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曹貴子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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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就上述案件所頒布的判決書有以下的更正,敬請留意 :—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678/2019[2020] HKDC 112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Nov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78/2019

[2020] HKDC 11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6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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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曹貴子 (第一被告人)
  陳麗兒 (第二被告人)
  陳毅凱Byron (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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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20年11月30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官萬德豪先生,高級檢控官江祖胤先生及林曉敏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正宇資深大律師帶領李傲寰先生,林國輝先生,王國豪先生及童秀儀女士,由廖廣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黃佩琪資深大律師帶領陸景弘先生,劉芷盈女士及劉穎欣女士,由馬鄧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許紹鼎資深大律師帶領王詠文女士及陳芷蓉女士,由莊凌雲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任合夥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1]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D1 – D3
  [2] 公司董事作出虛假陳述(False statement by company directors) – D1 –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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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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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就上述案件所頒布的判決書有以下的更正,敬請留意 :—

第2頁第1段第2行:

“曹季子”應為“曹貴子”

第3頁第3段第8行:

“聯連方人士”應為“聯連人士”

第3頁第3段第9行:

“聯連方交易”應為“聯連交易”

第3頁第5段第4行:

“證監處”應為“證監會”

第6頁第9段第4行:

“Actus Res”應為“Actus Reus”

第10頁第23段第2行:

“遂一”應為“逐一”

第12頁第27(a)段第10行:

“2016年5月9日及2017年3月9日”應為“2017年3月9日及2017年2月15日”

第12頁第27(c)段第4行:

“2018”應為“2015”

第19頁第31段第3行:

“關聯交易”應為“關聯方交易”

第19頁第32段第2行:

“第24A條”應為“第24條”

第19頁第32段第3行:

“關聯交易”應為“關聯方交易”

第20頁第33段第2行:

“公司有何職位”應為“公司有任何職位”

第20頁第33段第3行:

“關聯交易”應為“關聯方交易”

第20頁第33段第7行:

“證卷”應為“證劵”

第21頁第35(i)段第7行:

“業職”應為“業績”

第21頁第35(i)段第9行:

刪除橫線

第22頁註解13第4行:

“跟場”應為“跟進”

第23頁第36(iv)段第1行:

“2017年7月”應為“2017年2月”

第26頁第46(ii)段第2行:

“規條”應為“規則”

第27頁第51段第1行:

“2010”應為“2016”

第27頁第51段第3行:

“任本”應為“任何本”

第27頁第52段第1行:

“2006”應為“2016”

第30頁第61段第13行:

“進升”應為“晉升”

第31頁第61段第12行:

“P63X 1-9記項”應為“P63 記項1-9”

第32頁第61段第12行:

“批準”應為“批准”

第33頁第65段第4行:

“PW2”應為“PW1”

第34頁第65段第11行:

“19-46”應為“19-26”

第36頁第70段第2行:

“證監處”應為“證監會”

第37頁第72段第4行:

“他”應為“她”

“批準”應為“批准”

第38頁第75段第4行:

“900,000,000”應為“90,000,000”

第38頁第76段第2行:

“公司的附屬公司Convey Capital Holding Ltd收購了原屬於葉怡福擁有的康宏財務。PW2指出收購康宏財務” 應為“公司收購了原屬於葉怡福擁有的香港金融信貸有限公司(“香港金融信貸”)。PW2指出收購香港金融信貸”

第38頁第77段第1行:

“康宏財務”應為“香港金融信貸”

第38頁第77段第2行:

“康宏財務”應為“香港金融信貸”

第39頁第80段第2行:

“Inc”應為“Ltd”

第39頁第81段第2行:

“香港金融信貨有限公司”應為“香港金融信貸”

第39頁第81段第3行:

“康宏資本”應為“香港金融信貸”

第40頁第83段第3行:

“康宏財務”應為“香港金融信貸”

第40頁第85段第2行:

“康宏財務”應為“香港金融信貸”

第43頁第92段第1行:

“康宏證券”應為“香港金融信貸”

第44頁第100段第1行:

“2015”應為“2016”

第45頁第103段第1行:

“收購的事務所收購的律師”應為“收購的事務所的律師”

第47頁第108(i)段第1行:

“任職”應為“任何職稱”

第48頁第110段第3行:

“間”應為“問”

第51頁第119(2)(i)段第2行:

“Tsoi”應為“Tsai”

第53頁第2標題:

“PW12潘鉄珊”應為“PW12潘鐵珊”

第54頁第126段第2行:

“批露”應為“披露”

第57頁第139段第2行:

“關聯人士”應為“關聯方”

第57頁第139段第3行:

“關聯交易”應為“關聯方交易”

第59頁第147段第2行:

“關聯人士”應為“關聯方”

第62頁第154段第4行:

“以為”應為“認為”

第64頁第160段第6行:

“條例”應為“規則”

第65頁第162段第4行:

“條例進收購”應為“規則進行收購”

第67頁第168段第2行:

“2018”應為“2015”

第68頁第173段第1行:

“責職”應為“職責”

第68頁第174段第2行:

“D1的對”應為“D1對”

第69頁第175段第2行:

“協商正常_”應為“協商是正常”

第70頁第181段第1行:

“關聯交易”應為“關聯方交易”

第72頁第190段第1行:

“關聯方交易”應為“關連方交易”

第73頁第193段第2行:

“會不會關聯”應為“會不會屬關聯”

第73頁第193段第3行:

“PW3”應為“PW13”

“關連方”應為“關聯方,”

第74頁第198段第1行:

“關聯交易”應為“關聯方交易”

第75頁第205段第1行:

“關聯人士”應為“關聯方”

第76頁第208段第1行:

“關聯交易”應為“關聯方交易”

第79頁第220段第2行:

“企業資”應為“企業融資”

第79頁第221(i)段第1行:

“關聯人士”應為“關連人士”

第79頁第221(i)段第3行:

“關聯人士”應為“關連人士”

第80頁第221(ii)段第4行:

“關聯交易”應為“關聯方交易”

第80頁第223段第1行:

“基上”應為“基於上”

第84頁第239段第3行:

“才批准但卻不並不是”應為“才批准卻不是”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