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美霞 對 趙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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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年11月3日,HCA3079/2015案(以下簡稱“該案”)被告人、上訴案CACV545/2020上訴人趙榕女士存檔傳票,要求本庭作出命令,暫緩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在該案中,在2020年9月24日頒發的命令(下稱“該命令”)。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V 545/2020[2021] HKCA 28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0 Mar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545/2020

[2021] HKCA 2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545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5年第307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KWOK MEI HA MAY (郭美霞)
被告人 CHIU YUNG (趙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翰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原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0年12月23日
被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0年12月17日及2021年1月8日
判案書日期: 2021年3月10日

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20年11月3日,HCA3079/2015案(以下簡稱“該案”)被告人、上訴案CACV545/2020上訴人趙榕女士存檔傳票,要求本庭作出命令,暫緩執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在該案中,在2020年9月24日頒發的命令(下稱“該命令”)。

2.1.該案有關新界一座丁屋的二樓及天台(下稱“該處所”),原告人郭女士自2015年是註冊業主,但自2014年,趙女士已住在那裡,郭女士要求法庭命令趙女士離開,並繳交中間收益。

2.2.  在趙女士的答辯書中,她聲稱如下:2012年,她的情人鄧植傑(下稱“Charles”)與郭女士的上手註冊業主、原居民何先生有口頭協議,Charles會付款為何先生申請建築許可證、及提供工程費建築一座丁屋,之後何先生會把該處所轉給Charles。另外,Charles答應了趙女士會把該處所贈送給趙女士和她的女兒。2014年中,丁屋建築完成,但未有補地價,一名叫鄧作霖(下稱“鄧先生”)的人提供了該處所的門匙給Charles後,趙女士搬進該處所,並買了傢俬等佈置。(審訊時,證據顯示何先生早已把授權書給予鄧先生,而看來鄧先生與Charles可能共同發展一共三座丁屋,包括該處所的那一座在內)。

2.3.  但2014年十月,Charles逝世,未有繳付補地價(在本庭前的文件冊,沒有任何資料顯示他逝世前有向政府申請補地價)。

2.4.  其後,何先生經鄧先生把該處所賣給郭女士。

2.5.  趙女士聲稱Charles與何先生有口頭協議,而前者有付錢予建築那座丁屋,所以他們兩人之間有common intention constructive trust(共同意圖推定信託),Charles因而獲得該處所的全部實質擁有權。另外,Charles與她之間,亦有同樣的信託,因此她獲得該處所的全部實質擁有權。

3.在該案中,只有郭女士和趙女士是訴訟人,Charles的遺產代理人,何先生及鄧先生都沒有參與,亦沒有任何一方傳召何先生或鄧先生出庭作供。案件由杜法官審理,雙方都有大律師代表。

4.2020年9月14日,杜法官頒發判案書(長達38頁,這裏不會重複)裁定趙女士敗訴。法官命令她把該處所交吉予郭女士,另外法官作出了若干指示。

5.1.2020年9月23日,趙女士的代表律師寫信給郭女士的代表律師,內容是趙女士同意法庭作出命令如下:趙女士需把該處所交吉予郭女士,而鑑於郭女士向法庭作出承諾不會在2020年11月16日之前把趙女士逐出該處所,不作暫緩執行的命令。

5.2.  2020年9月24日,郭女士的律師把趙女士的律師上述2020年9月23日的信件呈上法庭,要求法官作出指示。同日,杜法官根據趙女士的律師信中的草擬命令,作出該命令。

6.從以上可見,雖然該命令並沒有明文寫上「同意命令」的字眼,但明顯地是經雙方同意而作出的命令。

7.久已確立的法律原則是,經訴訟雙方同意而作出的命令,單方不得上訴或要求法庭更改該同意命令,例外是欺詐、錯誤、作出同意命令時對方作出了失實陳述或沒有披露他有法律責任披露的事實、或發生了新的有關事件。本庭考慮了趙女士在本庭存檔的文件,看不到有這些例外的任何一項存在。

8.無論如何,趙女士都沒有提供足夠理據以支持她的申請。久已確立的法律原則是,單單存檔了上訴,並不構成暫緩執行命令的理由。

9.趙女士亦沒有解釋到,既然她2020年9月23日已經同意可在2020年11月16日離開該處所,為何少於一個多月後,在2020年10月14日她在原訟法庭申請暫緩執行命令。

10.另外,本庭考慮了杜法官的判案書,以及趙女士的上訴理由書,本庭認為上訴成功機會不足以壓倒以上提及的考慮因素。

11.基於以上理由,本庭駁回趙女士的傳票申請,並命令她負責郭女士的訟費,經簡易程序評估為$35,000。

(林文翰)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由黃許律師行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