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仲基 對 劉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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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案中被告人劉妙婷女士就高等法院聆案官余啟肇於2021年8月13日所作的命令提出上訴 。該命令撤銷被告人於2021 年4月9日存檔的傳票(以下簡稱該傳票)提出的申請。

Cites 2 cases

Case No.HCA 2030/2017[2021] HKCFI 365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Dec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2030/2017

[2021] HKCFI 36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17年第203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LAU CHUNG KEI (劉仲基) 原告人
   
  LAU MIU TING (劉妙婷)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珮瑩
聆訊日期:  2021年11月24日及2021年12月1日
判決書日期:  2021年12月8日

判 決 書

引言

1.在本案中被告人劉妙婷女士就高等法院聆案官余啟肇於2021年8月13日所作的命令提出上訴 。該命令撤銷被告人於2021 年4月9日存檔的傳票(以下簡稱該傳票)提出的申請。

2.被告人於該傳票中申請延長法庭於2021年1月18日頒布的命令 (以下簡稱該命令)  的執行期限,延長至上訴獲得判決後三個月。

3.該傳票本應是由本席聆訊及處理 ,但聆案官並沒有將該項傳票轉至本席聆訊,並作出判令撤銷該申請。

4.聆案官余啟肇發出命令後,被告人於2021年8月16日就此命令提出上訴,但被告人並沒有即時申請緩期執行或擱置聆案官命令或該命令。

5.2021年11月24日本上訴首次聆訊時,司法常務官已於2021年11月18日發出命令指令原告人當時委任的司徒毓廷律師代被告人簽署有關轉讓綠楊新邨物業權益的文件。

6.不論如何,因於本上訴中,在程序上,本席也須重新聆訊該傳票,但於2021年11月24日本上訴首次聆訊時,被告人並沒有呈交一份她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的上訴通知書,因此本席未能即時處理她的申請,並須將該傳票延至2021年12月1日處理。本席同時批准被告人可以存檔一份補充誓章附上該上訴通知書及補充申請擱置該命令的理由。被告人後於2021年11月26日存檔補充誓章。

7.被告人是於2021年2月10日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發出該上訴通知書 (CACV 57/2021),但被告人也沒有同時申請緩期執行或擱置該命令,直至2021年4月9日她才存檔該傳票 。CACV 57/2021現已安排於2022年1月18日聆訊。

8.於2021年11月24日首次聆訊中,被告人曾經指出本席在該判令中宣布雙方之間的業權變更協議為有效及可強制執行的協議,但只命令被告人將綠楊新邨單位的法定實益業權轉給原告人,而沒有命令原告人履行業權變更協議中原告人應履行的責任 ,包括將金運工業大廈一個單位及一個車位轉給被告人 ,即本席判案書中所指的物業B及C。

9.但當時被告人並無作出此項反申索 ,及堅持要求法庭强制原告人聯合出售3項物業。

10.雖則如此 ,但原告人的申請是要求法庭宣布業權變更協議為有效及可強制執行,而本席亦作出該宣布及判令,因此原告人亦應履行協議中的條款。但他於2021年2月11日發給被告人的電郵及他的律師於2021年5月28日發給被告人的一封信中只要求被告人將綠楊新邨物業的權益轉給原告人 ,否則原告人將會向高等法院申請執行令要求司法常務官代被告人簽署有關轉讓綠楊新邨物業權益的文件。但自該命令發出後,一直以來,被告人並無跟進處理有關的物業B及C轉讓權益的文件。

11.於上訴通知書中被告人的上訴理由簡單為以下:

(i)  原審定性錯誤;

(ii)  主觀判決,證據不足;

(iii)  謬誤推斷;

(iv)  理由牽強、妄下定斷

(v)  其他錯誤

12.雙方主要爭議事項已在本席判案書第23段中列出。本席最後的裁決是基於爭議事項有關事實的裁斷。被告人於她上訴通知書中所列的各項理由只是重複她在審訊中的陳述及理據,並沒有指出本席有任何法律上的錯誤。她也沒有要求強制原告人履行業權變更協議原告人方的條款。因此本席認為被告人成功上訴機會不高。

13.即使綠楊新邨物業的權益已轉給原告人 ,而原告人出售或出租綠楊新邨物業,如果被告人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上訴得直,她的上訴並不會因此而無效。如上訴得直,被告人的任何損失亦可以金錢計算,及被告人並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原告人並不能支付給她任何金錢上的損失。

14.在考慮了上述所有被告人的理據及陳詞後 ,本席不批准她的申請及維持聆案官撒銷該傳票的命令。

15.至於訴訟費用,被告人須支付給原告人他的訟費,簡易評定為港幣500元正。

( 朱珮瑩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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