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業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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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傷人罪,被判罪名成立。案情指出,從2012年12月起,41歲的受害人和35歲的被告發展情侶關係。但到2013年4月,受害人提出分手,但被告拒絕。2013年6月9日凌晨一時許,被告和受害人約會後一起返回受害人的居所。在凌晨三時許,受害人叫被告離開住所,但被告離開數分鐘後便折返。受害人讓被告留在住所內。同日凌晨四時許,受害人在廁所門外,看見被告站立著。被告把右手放在背後。當受害人問被告拿著甚麼時,被告用左手把受害人往後推,並且說「妳都唔愛我,去死喇」。被告用刀大力刺向受害人的左腹,很快再刺一刀,力度很大,致使受害人跌在地上。受害人推開被告,勉強站起來,並且試圖搶去被告手持的刀,但被告再向受害人刺第三刀,令受害人再度倒下,頭部撞到床邊。當受害人再次站起來時,及捉著被告的右手,被告再向受害人刺第四刀,令受害人倒在床上。受害人問被告為甚麼要殺她,被告說「妳都唔愛我,我咪殺妳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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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5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755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傷人罪,被判罪名成立。案情指出,從2012年12月起,41歲的受害人和35歲的被告發展情侶關係。但到2013年4月,受害人提出分手,但被告拒絕。2013年6月9日凌晨一時許,被告和受害人約會後一起返回受害人的居所。在凌晨三時許,受害人叫被告離開住所,但被告離開數分鐘後便折返。受害人讓被告留在住所內。同日凌晨四時許,受害人在廁所門外,看見被告站立著。被告把右手放在背後。當受害人問被告拿著甚麼時,被告用左手把受害人往後推,並且說「妳都唔愛我,去死喇」。被告用刀大力刺向受害人的左腹,很快再刺一刀,力度很大,致使受害人跌在地上。受害人推開被告,勉強站起來,並且試圖搶去被告手持的刀,但被告再向受害人刺第三刀,令受害人再度倒下,頭部撞到床邊。當受害人再次站起來時,及捉著被告的右手,被告再向受害人刺第四刀,令受害人倒在床上。受害人問被告為甚麼要殺她,被告說「妳都唔愛我,我咪殺妳囉」。 2.兩人糾纏期間,受害人嘗試推開被告,阻擋攻擊,亦嘗試和被告對話。在一分鐘後,被告站起來開燈。受害人叫被告送她到醫院,並且叫被告放下刀。被告和受害人後來乘的士到達醫院。 3.受害人在2013年6月9日凌晨五時左右入院,狀態是清醒的。在6月14日出院。醫療報告顯示,受害人多處受傷,包括左邊枕骨體壁的頭皮有一塊三厘米的血腫,被完整的頭皮所覆蓋著,腹部有兩處長1厘米及深3厘米較深層的創傷,腹部、手肘和手部有多處表面的損傷,以及頭部腫脹。受害人亦患上創傷後壓力症,至今仍然需要接受心理治療。 4.涉案的刀原本是放置在受害人住所的廚房內,受害人入院後在她的手袋內找到。被告向警方自首時,手腕亦損傷。受害人所住的大廈的閉路電視亦顯示到,受害人和被告同一時間回到大廈,亦同一時間離開。 求情理由 5.被告現年35歲,已婚,育有一子。他任職電話銷售員大約有十三至十四年之久。父母已經退休。被告兒子的腦患有脂肪瘤,需要長時間的觀察。辯方指出,案件是被告一手造成,與人無尤。被告和受害人有婚外情,而且需要經濟支持受害人大約每個月十萬元的開支。經查詢下,辯方聲稱,被告在開始時是以借貸的方法支持家庭和對受害人的開支。在三個月甜蜜期後,被告和受害人開始意見不合。被告不能自拔,沉淪於自我的迷失世界。被告在2013年9月正式破產。辯方聲稱,被告承受家庭和婚外情的壓力,瀕臨崩潰。被告的僱主呈上求情信,認為被告是一個有為、負責的人,因為迷失做錯了事,期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亦會在被告出獄後,再聘請被告。 6.被告的父親、妻子和前僱主亦有出庭支持被告,被告的妻子亦呈上求情信。 7.辯方聲稱,被告是一時衝動犯案,在襲擊受害人和開燈後,要呆立一會才回復理智。被告沒有把受害人置之不顧,反而和受害人一同到醫院求救。被告不會重犯。這一件暴力事件亦不是被告的性格。辯方同意,被告並不是第一時間認罪,但被告最終承認控罪。被告是有職業、顧家的人,因為飽受壓力而犯案。辯方呈上兩宗上訴庭的案例,即特區訴楊金葵CACC 458/2007和特區訴黃祿壽CACC 2/2012。辯方亦知道這一類的傷人案件並沒有判刑指引。 判刑 8.本席認為,愛情是可以盲目的,愛亦可以變成狠,但愛情並不等於需要擁有對方,亦不是需要對方愛你多一些。真正的愛情在乎自己如何關愛對方,為對方好,並不是需要傷害對方。大家都知道,感情是不能勉強,要放手時便要放手,否則只會製造悲劇,於事無補。被告的妻子正正是真正關愛對方的例子。被告妻子在求情信中說,被告是一個負責任的丈夫,努力工作,維持自己和父母兩個家庭的經濟。被告沒有放棄患病的幼兒,對於被告的傷人和婚外情,被告的妻子是接受被告一時忘形而做錯,亦原諒被告,希望法庭能夠輕判,使被告早日重回家庭,照顧妻兒和雙親。 9.本席接納受害人和被告曾是婚外情的關係,但被告並不是一時衝動。他在凌晨時分,在受害人從洗手間出來後施襲。被告手持的生果刀刀鋒是尖的,刀身(不計刀柄)約有十公分長。被告並不是在受害人挑釁和刺激下襲擊受害人,而被告亦在短時間內連續捅刺受害人四刀。被告亦向受害人說了兩次因為受害人不再愛他而要受害人去死或殺她。在某種程度上,被告可以被控企圖謀殺。但控方選擇現在的意圖傷人罪,其最高刑罰亦是終身監禁。 10.控方並沒有受害人最新的醫療報告,但受害人需要住院五天。醫療報告指出,受害人頭部和左上腹有多處的創傷。受害人現在仍需要因為她的創傷後壓力症,接受心理治療。本席不會從社會倫理角度,去看被告是否咎由自取、是否與人無尤。但襲擊傷害自己曾經或仍然關愛的人,無論自身壓力多大,都不能夠原諒。被告亦需要面對這一個愚蠢行為和於事無補的做法,需要面對相關控罪的刑責。被告對其僱主坦言,他愛上了一個不應該愛的人,因為受害人的遭遇和維生方法,而感到痛苦和崩潰,而這個悲劇亦傷害了被告的父母和他自己的家人。 11.誠如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謝學霖[2005] 3 HKLRD 18所言,雖然這一類案件並沒有判刑指引,但一般而言,判刑大概是在3年至12年之間。本席相信受害人除了心理創傷外,在肢體上並沒有永久的創傷。在綜觀各項因素之下,本席以3年作為起點。被告認罪是明智之舉,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否則一經審訊後定罪,被告肯定需要面對更加長的監禁。由於被告的認罪,可以減刑至兩年。本席亦考慮到被告的本性不壞,亦是一個顧家、負責的男人,只是自我沉淪在感情上的迷失世界,相信被告在妻兒和父母以及前度僱主的支持下,能夠重新做人,勇於承擔,因此酌情輕判,減刑3個月。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2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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