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欽賢 對 高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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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2026年5月29日,頒下判案書 ( [2026] HKDC 933 ),裁定被告人違反在 DCCJ 1408/2023 案中他在2023年9月14日向法庭作出的承諾,藐視法庭罪成,今天是聽取被告人求情及量刑的聆訊。

Cites 3 cases

Case No.DCMP 6126/2024[2026] HKDC 114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MP 6126/2024

[2026] HKDC 11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24年第6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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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WONG YAM YIN(王欽賢)向Gao Jinbo(高景波)申請交付羈押令
 
  有關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第52號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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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WONG YAM YIN(王欽賢)  
被告人 GAO JINBO(高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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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錦泉法庭聆訊
量刑聆訊及判刑日期: 2026年6月25日
判刑理由書日期: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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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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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2026年5月29日,頒下判案書 ([2026] HKDC 933),裁定被告人違反在 DCCJ 1408/2023 案中他在2023年9月14日向法庭作出的承諾,藐視法庭罪成,今天是聽取被告人求情及量刑的聆訊。

2.聽罷原告人陳詞及被告人求情後,本席判處被告人罰款港幣50,000元,需要在2026年7月8日下午4點前繳付,如未能準時繳付,則以監禁14日取代。以下是該判刑理由。

3.被告人被裁定違反承諾的案情,在上述判案書已經闡述,本席在此不再重複。

4.藐視法庭罪的量刑原則包括:

a. 藐視民事法庭命令是一個嚴肅的問題,法庭命令必須得到遵守。法庭在判决藐視法庭罪時的首要考慮是向所有訴訟人表明法庭命令務必遵守的重要性,而不僅只是向藐視者本人表明;

b. 判刑的目的是懲罰違反法庭命令的行為,同時透過判定的懲罰作為阻嚇,確保所有法庭命令被遵守,使命令發揮其作用;

c. 所以,在考慮量刑時,法庭考慮答辯人的個人背景情況、干犯藐視罪的情節、及在該案的其他相關事情;但另一方面,亦須兼顧及彰顯法庭命令不得被違反的原則。法庭必須平衡這兩個目標;

d. 藐視法庭罪的量刑的選擇有多項,包括罰款、緩刑、監禁等。監禁應被視為最後的制裁手段,但對於蓄意不遵從法庭命令的行為,監禁通常是合適的刑罰。任何監禁刑期都應盡可能短,以符合案件的情况;

e. 法庭要考慮所涉命令和違反的性質、違反的程度、其原因、動機和精神狀態、申索人是否因藐視法庭罪而受到損害,損害是否可以補救、違反者有否移除藐視的行為或顯示合作或有悔意、是否有其他求情理由、或加重或減輕處罰的因素,等等。

(Arboit v Koo Siu Ying (No 2) [2016] 3 HKLRD 154; 唐因及另一人 v 彭春娥 [2020] HKCFI2368)

5.被告人現在56歲,在內地長大,在2000年移居香港,他已婚,有一個11歲的兒子。

6.被告人明顯地是性格非常主觀、執著和執拗的人。雖然他對原告人的各項指控和批評的爭議已經正式進入法律程序,將會在1408案的誹謗案中正式審議,但在仍候審這期間,他不等候 (或不理會) 法庭將會作出的判定,堅持認定他是對的一方。他認為由於他自己認定「內容屬實」,就可以輕視向法庭的承諾,跟從自己的執意而違反該承諾。所以,本席認為被告人的違反承諾行為實屬蓄意。

7.他在書面求情陳詞及在本聆訊時,都向法庭就違反承諾表達誠懇歉意。本席相信亦盼望經過本案後,他對於香港法治及法庭程序,特别對於尊重和遵守法庭命令和向法庭的承諾,有一個正確的認知,會嚴肅地完全遵守。

8.本席亦考慮他違反承諾一及承諾二的情節和影響都不算嚴重。

9.就違反承諾一,被告人只是在該微信群組內發佈,並未有在其他地方或以其他方式向公眾發佈,而該群組的成員只限於靖海軒的十多位股東。這樣的有限發佈亦支持被告人認為與原告人的爭議牽涉靖海軒,所以股東們應該知悉的說法 (雖然這想法不能作為可以違反承諾一理由)。

10.另外,他發佈的是與原告人的爭議相關的法律程序裡的不同文件的節錄,而在該些文件內容裡,他在字眼上已經收斂了,沒有重複在3月10日信函及3月29日陳述書裡所載有的侮辱字眼。這也一定程度支持被告人不是特意地去違反承諾一的說法。本席接納被告人違反承諾一的情節,對原告人的影響,相對有限。

11.就違反承諾二,只涉及在該微信群組內發佈了3個短信息和2個較長的信息 (見該判案書第14段) ,對原告人、原告人的太太及他的兒子作出的騷擾相當輕微。

12.基於上述考慮,本席認為合適的判刑,是罰款港幣50,000元,需要在2026年7月8日下午4點前繳付,如未能準時繳付,則以監禁14日取代。

13.訟費方面,根據一般做法,藐視法庭者一經判刑,應該支付對方的訟費,並且以彌償基準作為評定的準則。由於沒有其他原因令這一項原則不適用,本席命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本案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並包括大律師證書,以彌償基準計算。

  ( 陳錦泉 )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由董吳謝林律師事務所委派的蕭錦濤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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