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志成 對 香港復康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508/201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January 2021.
1. 原告人於2020年10月12日以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本庭於2020年9月28日之判決 [1] 。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
CACV 508/2019 [2021] HKCA 1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508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2012年第12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前言 1.原告人於2020年10月12日以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本庭於2020年9月28日之判決[1]。 2.本庭在2020年9月28日之判案書頒令如下:
3.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1)款(b)項規定,倘本庭或終審法院認為民事上訴所涉及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之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本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4.原告人之提出動議通知書及2020年10月27日之書面陳詞,主要論點為:
5.原告人之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亦引述大量法例及公約,惟未有指出該等法例及公約如何適用於本上訴或如何與本上訴有關。 6.依本庭所見,原告人未有提出任何合理上訴理由。其第(1)論點顯示原告人根本誤解判案書,因判案書第一頁第M行乃指書面陳詞日期而非指誓詞。 7.根據2020年9月28日之判案書第11段說明的原則和第12至14段的分析,原告人第(2)及第(4)論點所稱的事情在訟費保證金申請中不屬關鍵性情節,法庭已考慮但不認為會影響訟費保證金的判決。 8.再者,第(4)論點缺乏法律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A條規則及《實務指示4.1》第36(12)段列明上訴庭可以以書面審理非正審申請,而原告人未能指出以書面審理訟費保證金申請有何不妥。 9.第(3)論點毫無根據。2020年9月28日判案書第13段已提及原告人誓詞及書面陳詞。該段乃指出及分析原告人所提出上訴理由及理據之性質;判案書無需逐一列出呈交文件所有頁數。 10.原告人未能提出是次上訴有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之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1.原告人2020年11月12日之回應陳詞[2],除重申之前已提出之論點外,其餘內容實屬瑣屑無聊,及/或不屬於本上訴範疇之內。 12.依本庭所見,本上訴不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之重要問題,亦無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是以,本庭拒絕批准原告人向終審法院上訴。 13.本庭認為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是次提出動議通知書之訟費。至於訟費金額方面,被告人訟費陳述書計算訟費金額為港幣56,250元,其中港幣31,200元為6小時準備陳詞及訟費陳述書之律師費。由於是次申請性質相對簡單,本庭認為花6小時準備陳詞及訟費陳述書,時間及要求費用過多,此項以一半時間及費用評定比較合理。故本庭評定被告人是次訟費為港幣40,650元。 命令 14.因上述理由,本庭頒令撤銷原告人2020年10月12日之提出動議通知書,且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港幣40,650元作為是次提出動議通知書之訟費。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其禮律師行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50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