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萬思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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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非住宅爆竊案件。被爆竊的是一個菜檔,位於鴨脷洲利東商場內的利東街市。在非營業時間內,街市的所有出入口均上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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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46/2020 [2021] HKDC 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4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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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是一宗非住宅爆竊案件。被爆竊的是一個菜檔,位於鴨脷洲利東商場內的利東街市。在非營業時間內,街市的所有出入口均上鎖。 2.案發當日( 2019年12月29日)晚上7:30,菜檔職員把大約四萬元現金放在夾萬內,另外大約$1,000現金放在兩個錢箱內便離去; 翌日早上回來發現夾萬和錢箱不見了,而菜檔亦有被搜掠過的痕跡,於是報警。 3.警方查看有關閉路電視,發現被告人與一名男子在街市外出現,其後該男子拆掉其中一個入口的鎖頭,進入街市菜檔取走夾萬和錢箱並放進一個大塑膠菜籃內,然後出來會合一直在外把風的被告人。兩人再會合另一人把偷來的東西放進一輛汽車的車尾箱,然後駕車離去。三人的車子稍後到達灣仔一間酒店,三人進入房間,而片段拍攝到該名男子手持一疊鈔票。在早上接近8時左右,該男子與被告人一起離開酒店。 4.被告人現年28歲,過往有兩項刑事紀錄:一項涉及暴力;一項是藏毒,刑罰都是接受感化18個月。 5.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只得中一教育程度,與丈夫於2017年分居,現時單身。父母離異,她與父親同住鴨脷洲利東邨。被告人過往曾任職不同工作包括送貨、銷售、髮廊工作。案發前,被告人任職髮廊助理,月入$6,000。 6.求情時,辯方律師強調被告人並非案中的主謀,犯案只因聽從前男友的吩咐。被捕後,被告人亦與警方全面合作。對於本案,被告人深感後悔。 7.律師續說被告人承認令受害人蒙受金錢上的損失,亦令家人感到痛心。他非常願意為過錯承認責任,但基於能力所限,只能向事主賠償一萬元(事主確認收到來自被告人的一萬元賠償金)。 8.與被告人相依為命的父親一方面痛心女兒犯錯,另一方面怪責自己當初沒有好好管教女兒,最終承諾會在被告出獄後幫助她重回正軌。 9.在被告人及其父親所呈上的求情信中,兩人均表達了以上所述的意願,並要求法庭輕判。 10.基於本案的案情,本席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夥同其他人一起作案,加刑3個月至33個月。由於她的認罪屬於適時,因此可獲得三份一扣減。 11.給予有關的扣減後,量刑起點減至22個月。考慮到被告人作出了一萬元的賠償,本席酌情扣減多兩星期,由於在沒有進一步減刑空間,被告人最終被判處21個月另兩星期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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