磚牆的工程費用,他只是以收取建板間房的價錢去造板間牆。故此原告人在改建𥖁牆時涉及的損失,只是拆去板間牆所引起。這方面本席在之前已有裁定相關賠償,故原告人不能再得造𥖁牆的工程費用。本席裁定原告人此追討不成立。

浴室防漏工程

40.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指被告人違反口頭合約,並無在浴室做防漏工程。被告人並無存檔抗辯書反駁,本席接受被告人違約。不過本席同㨾對於原告人追討40,000元作防漏工程有所保留。

41.同樣,原告人並未有證據40,000元到㡳是如何計算。更重要的是,被告人在報價單中並無收取防漏工程費用,所以原告人若要補做防漏工程,損失的應只是「新造廁所地台磁𥖁費用」。所以就此項目,本席裁定的賠償是1,600元。

工程延誤引致租金損失

42.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中指雙方口頭協議2015年6月中完工,但被告延誤了工程兩個月而違反合約,這點被告人未有抗辯書反駁,故為本席所接受。

43.雖然原告人並無提供租金證明,但即使以其單位三百多呎,損失兩個月的居住時間,以$7,500來計算每個月的租金亦屬合理,故本席批准此項目,裁定被告需要賠償$15,000。

命令

44.綜合以上,本席裁定被告人共須賠償原告人49,240元連同按此筆款項計算的利息,利息由原告人發出傳訊令狀之日起以匯豐銀行的最優惠利率加1%至本判決日,之後以判決利率計算,直至全數付清為止。

45.另外本席發出暫准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本損害賠償評估程序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待決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同意訟費金額,則由法庭評定。若雙方無任何申請,本訟費命令於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周至偉)
  聆案官

兩名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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