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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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物罪」罪名成立,違反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判入獄7天緩刑12個月。控罪指上訴人於2020年8月31日,在香港島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LG4層保管一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高等法院外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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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87/2020 [2021] HKCFI 22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38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194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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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物罪」罪名成立,違反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判入獄7天緩刑12個月。控罪指上訴人於2020年8月31日,在香港島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LG4層保管一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高等法院外牆。 2.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3.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簡潔但清晰地道出雙方的案情。 控方案情 4.控方第一證人是高等法院的高級保安員。案發時他在高等法院大樓低層4樓平台入口處當值。約在早上11時5分,他看見上訴人手持一個淺色袋,於是上前向他作出查詢。上訴人說他是要來這裏噴漆,並從袋內拿出一支噴漆來。由於上訴人情緒激動,控方第一證人要求上訴人先行冷靜。控方第一證人之後通知法庭警察並要求支援。警員到場後,控方第一證人將上訴人交由警方處理。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作供。他今年87歲,是一名退休人士。案發當天早上,他一個人帶同涉案的噴漆及一些文件到高等法院。就他與控方第一證人的對話,他已記得不太清楚,但他承認他曾經把噴漆拿出來,及之後便有大約七至八個警員到場。至於他在拘捕及警誡下的說話及兩份會面紀錄的內容,他承認是他自願提供的。他指他這樣做是因為他投訴無門,沒有人理會他。 上訴理由 6.上訴聆訊前,上訴人寫了多封信給法庭,信中並沒有提出正式的上訴理由。他指有一位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他一項控罪罪名成立。他沒有清楚列明是什麼罪行,但從他信件內容可以看出是一項刑事損壞罪。他的信中又指一位高等法院法官拒絕他在一件案件的上訴。他沒有指出是什麼案件,但相信就是他就這一項刑事損壞罪定罪上訴的裁決。 7.他在信中列出這兩位法官的名字,並且用一些羞辱的說話,指他們知法犯法和無法無天。他的信中又指出,葵涌醫院派人暴力地捉他到伊利沙伯醫院,之後將他送到葵涌醫院,無端將他囚禁兩個多月,使他受了許多苦難。他對警察也提出投訴,指出他們包庇醫院,暴力殘害他。 8.上訴聆訊的時候,他複述了這些內容,而唯一與上訴有關的就是指案中沒有足夠證據。 討論 9.根據控方的證供,當上訴人被以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的罪名拘捕時,在警誡下說:「係呀,我用支油係用嚟申冤㗎。」在後來進行的會面中,當警員問他因何在案發現場出現的時候,他這樣說:「因為當時我想到高等法院想搵高等法院的職員替我申冤,但由於高等法院的職員沒有理我,於是我便到高等法院LG4層對出的通道想噴漆。」 10.當警員再問他因何要噴漆時,他說由於他想申冤,於是希望用油漆在高等法院範圍內的地方噴字用作呼冤。 11.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亦承認涉案的油漆是他擁有的,及是他從攜帶的環保袋內取出來,並打算用來在高等法院範圍內噴申冤的字句。 12.原審的時候,上訴人指他用這些噴漆提出申冤是合理的辯解。他這個辯護的理由被裁判官拒絕接納。裁判官的做法完全正確。若果不是控方第一證人當值的時候機警,及時制止上訴人,上訴人一定已經把噴漆噴在高等法院的牆上。香港是一個法治的社會,上訴人應該以合法的途徑去提出申訴。以噴漆噴在牆上以表示不滿,當然會對牆壁造成損壞,更不是一個法治社會可以接受的行為。社會期望每一個人都奉公守法,不將法律以私人的意志去執行。上訴人的辯護理由當然不可以作為合理的辯解。 13.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裁決是完全正確和穩妥的。案中有足夠的證據支持上訴人的定罪,並沒有任何理由需要作出干預。 結論 14.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謝汝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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