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顯君及另一人 對 林錦榮經營持守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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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訴訟是關於裝修工程引起的賠償評估。原告人聘用被告人為他們的居所裝修。原告人指被告人違反合約,並追討賠償損失。基於被告人並無送達抗辯書,原告人獲得非正審判決,獲判一筆有待評估的損害賠償及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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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3193/2017 [2022] HKDC 1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7年第319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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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上訴許可申請) 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這是分別由原告人與被告人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2.本訴訟是關於裝修工程引起的賠償評估。原告人聘用被告人為他們的居所裝修。原告人指被告人違反合約,並追討賠償損失。基於被告人並無送達抗辯書,原告人獲得非正審判決,獲判一筆有待評估的損害賠償及訟費。 3.根據案例Pamax Limited v Cross Max Interiors Limited (HCA 2181/2002),評估賠償的基礎視乎情況有以下3個。第一,復原至工程應有面貌的支出或成本。第二,按合約指定來完成與實際完成工程的差價。第三,因違反合約引致工程所降低或減少了的價值。 4.本席在判決書中將原告人的追討分成以下四個類別作出考慮與裁決。第一,被告人誇大的工程金額。第二,房間要改以磚牆來間隔的費用。第三,浴室補做防漏工程的費用。第四,被告人延誤工程引致的租金損失。 5.原告人在賠償評估的審訊中向被告人申索114,897元。經審訊後,本席最後裁定被告人須賠償原告人49,240元。 法律原則 6.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須根據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 (2) 條的以下規定:-
7.合理機會得直即是合理的勝數機會,而所指機會不應只是「想象出來」(fanciful)的機會,但不須是「很有可能」(probable)的機會。 8.按上述條文,除非本席信納原告人或被告人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否則不得批准上訴許可。 9.如有關上訴是涉及法庭運用酌情權而作出之判決 ,除非法庭原審時運用酌情權而達至的判決是超越合理的範圍,是「清晰地錯誤」(plainly wrong),否則原審的判決一般不會被干預。 原告人的上訴理由 被告人誇大的工程金額 10.原告人指法庭就他們詳細列出的9個項目上虛報數量、弄虛作假的數據只作出少部分賠償。原告人又指被告人的材料單據與工程收費有重大的差額。 11.本席在判決書中第29至33 段已表明除指明的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不作賠償的理由,亦已經考慮過被告人的材料單據與工程收費的差額。 12.本席重申原告人只是比較工程物料的成本與項目的價錢,再加上自己主觀地給予物料成本或是制成品的價值作出估價,不過他們並非此方面的專家,他們的評估純屬他們的主觀感覺。雖然原告人也有提及該些物料成本或是制成品的市場價格,但就並未提出該些市場價格的實質證據,他們所謂的物料成本或是制成品的市場價格都只是他們的片面之詞。再者,被告人的工程是包工包料的,但是原告人只比較物料成本與項目價錢,再以他們自己主觀的意見來估計工人的工資和時間,而且不包括利潤。故此原告人的評估計算只是他們的一己之見,並無實質證據支持,不能作準。 13.原告人在賠償評估的訴訟中有舉證責任,但本席認為基於上述理由,原告人未能成功舉證 。 並無重複追討 14.原告人對判決書中第29至33 段不滿,並指他們的計算是根據被告人的報價單逐項計算,並無重複。 這是原告人對判決書的錯誤理解,本席並不是說原告人重複追討的項目。 15.判決書第29段中的原文是「原告人重複使用的舉證方法是比較工程物料的成本與項目的價錢,再加上自己主觀地給予物料成本或是制成品的價值作出估價」。本席只是指原告人多次用同一種舉證方法來證明損失,並非指原告人重複就同一項目作出追討。 新造廳房牆腳磚費用 16.原告人指被告人在報價單上長度和面積不分,一律以呎為單位造成,而且以長度來計算亦多出了30多呎。 17.被告人的報價單只是以呎來計,並沒有使用平方呎,故此算用長度計算更為合理。至於原告人以圖紙的方式計算長度,實不及以實際度尺來計算長度為準確。 新造廁所鋁框趟門連安裝費用 18.原告人指被告人所裝的廁所趟門用不到一個月已損壞,並須以1,800元另聘裝修公司更換,故此被告人應退還2,500元的工程費用 。 不過此情況的賠償金額計算方式,正如本席在判決書第28段中表示,應以上述案例中復原工程應有面貌的支出或成本來計算,即原告人另聘裝修公司所支出的1,800元。 鋁窗項目 19.原告人認為「新造大廳廚房廁所及大門鋁窗連拆裝人工費用」和「新造廳房牆角天花線連安裝費用」的安裝費包括使用工具或搭棚,故此不能再重複收搭棚費是常識 ,被告人是重複收費。 20.原告人認為這是常識,根本並無證據支持,這僅僅是他們自己的一廂情願的想法。 本席認為搭棚需要獨立收費,根本並無不妥。 其他項目/清拆項目 21.原告人認為裝修面積僅300平方呎,兩項清潔費一共是22,000元是不合常理。 22.但事實上,這22,000元根本並非全是原告人所指的清潔費用。這當中包括清潔的費用只有施工期間清泥頭垃圾費用3,000元與完工後全屋清潔費用3,000元。 剩下的16,000元是屬於清拆項目,分別是清拆廁所位三幅磚牆費用3,000元、清拆廁所牆身地台磁磚費用3,000元、清拆廚房牆身地台磁磚費用4,000元、清拆廳房地台磁磚費用4,000元、清拆廚房石屎灶頭及牆身石屎板費用2,000元。 逐個項目來考慮,以上收費實並無不合理。 新造客廳電視櫃連安裝費用 23.原告人不服本席裁定,認為這是不再存在的工程,並指被告人一開始就打算欺騙原告人。 24.如原告人認為被告人一開始便打算欺騙他們,他們大可不同意後加工程。 但本席已經考慮原告人與被告人的案情,並在判決書第36段中作出事實裁定原告人是同意和認可後加工程,故此在定舊電視櫃的報銷不用賠償。 房間磚牆間隔工程費用 25.如果被告人收取了以磚牆做間牆的費用,他對原告人的補償應以復原至工程應有面貌的支出或成本來計算。原告人選擇以被告人的報價單作為計算賠償的參考,但報價單中並無包括或收取以磚牆做間牆的費用。 26.正如本席判決書第39段已經解釋,根據報價單被告人並無收取磚牆的工程費用, 他是以板間房的價錢做板間牆,故此計算損失時不應以做磚牆的工程費用計算。而這個部分在另一項目中拆板間牆時已包括在內,並以案例中板間牆降低或減少了的價值作為計算的基礎。再者,原告人亦未有就他們追討的50,000元是如何計算提供證據。 浴室防漏工程 27.原告人指出被告人並無在浴室做防漏工程,被告人現今應承擔補造浴室防漏工程的費用。 28.如果被告人收取了浴室防漏工程的費用,他對原告人的補償應以復原至工程應有面貌的支出或成本來計算。 原告人選擇以被告人的報價單作為計算賠償的參考,但報價單中並無包括或收取防漏工程的費用。 29.正如本席在判決書第40段解釋,原告人的實際損失只是因補造防漏工程而損失的新造廁所地台磁磚費用1,600元。 30.原告人要求法庭判決被告人按照合約補造防漏工程或被告人承擔聘用裝修公司進行做防漏工程的費用。或者聘用專家作損失評估,再由被告人進行賠償。 31.原告人的申索只是賠償損失,並非要求法庭強制被告人作出補償工程。 32.一般來說,聘用工程公司作出補救工程或聘用專家評估損失(由被告人以訟費支付)都是一般計算賠償金額常見的方法, 只是原告人除了廁所的趟門外並未採納此等方法而已。原告人在評估損失審訊完結後提出以上方法則已經太遲。 33.不過就浴室防漏工程而言, 本席已裁定原告人的實際損失只是因補造防漏工程而損失的新造廁所地台磁磚費用1,600元,故此以上方法不管如何都不適用。 被告人的上訴理由 34.被告人就判決書對6、7段提出質疑, 不過此兩段只是本席撮要原告人的案情,並非本席作出的裁決。 35.被告人提及申索人尚未支付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和解金額40,000元,不過本席在判決書中第5段已表明該筆金額和本評估聆訊無關。 被告人與原告人並無口頭協議 36.被告人否認與原告人就裝修工程有口頭協議。 37.正如本席在判決書第12段中指出被告人並未就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提出抗辯,而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表明雙方定下口頭合約並獲得非正審判決,被告人如欲推翻申索陳述書的案情,理應就非正審判決提出上訴。在賠償評估的審訊,被告人只可以爭議賠償金額,不能夠重開賠償責任的爭議。 38.本席亦都有在判決書第12及13段中分析, 並且裁定報價單並非在工程開始前已經給予原告人。 新造廳房牆身油漆連鏟灰、批灰及底油費用 39.被告人指原告人並無提供專家證明被告人計算工程虛報數量或有錯。 40.本席已於判決書第19 至21段,分析這是被告人同意他所報的牆身面積多於實際, 再加上扣除門窗、鞋櫃、衣櫃和電視櫃背後不用上油漆的面積,而得出有關此項目的賠償。故此這一個項目並無專家亦不影響法庭的裁定。 新造大門、廁所及廚房門口雲石條費用 41.被告人指原告人並無單據證明有關損失。 42.本席在判決書第23段已經表從原告人的相片可見,廁所並未安裝雲石條。 至於該一雲石條的價錢則是以報價單上的金額計算。 新造鞋櫃邊高身衣櫃連安裝費用 43.被告人指衣櫃損毀無專家證明。 44.衣櫃損毀是簡單的事實,可由原告人的證詞證明,毋須專家證明。而且正如本席在判決書第24段中表示這點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中已作陳述,被告人並沒有提交抗辯書反駁。被告人如欲推翻申索陳述書中的案情,理應就非正審判決提出上訴。 新造兩間房木板間牆連板面貼防火膠板費用 45.被告人否認有口頭協議以磚牆作間隔,亦並無收取磚牆費用。不過正如本席在判決書第26段中表示這點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中已作陳述,被告人並沒有提交抗辯書反駁。被告人如要申索陳述書中的案情,理應就非正審判決提出上訴。 46.至於以磚牆作間隔的費用,本席在判決書第27段中亦並無裁定被告人有收取, 故此只是裁定被告人需要負責拆去板間牆導致其失去原有價值的賠償。 浴室防漏工程 47.被告人指原告人並未提供維修證明及單據。 48.本席在判決書第40段中已指出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中陳述被告並無按口頭合約在浴室做防漏工程,被告人並沒有提交抗辯書反駁。被告人如欲推翻申索陳述書中的案情,理應就非正審判決提出上訴。 49.本席在判決書中第41段亦並未接受原告人提出40,000元的追討,而只是裁定被告人需負責只是「新造廁所地台磁𥖁費用」的1,600元賠償。 工程延誤引致租金損失 50.被告人否認有工程延誤引致租金損失及並無損失證明。 51.本席在判決書第42段中已指出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中指被告延誤了工程兩個月而違反口頭協議,這點被告人未有抗辯書反駁。被告人如欲推翻申索陳述書中的案情,理應就非正審判決提出上訴。 52.本席在判決書第43段已考慮到原告人的300多呎的單位損失兩個月的居住時間,以7,500元來計算亦屬合理。 總結 53.總括來說,原告人與被告人分別提出的上訴理據,在本席考慮雙方案情與所有證據時已經考慮在內。原告人與被告人不同意本席的判決不代表本席的判決是必然錯誤的。原告人與被告人分別提出的上訴理據都未能具體地顯示本席在考慮及處理證供來作出事實的裁定時有何原則性的錯誤。 54.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認為原告人與被告人分別提出的上訴理由並沒有合理得直的機會。本案亦並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而應頒予上訴許可。 55.基於本席並不信納原告人或被告人在有關的上訴中有合理得直的機會,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本席分別拒絕批准原告人與被告人上訴許可。 訟費 56.原告人與被告人各自的申請均被拒絕,而且雙方均無律師代表。本席認為合理的命令是原告人與被告人各自的申請均無訟費命令。
原告人譚顯君: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原告人莫易霖: 缺席聆訊 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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