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書幼 對 懲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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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21年1月19日以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本庭於2021年1月7日之判決 [1] 。本庭於該判決拒絕申請人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2020年5月7日判決提出之逾期上訴申請及撤銷申請人2020年7月28日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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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MP 109/2020[2021] HKCA 56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30 Apr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109/2020

[2021] HKCA 5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0年第10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5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蘇書幼  
   
建議答辯人 懲教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書面陳詞日期: 2021年1月29日、2月16日及22日
判案書日期:2021年4月30日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於2021年1月19日以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本庭於2021年1月7日之判決[1]。本庭於該判決拒絕申請人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2020年5月7日判決提出之逾期上訴申請及撤銷申請人2020年7月28日之傳票。

2.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1)款(b)項規定,倘本庭或終審法院認為民事上訴所涉及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之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本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3.申請人之提出動議通知書指稱「基於訟案非常之嚴重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作出裁決」,惟未有提出任何具體理據或事宜以支持其上訴許可申請。

4.申請人2021年1月29日之書面陳詞,內容主要複述案情及重複申請人早前向本庭上訴時之上訴理由及論點,而本庭已於2021年1月7日之判案書考慮並駁回該等理由及論點。申請人未有實質提出其他理據。申請人於陳詞再度附貼小量早前上訴時已呈交之文件、亦附貼粉嶺裁判法院書記長2020年5月29日關於FLCC1103/2001案件之書面指示。

5.建議答辯人反對申請上訴許可,並於2021年2月16日提交反對陳詞。申請人提交2021年2月22日回應陳詞。

6.依本庭所見,申請人未有提出任何合理上訴理由。再者,本上訴不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之重要問題,亦無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因此,本庭拒絕批准申請人向終審法院上訴。

7.本庭認為申請人須支付建議答辯人就是次提出動議通知書之訟費。至於訟費金額方面,建議答辯人訟費陳述書評估訟費金額為港幣2,710元。本庭認為此金額合理,因此將訟費金額評定為港幣2,710元。

命令

8.因上述理由,本庭頒令撤銷申請人2021年1月19日之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人須支付建議答辯人港幣2,710元作為是次提出動議通知書之訟費。

(林文瀚) (袁家寧) (朱芬齡)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建議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鄺炳和代表



[1]  [2021] HKCA 17 (主審法官: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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