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述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72/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May 2021.

1. 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面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672/2020[2021] HKDC 62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May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72/2020

[2021] HKDC 6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67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述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
日期: 2021年5月20日
出席人士: 葉劍明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志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Fairbairn Catley Low & Kong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面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2.本席接納的事實撮要為,於2020年5月25日下午約5時20分,被告人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163號通州街公園被警員截停,在被告人身上搜獲危險藥物,即10個塑膠飲管包裹載有共內含0.60克單乙酰嗎啡鹽酸鹽和0.43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64克混合劑,以及23個塑膠飲管包裹載有共內含3.8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3.95克晶狀固體。在被告人身上還有現金港幣3,184元。經警誡後,被告人承認該些危險藥物屬於他。涉案的危險藥物估計總值約港幣3,924元。

刑事紀錄

3.被告人有三次刑事紀錄,不類同。

經歷

4.被告人現年46歲(案發時45歲),國內受教育至小五,被捕時無業,但曾經當過清潔雜工。他有吸食毒品習慣。被告人與妻子分居,住在二哥在觀塘的處所。

輕判請求陳詞

5.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的張志輝大律師代表被告人作出輕判請求陳詞。以下是陳詞的撮要。

6.被告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但是在審訊中,被告人承認控方的大部分案情,希望法庭給予一些刑期扣減。

7.根據荒謬測試,以冰毒計,刑期應為59個月監禁。根據比例測試,刑期應為約55個月監禁。辯方沒有向本席提供轉換測試的數據。

判刑

8.販運危險藥物乃一嚴重罪行。上訴法庭對各類常見的危險藥物的販運判刑均有量刑指引。就海洛英的販運,適用的案例為女皇 訴 劉德明及其他人[1990] 2 HKLR370。就販運至10克的這類危險藥物,經審訊後的判刑應為2至5年監禁。就冰毒的販運,適用的案例為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就販運至10克的這類危險藥物,經審訊後的判刑應為3至7年監禁。

9.本案牽涉兩類危險藥物。第一類是俗稱海洛英毒品的混合劑。在本案,該混合劑內含共1.03克的單乙酰嗎啡鹽酸鹽及海洛英鹽酸鹽。前者屬一種嗎啡酯鹽(a salt of ester of morphine又稱SEM)。嗎啡酯鹽(SEM)是白粉的舊名稱。本席會視之等同海洛英鹽酸鹽來計算判刑。根據此類危險藥物的量刑指引,販運1.03克的這類危險藥物,經審訊後需要監禁約27個月。

10.本案的第二類危險藥物是俗稱冰毒的危險藥物。在本案,有3.81克的份量。根據此類危險藥物的量刑指引,販運這份量的這類危險藥物,經審訊後需要監禁約54個月。

11.正因為本案牽涉兩類不同的危險藥物,判刑需要考慮整體性。

12.若果單單將兩類危險藥物的各自判刑加在一起,便會得出81個月的監禁刑期。這個計算方法往往會達到一個過份嚴苛的判刑。所以上訴法庭提出以另一個進路,稱為混合進路(Combined approach),來達致一個較為適合的判刑。

13.簡單來說,這個進路是先選擇較為強力的危險藥物的判刑作為量刑基準,再因為其餘的危險藥物的存在而將這個基準提升。最重要的考慮是最終的量刑基準的整體性。但提升多少才算合理呢,便要使用三個測試來決定。

荒謬測試

14.假設本案的所有危險藥物皆為較為強力的危險藥物亦即是冰毒,那麼亦即是有4.84克的冰毒。以這份量的冰毒計,根據量刑指引,適當的判刑為約59個月監禁。

轉換測試

15.本案的1.03克海洛英等同約27個月的監禁。27個月的監禁等同少量的冰毒。將這名義上的少量冰毒加在本案的3.81克冰毒可達至轉換後的冰毒總份量約4.31克冰毒。而這個經轉換後的冰毒總份量等同約57個月監禁。

16.相反,本案的3.81克冰毒等同約54個月的監禁。54個月的監禁等同8又1/3克的海洛英。將這名義上的8又1/3克的海洛英加在本案的1.03克海洛英得出轉換後的海洛英總份量達9又1/3克海洛英。而這個經轉換後的海洛英總份量等同約57個月監禁。

比例測試

17.本案兩類危險藥物的總重量為4.84克。假若全為冰毒,這等同59個月監禁。假若全為海洛英,這等同41個月監禁。

18.本案冰毒的重量即3.81克佔總重量即4.84克的比例為0.787。若以此比例乘以59個月的冰毒總刑期可獲約46個月監禁。

19.本案海洛英的重量即1.03克佔總重量即4.84克的比例為0.213。若以此比例乘以41個月的海洛英總刑期可獲約9個月監禁。

20.比例測試的結果就是將上述的約46個月加約9個月達至約55個月監禁。

嚴重因素

21.本席提醒自己在這類販運超過一類危險藥物的案件,有兩個嚴重因素:就是第一,販運者有能力供應給一個較闊的市場;及第二,混合兩類或以上危險藥物對用家造成的效果。

結論

22.經考慮上述三個測試的結果及兩個嚴重因素,本席滿意一個57個月的整體量刑基準不會過高。

23.本席會採用混合進路。本席會採納54個月作為冰毒的量刑基準,但因為有海洛英的存在,本席將量刑基準提升3個月至57個月。

24.被告人否認控罪,所以不能獲取任何認罪後的刑期扣減。被告人承認控方的絕大部分案情,節省了法庭很多時間。為此,本席酌量扣減一個月刑期。本席再看不到有其他有效的減刑因素。

(被告人,請起立)

25.被告人的刑期為56個月監禁。

  (譚思樂)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67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