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 Yin Becky (唐因) (Formerly Known As Chan Yiu Ha Becky (陳耀霞)) 及另一人 對 彭春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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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年7月30日,本席裁定就着唐女士而言,答辯人違反鍾法官的命令,藐視法庭罪成,今天是聽取答辯人彭女士求情及量刑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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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184/2019 [2020] HKCFI 2368 IN THE 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 NO 1184 OF 2019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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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 |
| 聆訊日期 : | 2020年8月20日 |
| 求情及量刑日期 : | 2020年8月20日 |
量刑判案書
1.2020年7月30日,本席裁定就着唐女士而言,答辯人違反鍾法官的命令,藐視法庭罪成,今天是聽取答辯人彭女士求情及量刑的日期。
2.本席今早獲知彭女士在2020年8月19日下午,前往法律援助署尋求幫助,但法庭至今仍未收到法律援助署的通知指彭女士申請了法援,或法援署接受她的申請。本席考慮過自從裁定彭女士藐視法庭至今,中間有約三星期的時間,足以讓彭女士考慮判詞及處理求情的理由,本席看不到為何彭女士要到昨天才前往法律援助署尋求幫助。
3.彭女士聲稱自己身體抱恙,有耳炎、耳鳴、頭痛,但她沒有提供任何醫療方面的證據,證明這些疾病影響了她準備今天的聆訊,因此法庭今天沒有將聆訊押後,仍然處理量刑的事情。
4.民事藐視法庭的案件首要的考慮是法庭的命令必須遵行。在考慮量刑的時候,法庭要考慮答辯人的個人背景情況、干犯藐視罪的情節;但另一方面,亦須兼顧公眾的角度,彰顯法庭命令不得被公然違抗的原則。藐視法庭罪的後果嚴重,量刑的選擇有多項,包括罰款、緩刑、監禁。當然法庭亦可以在特殊情況下,不作任何懲罰,而只是判決答辯人支付訟費。
5.一般而言,判決監禁是最後的對策,如果法庭判決監禁,該監禁的刑期應該盡量短,但是違反禁制令如果是蓄意的,法庭應該下達監禁命令。法庭在判決刑罰時,需要考慮有沒有任何求情理由、加重刑罰的理由、或答辯人彌補過失的情節。此外,法庭仍然可以考慮鍾法官的命令的性質、答辯人的行為是否蓄意或無意、申請人是否受到影響、答辯人是否知道她違反法庭命令的行為的嚴重性,及答辯人是否有一些顯示有合作的行為。以上的原則出現在Bruno Arboit v Koo Siu Ying and Ling Meng Chu Pearl [2016] 3 HKLRD 154一案當中。
6.在本案中,彭女士沒有呈交任何求情的誓章,她今天在法庭中作出口頭陳述,本席看不到她有甚麼求情理由。彭女士不過重申她自己是一個受害人,她想取回金錢的賠償,佢不承認有藐視法庭的行為,她不認識法律,她亦聲稱自己在投資當中蝕了過千萬元,生活困難,目前在做保安工作,每月做五至十天。
7.法庭聽取了以上彭女士所作的陳述後,認為沒有一項可以令法庭削減她刑期的原因。
8.在本案,彭女士的行為實屬蓄意及嚴重,她是收到風聲,知悉申請人唐女士會在公眾地方舉行講座,她形容該講座為詐騙大會,並特意舉橫額,吸引公眾的目光,令唐女士可能在眾人面前尷尬、出醜。此後,彭女士在臉書的私隱設定為公開設定的情況下,發出帖文及發布照片,讓公眾可以閱覽,她的行為令唐女士的聲譽受損。
9.再者,根據判詞的第50段,可以看到彭女士蓄意違反鍾法官的命令的思想狀態,她是刻意地避重就輕而發布帖文及相片的。彭女士違反鍾法官的命令的行為具持續性,她逃避送達,即使獲取法律文件後,即是第二次及第三次送達後,她在臉書的帖文及照片仍然存在,在審訊當天亦然。
10.在審訊當天,在接受盤問中,當大律師問及彭女士會否向申請人道歉時,彭女士斷然拒絕,顯示她毫無悔意,遑論作過任何彌補的行為。
11.基於以上案情嚴重,本席認為應該判處監禁。基於初犯,並且以最短刑期為考慮,本席判處彭女士即時入獄1個月。由於沒有減刑或者其他的原因,本席認為即使緩刑亦不適合。
12.訟費方面,根據一般做法,藐視法庭者一經判刑,應該支付對方的訟費,並且以彌償基準作為評定的準則。本席認為彭女士應該支付申請人唐女士在本案的訟費,並且以彌償基準計算,沒有其他原因需要更改這一項原則的適用性。
13.本席考慮過申請人的訟費陳述書,顯示若果以彌償基準的方式計算,在訟費陳述書內所聲稱的訟費是在合理的幅度之中,本席亦考慮到今次及上次聆訊的時間,整體而言,本席判決彭女士須要支付的訟費是HK$170,000。
|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第一及第二申請人: 由戴鄧莊李律師行轉聘黎暐晴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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