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碩雄 對 陸啟康法官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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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於2019年10月10日入禀高等法院向第一、第二被告人提出訴訟及尋求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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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867/2019 [2021] HKCFI 8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19年第18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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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原告人於2019年10月10日入禀高等法院向第一、第二被告人提出訴訟及尋求損失賠償。 2.2020年7月3日,何展鵬聆案官剔除本案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並命令撤銷本訴訟。原告人就聆案官的命令提出上訴。本席於2021年1月25日頒下判決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及維持聆案官的命令。 3.原告人於2021年2月17日以傳票方式提出簡易判決申請,要求法庭判決被告人敗訴。 4.本席已於2021年1月25日判決原告人的上訴被駁回,並維持剔除本案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及撤銷本訴訟的命令。2021 年1月25日頒下的命令已於2021年2月9日完備及蓋印,並已送達予原告人。根據該命令,本案已完結,原告人的申索已被撤銷,故原告人並無基礎再提出任何簡易判決的申請。原告人2021年2 月 17 日的傳票屬濫用法院程序,應予駁回。 5.原告人需支付原告人2021年2月17日傳票及被告人2021年3月5日傳票的訟費。該等訟費將由法院以簡易程序方式評估。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 由政府律師嚴浩正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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