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getto Jewellery Co Ltd v. Lau Chiu Ying and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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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劉女士就着聆案官的命令而提出的上訴,於2021年3月29日的聆訊中遭本席駁回。本席其後於4月12日發出判決理由及訟費判決書 (「 判決書 」),就該上訴,暫令劉女士支付原告人該上訴的訟費$8,000。劉女士不服,逾期於5月3日藉傳票提出本申請,要求更改訟費命令,由原告人支付劉女士的訟費。原告人反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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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548/2014 [2021] HKCFI 2098 IN THE 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CTION NO 2548 OF 2014 ____________ BETWEEN
(by original action) ____________ AND BETWEEN
(by counterclai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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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 |
| 最後提交陳詞日期 : | 2021年6月11日 |
| 判決書日期 : | 2021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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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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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劉女士就着聆案官的命令而提出的上訴,於2021年3月29日的聆訊中遭本席駁回。本席其後於4月12日發出判決理由及訟費判決書 (「判決書」),就該上訴,暫令劉女士支付原告人該上訴的訟費$8,000。劉女士不服,逾期於5月3日藉傳票提出本申請,要求更改訟費命令,由原告人支付劉女士的訟費。原告人反對申請。
2.本席考慮了雙方的書面陳詞。
3.劉女士申請更改訟費暫令的日期於4月26日屆滿。劉女士於4月23日藉信件方式提出更改訟費暫令的要求。本席於下一個工作天(即4月26日)即回函提醒劉女士以傳票作出申請。劉女士於5月3日才正式發出傳票。
4.劉女士逾期作出申請,卻沒有申請延展時限,在其誓章中也沒有解釋延誤申請的理由。作為自訴人士,她錯誤使用程序本身並不是延展期限的充分理由。
5.此外,劉女士在她的書面陳詞中,聲稱她以爲衹需支付原告人總共$8,000的訟費,所以沒有在傳票要求處理聆案官席前的訟費。由於那是劉女士個人的誤解,本席看不出爲何要將錯就錯,把已遭駁回的上訴從新考慮。
6.此外,劉女士在聆案官席前:
(1) 要求本案所有聆訊以中文進行,但此部份的申請無論在聆案官席前還是在上訴中均告失敗(判決書第9-11段)。
(2) 要求所有文件均提供譯本,部份也是失敗了。
7.訟費隨判決結果而定,但在判決書第2段,本席已說明不會要求劉女士支付原告人所有訟費,而且在判決書第17-25段中解釋判決訟費的原因。
8.劉女士倚賴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v斯旭韻 [2010] 3 HKLRD 734來嘗試説服法庭就着她的上訴而不作訟費命令。然而訟費屬法庭行使酌情權的命令,星展銀行中的當事人沒有如劉女士一樣在審訊結束後才提出要求中文譯本的上訴。
9.本席不獨考慮了劉女士的情況,也對原告人的情況一併考慮,最後決定本來可以用彌償基準計算的訟費也因着原告人的訴訟行爲而大幅削減。劉女士的陳詞並未能指出本席在使用法律方面或考慮事實方面有何缺漏。本席看不出再度削減訟費的空間。
10.劉女士的陳詞還提及她在其餘兩宗案件對於使用中文的情況,她説本席的判決對她在其他案件產生重大影響。但即使本席的判決在其他案件有指導性的作用,那根本與本上訴無關。
11.由於劉女士未能說服本席更改訟費暫令,因此,本席撤銷其申請,並命令劉女士支付原告人在本申請的訴訟費,簡易評定爲$5,200。
| (歐陽桂如)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原告人(原訴訟)及第二被告人(反申索):由的近律師行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第一被告人(原訴訟):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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