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對 社會福利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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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於2020年8月6日以原訴傳票向法庭提出本上訴,要求法庭取消監護委員會在2020年7月3日根據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該條例」) 第59O條作出的監護令 (「該監護令」)。該監護令命令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 (「社署署長」) 為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年長女士 (「Y女士」) 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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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158/2020 [2021] HKCFI 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0年第115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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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引言 1.原告人於2020年8月6日以原訴傳票向法庭提出本上訴,要求法庭取消監護委員會在2020年7月3日根據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該條例」) 第59O條作出的監護令 (「該監護令」)。該監護令命令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 (「社署署長」) 為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年長女士 (「Y女士」) 的監護人。 背景 2.Y女士現年85歲,其丈夫已過身,育有4名子女,原告人為三子,大兒子大部份時間居於內地,二女兒在國內失蹤多年,四兒子居於香港。大兒子和四兒子沒有參與處理Y女士的福利需要。 3.Y女士患有阿滋海默症、認知障礙症、糖尿病及高血壓,並於2019年11月28及29日,被醫生確認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4.Y女士由2018年2月起在九龍醫院康復科病房至今。醫院管理局的醫生認為她已適合出院,惟屢遭原告人拒絕。而Y女士多次獲編配安老院宿位,亦遭原告人拒絕。 5.為保障Y女士的福利,2019年12月,社署向監護委員會申請監護令,監護委員會經聆訊後,於2020年7月3日簽發了為期一年的監護令,並委任社署署長作Y女士的監護人。 6.原告人不服監護委員會的決定,提出本上訴,其上訴理由載於其2020年8月3日的誓章,並概括如下:
法律原則 7.根據該條例第59W(1)條,在監護委員會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可就該委員會在該法律程序中作出的任何決定而向原訟法庭提出以下上訴 — (a) 關於法律問題的上訴;或 (b) 在原訟法庭的許可下,關於任何其他問題的上訴。 8.根據第59W條提出的上訴應按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5號命令第3(1)條以重新聆訊形式進行。重新聆訊不等於重審,法庭不會重新聽取證供及容讓上訴人再次盤問證人。上訴的聆訊在本質上與原審有很大分別,在上訴中法庭的角色是檢視原先的決定是否存在上訴法庭應干預之錯誤,上訴人必須能夠指出原審法官或審裁處或委員會犯了法律上的錯誤、違反適用的原則、錯誤理解相關事實、考慮不相關事宜或在完全沒有合理基礎地行使酌情權,法庭才可以干預:WKP 對 Chiu Chung Yee Charles [2018] 3 HKLRD 223第21-23段。 9.根據第59W條提出的上訴,法庭只會處理就法律的問題,以及其他已獲法庭許可的問題。如沒有原訟法庭的許可,上訴人不可以在上訴中提出關於法律問題以外的任何其他問題:WKP第12段。 10.只有在上訴人提出的論據有合理成功機會或存在其他有利於秉行公義的理由以支持進行上訴聆訊的情況下,法庭才會批予上訴許可:WKP第24段。 上訴不成功的理由 11.本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理由如下:
12.由原告人的誓章可見,原告人的上訴理由只涉及有關事實的問題。原告人並沒有於原訟傳票及其存檔的文件中提出任何針對該監護令的法律問題。 13.由於原告人沒有得到法庭給予第59W(1)條相關的許可,所以他不可在上訴中提出關於法律問題以外的任何其他問題。 14.事實上,於監護委員會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沒有不公平或其他不妥的地方。監護委員會於2020年7月3日的聆訊中已聽取和考慮原告人於聆訊中的親自陳述,惟原告人在聆訊期間大叫大嚷,指控社會福利署的一切服務質素低劣。 15.無論如何,基於下文所述的論據,該監護令沒有存在法律上的錯誤。 16.再者,原告人提出的論據並沒有合理成功機會,即使原告人向法庭申請許可就上文第6段的事實問題上訴,法庭亦不應批予許可。 17.監護委員會根據59O條,經考慮Y女士的醫療報告及社會背景調查報告,信納Y女士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存有委任監護人的需要。而且,Y女士的特定需要包括出院、將來的福利、住宿及醫療計劃,只有在她獲收容監護的情況下方可獲得滿足及照顧。 18.監護委員已考慮到在有關的情況下並沒有其他較少限制或侵擾的方法可用。而監護令並非要限制Y女士的自由,而是在平衡有關的情況下,為Y女士的福利或為保護她著想而作出的。 19.原告人認為Y女士需留醫接受治療,及她之前在院舍沒有獲妥善照顧,只是他的片面之詞,並沒有實質證據支持。事實上,Y女士的主診醫生早已認為Y女士情況穩定,適合出院。 20.即使現正疫情期間,亦不代表Y女士不應出院,或社署署長不應獲委任為監護人。反之,社會福利署會按照醫生的專業意見及在符合當事人的利益的前題下,為Y女士的福利、住宿及醫療等事宜作安排。 21.基於以上的理由,本上訴缺乏理據並沒有合理成功機會。因此,本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並頒令將訟費歸於被告人。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的沈羨瑜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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