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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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及同意的案情下,本席裁定他罪名成立。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638/2020[2021] HKDC 17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Feb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38/2020

[2021] HKDC 1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6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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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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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日期: 2020年2月9日
出席人士: 王寶榮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漢泓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梁律師樓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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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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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及同意的案情下,本席裁定他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被告人與受害者是夫婦,他們育有兩名兒子,一家住在香港柴灣環翠邨一單位(“該單位”)。

3.2020年5月30日上午8時30分,受害者在該單位廚房內工作,被告人拿着生果刀進入廚房。被告人試圖兩次從後用刀插受害者腰部,但事敗。受害者即時轉身,與被告人糾纏起來。被告人向睡房內的大兒子呼喊求救。大兒子衝入廚房,將被告人與受害者分隔開。在糾纏中,受害者左前臂被刀割傷,造成一道長約4厘米的裂傷傷口。

4.被告人把剛用過的刀及另一把廚房的刀,藏在客廳睡床被子下面,其後報警。

5.警方事後到達該單位,在被告人的睡床上發現兩把生果刀(各長約22厘米,刀刃長約12厘米)。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我想分開住,政府又幫唔到我,個老婆又日嘈夜嘈我,所以我用刀插我老婆個肚兩下,想殺死佢”。

6.同日,受害者到醫院治理。

7.被告人於錄影會面中在警誡下承認以下事項:—

(a)  被告人覺得受害者十分煩厭。他們日常生活習慣不同,由此帶來種種問題。被告人不能忍受受害者,打算用刀襲擊她。

(b)  事發前,被告人在受害者睡房一個盒內拿走一把刀,然後坐在客廳內伺機襲擊受害者。

(c)  2020年5月30日上午8時30分,受害者在廚房內工作,背向被告人。被告人覺得機會來了,於是右手拿刀進入廚房,試圖兩次刀插受害者右腰。受害者即時轉身,一手緊握被告人頸部,一手抓緊被告人右腕。被告人與受害者糾纏。被告人向大兒子呼喊求救。

(d)  在糾纏中,受害者抓緊被告人右腕,前臂被刀割傷。被告人不敵受害者。大兒子迅即前來奪走被告人手上的生果刀。

(e)  大兒子將被告人與受害者分隔開,被告人把剛用過的刀及另一把廚房的刀,藏在客廳睡床被子下面,擔心受害者會用刀襲擊他。

(f)  警方其後把兩把涉案生果刀檢獲為證物。被告人記不起用過哪一把刀襲擊受害者。

被告人個人背景

8.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9.被告人現年81歲,於1986年與受害者結婚,被告人與受害者結婚30多年。案發時與受害者及兒子同住。

10.受害者患有精神病需要定時服藥,近年雙方關係不太融洽。根據被告人所述,受害者需要依賴藥物控制病情。被告人與受害者偶爾吵架。

11.由於年紀老邁,被告人現需要輪椅輔助。

求情陳詞

12.被告人在最早的機會表示承認各項控罪,這節省法庭時間,亦反映了被告人的悔意。被告人在事件衝動聯絡警方,承認責任。

13.被告人指,在案發前曾經與受害者發生爭執。受害者和被告人不時因生活瑣碎的事情而吵架。受害者亦對被告人的朋友頗為蔑視,並不時挖苦他的朋友,被告人感到不受尊重。被告人又指,受害者有時情緒激動暴躁,更曾經打他的身體,包括他的私人部位。他感到屈辱和煩擾,故犯下大錯。

14.被告人希望能夠盡快與家人團聚。他向法庭承諾不會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15.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 [2013] 2 HKLRD 194,上訴人與傷者為同一屋村的居民,二人曾經為下棋問題發生爭執。案發當天,二人發生口角,上訴人拿出一把刀,傷者逃走,但被上訴人追上並用刀刺傷他,導致左腋下胸口被刺傷,傷口長1.5公分。上訴人繼續用刀襲擊傷者,傷者已左手遮擋,導致左手拇指和食指受傷。上訴庭認為量刑起點應是2年3個月。

16.辯方也依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金葵 CACC 458/2007,上訴人69歲,與76歲的事主於同一老人院舍居住。在案發當天,上訴人癲癇發作被事主取笑。上訴人在翌日即案發當日手持三把刀進入事主房間並用刀刺傷事主背部。上訴人的襲擊造成身體8處各出現約1.5至3厘米的傷口。考慮上訴人過往的良好品格,上訴人的身體狀況案件為單一事件及上訴人被事主激怒等因素,加上上訴人已服刑9個半月,裁定上訴得直及判其即時獲釋。

17.可幸的是,受害者在事件中左前臂受傷,傷勢並非屬於同類型案件中嚴重的類別,與黃祿壽楊金葵上述案例的刑責為低。

18.辯方提交求情信件,包括被告人的兒子及受害者撰寫求情信。兒子指出,今次事件為家庭所不幸。父親與母親多年感情依靠,希望法庭能從寬處理。此外,受害者要求兒子為她執筆,向法庭帶出她希望與丈夫一起生活。

判刑

19.有意圖而傷人罪是十分嚴重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雖然沒有判刑指引,但一般刑罰是3至12年監禁。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駿達 [2013] 6 HKC 225一案重申,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性,在於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上訴庭列出一些法庭必須考慮的因素,包括:—

(1)  襲擊的預謀程度;

(2)  襲擊的背後動機;

(3)  襲擊者的精神狀態;

(4)  襲擊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

(5)  襲擊是個人還是群體行為;

(6)  使用的武器程度;

(7)  武力使用的程度;

(8)  受害人的傷勢;

(9)  襲擊帶給受害人及其親友的影響。

20.這案毫無疑問是一個家庭悲劇,一個原本是美好的家庭因為夫妻間的不協調,釀成血案。

21.本席必須指出,本案的情節亦有其嚴重的地方。雖然被告人只襲擊受害人的左前臂,明顯地看出他沒有對受害人施以致命襲擊的意圖,但被告人毫無疑問是有計劃地犯案,受害者在廚房內工作,背向被告人,被告人伺機試圖兩次從後刀插受害者腰部,這無疑增加本案的嚴重性。

22.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後,本席採納 24個月監禁作為本案的判刑起點。認罪扣減後,為16個月監禁。

23.顧及被告人年事已高,而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也得到受害人的原諒,本席認為可以法外施仁,酌情給予他4個月扣減,將刑期減至12個月監禁。

24.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12個月。

  (陳慧敏)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