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欽賢 對 高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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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2026年5月29日,頒下判案書 ( [2026] HKDC 933 ),裁定被告人違反在 DCCJ 1408/2023 案中他在2023年9月14日向法庭作出的承諾,藐視法庭罪成,今天是聽取被告人求情及量刑的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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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 6126/2024 [2026] HKDC 11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24年第61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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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席在2026年5月29日,頒下判案書 ([2026] HKDC 933),裁定被告人違反在 DCCJ 1408/2023 案中他在2023年9月14日向法庭作出的承諾,藐視法庭罪成,今天是聽取被告人求情及量刑的聆訊。 2.聽罷原告人陳詞及被告人求情後,本席判處被告人罰款港幣50,000元,需要在2026年7月8日下午4點前繳付,如未能準時繳付,則以監禁14日取代。以下是該判刑理由。 3.被告人被裁定違反承諾的案情,在上述判案書已經闡述,本席在此不再重複。 4.藐視法庭罪的量刑原則包括:
(Arboit v Koo Siu Ying (No 2) [2016] 3 HKLRD 154; 唐因及另一人 v 彭春娥 [2020] HKCFI2368) 5.被告人現在56歲,在內地長大,在2000年移居香港,他已婚,有一個11歲的兒子。 6.被告人明顯地是性格非常主觀、執著和執拗的人。雖然他對原告人的各項指控和批評的爭議已經正式進入法律程序,將會在1408案的誹謗案中正式審議,但在仍候審這期間,他不等候 (或不理會) 法庭將會作出的判定,堅持認定他是對的一方。他認為由於他自己認定「內容屬實」,就可以輕視向法庭的承諾,跟從自己的執意而違反該承諾。所以,本席認為被告人的違反承諾行為實屬蓄意。 7.他在書面求情陳詞及在本聆訊時,都向法庭就違反承諾表達誠懇歉意。本席相信亦盼望經過本案後,他對於香港法治及法庭程序,特别對於尊重和遵守法庭命令和向法庭的承諾,有一個正確的認知,會嚴肅地完全遵守。 8.本席亦考慮他違反承諾一及承諾二的情節和影響都不算嚴重。 9.就違反承諾一,被告人只是在該微信群組內發佈,並未有在其他地方或以其他方式向公眾發佈,而該群組的成員只限於靖海軒的十多位股東。這樣的有限發佈亦支持被告人認為與原告人的爭議牽涉靖海軒,所以股東們應該知悉的說法 (雖然這想法不能作為可以違反承諾一理由)。 10.另外,他發佈的是與原告人的爭議相關的法律程序裡的不同文件的節錄,而在該些文件內容裡,他在字眼上已經收斂了,沒有重複在3月10日信函及3月29日陳述書裡所載有的侮辱字眼。這也一定程度支持被告人不是特意地去違反承諾一的說法。本席接納被告人違反承諾一的情節,對原告人的影響,相對有限。 11.就違反承諾二,只涉及在該微信群組內發佈了3個短信息和2個較長的信息 (見該判案書第14段) ,對原告人、原告人的太太及他的兒子作出的騷擾相當輕微。 12.基於上述考慮,本席認為合適的判刑,是罰款港幣50,000元,需要在2026年7月8日下午4點前繳付,如未能準時繳付,則以監禁14日取代。 13.訟費方面,根據一般做法,藐視法庭者一經判刑,應該支付對方的訟費,並且以彌償基準作為評定的準則。由於沒有其他原因令這一項原則不適用,本席命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本案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並包括大律師證書,以彌償基準計算。
原告人:由董吳謝林律師事務所委派的蕭錦濤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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