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沈儀明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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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呈請人在2021年3月1日提交破產呈請書,要求法庭對債務人作出破產令「 呈請書 」。在考慮過 (1) 債務人於2021年3月1日存檔的非宗教誓詞「 有關誓詞 」;(2) 債務人於2021年4月28日存檔的《債務人擬反對呈請的通知書》「 有關通知書 」及 (3) 她的口頭陳述 (其內容與有關誓詞內容基本上完全相同),本席對債務人作出一貫破產令,並另行領下書面理由。以下為本席對債務人作出破產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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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B 1229/2021[2021] HKCFI 1686
Court
HCB
Date07 Jun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1229/2021

[2021] HKCFI 16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21年第12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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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沈儀明 (債務人)
單方面申請: 何寶蓮 (呈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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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靜芬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21年6月7日
判決日期 : 2021年6月7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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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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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呈請人在2021年3月1日提交破產呈請書,要求法庭對債務人作出破產令「呈請書」。在考慮過 (1) 債務人於2021年3月1日存檔的非宗教誓詞「有關誓詞」;(2) 債務人於2021年4月28日存檔的《債務人擬反對呈請的通知書》「有關通知書」及 (3) 她的口頭陳述 (其內容與有關誓詞內容基本上完全相同),本席對債務人作出一貫破產令,並另行領下書面理由。以下為本席對債務人作出破產令的理由。

2.於2020年6月23日,高等法院許家灝聆案官作出命令,(1) 剔除債務人於2019年6月28日在HCA 1157/2019存檔的申索陳述書,(2) 撤銷該訴訟「該訴訟」及 (3) 債務人需要支付呈請人在該訴訟的訟費,另作評估 「聆案官命令」。聆案官於2020年7月20日下達評估該訴訟的訟費為港幣400,000元之命令「該債項」,並須由債務人即時支付予呈請人「聆案官訟費命令」。

3.債務人在2020年7月6日就聆案官命令提出上訴。該上訴於2020年9月1日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聆訊,並於2020年10月20日下達命令撤銷該上訴,及判債務人須付予呈請人在上訴的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書面評估「楊官命令」。債務人在2020年11月3日提出上訴至上訴法庭,訟案編號為CACV 589/2020,聆訊日期仍待定。

4.於2020年9月1日,呈請人透過代表律師歐華律師事務所送達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statutory demand) (“SD”) 給債務人,根據聆案官訟費命令,要求債務人在SD送達後的21日內償還該債項。債務人沒有償還該債項。

5.其後楊法官於2021年2月10日頒下訟費判決書,評估債務人的上訴合理訟費為HK$160,000。

6.呈請人並沒有就該債項的償付而持有債務人提供的任何抵押。

7.債務人對呈請人、聆案官及楊法官作出很多指控,但其指控都是她一面之詞,毫無理據可言。該等指控可以歸納為下列3點反對理由:

(1) 她認為呈請人就剔除申索陳述書的訟費過高及不合理,而聆案官評估的訟費亦不合理;

(2) 聆案官在評定訟費的過程中處理不當亦不公平;及

(3) 她有理據提出該訴訟,聆案官及楊法官不應撤銷該訴訟。債務人不斷提出她在該訴訟對呈請人的各種指控,以支持其訴訟的理據。

8.本席認為,債務人提出的反對理由均不能視為反對破產呈請書的理據,因為該債項是基於聆案官評估的訟費,而債務人的上訴亦已經由楊法官審理,並在判決書[2020]HKCFI 2644 詳列不接納該等指控及債務人要求的濟助的原因。雖然債務人提出上訴至高等法院上訴庭,但是,除非楊法官或上訴庭作出暫緩執行的命令,債務人的上訴並不影響楊官命令或聆案官命令的有效性及其對債務人的約束力。

9.另外,雖然債務人提交了有關通知書,當中列出債務人擬反對題述呈請的理由,試圖把SD廢除。但是,黎達祥聆案官已經於2021年2月9日作出指示,不受理債務人於2020年9月份意圖廢除《法定要求償債書》的申請。

10.因此,債務人必須遵從聆案官命令,向呈請人支付該債項及其引發的相關利息。

11.由於債務人在庭上確定不會償還該債項,在破產條例第 6A(1)(a)下,債務人可被視為無能力償付債務 (inability to pay),因此本席頒下慣常破產令。

  (陳靜芬)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歐華律師事務所的鄧浚濠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破產管理署的梁慧嬈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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