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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被告人於2021年6月2日發出傳票,申請延時上訴。被告人打算就何展鵬聆案官於2020年5月22日所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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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932/2019 [2021] HKCFI 19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9年第19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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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1.本案被告人於2021年6月2日發出傳票,申請延時上訴。被告人打算就何展鵬聆案官於2020年5月22日所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 2.本席在審閱有關宗卷及聆聽兩方陳詞後,決定駁回被告人的申請。首先,被告人就何聆案官的命令已經向楊家雄法官提出上訴。楊法官已在2020年10月29日駁回被告人的上訴申請。基於一案不能兩次向同級法院上訴的原則,本席認為法庭並不應該再處理被告人就何聆案官第二次的上訴。楊法官已經駁回被告人的上訴申請。本席看不到被告人有什麼理據可以要求另一個同級法庭再就同一上訴,多次處理。這明顯是濫用司法程序。 3.再者,本席亦認為被告人沒有合理的理由拖延了上訴的時間。故此,被告人的延時申請並沒有合理的基礎。 4.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被告人的申請,並命令被告人必須支付原告人由2021年6月2日傳票所產生的一切合理費用。費用由有關聆案官厘定。 5.原告人在2021年6月22日亦基於被告人一案多訴提出申請要求法庭禁止被告人在沒有得到法庭同意前再提出任何訴訟。這是一個比較嚴重的申請,因為我們的法庭一般應容許市民就個人利益受到侵害提出訴訟。這是一項在<<基本法>>下重要的個人權利。 6.被告人向法庭表示她一案多訴是基於對司法程序的不了解,並非刻意濫用司法程序。本席相信被告人的解釋。同時,被告人亦向本席保証她不會再一案多訴。 7.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就原告人的申請不作出任何命令包括訟費命令。
原告人: 由張世文蔡敏律師事務所戴嘉敏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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