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闗vu Thi Suu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MP 199/202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July 2021 before 張澤祐 JA, 朱芬齡 JA.

2. 申請人是越南國民,現年59歲。她於2014 年 9 月2 日被轉介至入境事務處。調查期間,上訴人承認她於2014年9月2日經中國大陸偷渡進入香港。上訴人於2016 年10 月6 日,以書面陳述方式提出免遣返保護聲稱,她聲稱如被送返越南,她的債主會因她無力償還債務而傷害甚至殺害她。

Legal issues: Extension of time to appeal against refusal of leave for judicial review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extension of time to appeal dismissed; applicant's summons of 29 October 2020 set aside.

Cited by 6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CAMP 199/2020[2021] HKCA 98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8 Jul 2021
Judge張澤祐 JA, 朱芬齡 JA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199/2020

[2021] HKCA 9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2020年第19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119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VU THI SUU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判決書日期: 2021 年 7 月 8 日

決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重新申延期上訴

1.1.2018 年 6 月 25 日, 申請人存檔表格 86 及誓章,針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

1.2.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針對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於 2018年 6 月 8 日撤銷申請人對入境事務處處長2017 年12 月29 日的免遣返決定提出上訴。

1.3.2020年1月8日,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忠基撤銷申請人的擬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1.4.2020年6月1日,申請人就陳法官的裁決申請延展上訴期限。2020年8月20日,陳法官拒絕該申請。陳法官指出,申請人沒有於傳票或誓章中提供任何上訴基礎,或指出他的判決有明顯犯錯之處。因此,陳法官看不見申請人的擬上訴申請有任何成功機會。

1.5.2020年10月29日,申請人提交傳票和誓章,重新向本庭申請延展上訴期限。有關的法律程序可見:Tang Chai On v Tang Sing Ki [2016] 5 HKLRD 104 第3至8段。申請人並無根據法庭指示提交書面陳詞。

1.6.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 號命令第14A(1) 條規則,本庭有權不以口頭聆訊方式處理非正審申請。本庭考慮到申請人提交的傳票和誓章,認為本申請可以不以口頭聆訊方式而以書面形式處理。

II.   案件背景

2.申請人是越南國民,現年59歲。她於2014 年 9 月2 日被轉介至入境事務處。調查期間,上訴人承認她於2014年9月2日經中國大陸偷渡進入香港。上訴人於2016 年10 月6 日,以書面陳述方式提出免遣返保護聲稱,她聲稱如被送返越南,她的債主會因她無力償還債務而傷害甚至殺害她。

III.   處長的決定

3.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在2017年12 月29 日發出決定通知書,就酷刑風險、《人權法案》第三條風險、《人權法案》第二條風險,以及遭受迫害風險的理由作出考慮,拒絕了申請人的免遣返保護聲請。

IV.   上訴委員會

4.1.申請人不服處長的決定,於2018 年1 月11 日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經審閱有關文件後,裁定沒有理據舉行口頭聆訊。案件以書面審閱方式處理  。上訴委員會於2018 年6 月8 日駁回上訴人的聲稱。

4.2.上訴委員會認爲申請人沒有正當的畏懼理由。申請人在所聲稱的兩次討債事件中均沒有受到傷害。她涉及的糾紛僅為私人貸款的糾紛,與種族、宗教、國籍,或者屬於其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並沒有關係。公共或政府機關沒有介入申請人的私人債務糾紛,她離開越南時沒有遇到政府的任何阻撓及若申請人被遣返越南,她不會受到傷害。

V.   擬提出的司法覆核

5.申請人在2018年6月25日存檔表格 86及誓章,針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她的理據是「如果本人被迫返回越南,生命會有危險… 因為…第一及第二答辯人…沒有考慮到本人所面對的困難和越南實際的貪污情況是比外國的報告嚴重得多」。

VI.   法官的決定及延期決

6.1.陳法官認爲上訴委員會沒有在法律或程序方面犯錯,它的裁斷也合理。因此,陳法官判斷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沒有合理成功機會,並在2020 年1 月8 日撤銷了她的申請。

6.2.就申請人在逾時四個多月後提出的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陳法官裁定申請人未有提供任何上訴理據。陳法官認為申請人未能清晰指出法庭的判決有任何明顯錯誤之處。

VII.   本申

7.申請人在本申請稱法庭沒有考慮她的教育水平、語文能力、疫情期間的實際困難及尋找翻譯員的困難等。

VIII.   分析

8.1.上訴法庭就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會考慮以下各點:

1)  延誤的時間;

2)  延誤的原因;

3)  上訴勝算的機會;及

4)  如批准延期是否會對答辯人不公。

8.2.本庭現會集中分析申請人就陳官拒絕她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上訴勝算機會。申請人就本申請只是提出她的申請受到延誤的原因,但沒有提供任何上訴理據去指出陳法官拒絕她擬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裁決的錯誤之處。她亦沒有就上訴委員會的裁決提供任何合理理據以証明有關裁決是不穩妥的。  

8.3.基於上述理由,本庭認為申請人未能証明她的上訴具有合理勝算的機會。 因此,本庭駁回她的延期申請,並撤銷申請人2020年10月29 日的傳票。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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