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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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他在否認控罪和經審訊後,於2024年1月29日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港幣3000元。上訴人於同日遞交通知書,就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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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1/2024 [2025] HKCFI 15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7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1061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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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他在否認控罪和經審訊後,於2024年1月29日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港幣3000元。上訴人於同日遞交通知書,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指稱,上訴人在2023年5月16日,在政府總部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政府總部的外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簡單而言,根據控辯雙方呈堂的承認事實P1 (上訴人由當值律師代表),上訴人在案發當天約下午2時43分,被政府總部的保安員 (PW1) 發現在政府總部外進行抗議,上訴人帶來三張印有抗議內容的標語牌及揚聲器,PW1之後接收了一封上訴人致行政長官的信件。 4.約下午2時50分時,上訴人大聲呼喊並把三隻蛋及兩個番茄扔向政府總部外牆,導致該外牆受損。警方到場拘捕上訴人。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過嚟掟雞蛋同番茄宣洩憤怒」。 5.控方亦把顯示政府總部外牆在事件後的污損情況的照片 (P11) 呈堂。 辯方案情 6.上訴人選擇作供,沒有傳召其他辯方證人。 7.上訴人供稱,他於1995年就一宗刑事案件被無理定罪,服刑一年後上訴得直,其後他向政府展開長達30年的申訴要求索償。案發當日,由於上訴人認為行政長官沒有兌現10天回覆的承諾,便帶同裝有番茄及雞蛋的塑膠盒到政府總部示威。在遞交請願信後,他向政府總部外牆投擲番茄及雞蛋。 8.上訴人指他是在受到不公平及打壓下迫於無奈以掟雞蛋及番茄形式宣洩,他知悉此行為會弄污牆壁,留下污漬,但他認為一抹便可清理,不會損壞任何物件。 裁判官的裁定 9.裁判官接納 PW1,即政府總部的保安員的證供為事實。事實上,控辯雙方均不爭議上訴人曾在涉案當天向政府總部外牆投擲雞蛋及番茄,而該外牆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 10.案中爭議點為上訴人向政府總部外牆投擲雞蛋及番茄該行為是否構成「損壞」該外牆,上訴人是否有合法辯解,以及上訴人是否有控罪所需的相關意圖。 11.就上述有關「損壞」的議題,裁判官在考慮一系列案例後,指出控罪所涉的「損壞」此元素不須屬永久「損壞」,造成物件價值或用途上暫時性的損害亦屬「損壞」。裁判官留意到呈堂相片反映在上訴人作出涉案行為後,寫有「政總大廈」標誌的外牆大範圍地由上至下沾染黃色及紅色液體,並不只屬輕微的改變,外牆外觀明顯被改變。呈堂照片亦顯示案發後該範圍要被封鎖,作為政府大樓的標誌,封鎖及清潔期間其用途上暫時性被損害亦足以構成「損壞」。 12.就第二個議題,裁判官亦裁定上訴人的「申訴無門」或「有冤無路訴」,並不構成「合理辯解」 (準確點根據條例應是「合法辯解」)。即使上訴人對政府部門不滿亦不可任意損壞政府設施,必須從合法途徑申訴。 13.最後議題,就相關意圖方面,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帶備雞蛋番茄到場示威是有預謀,他亦同意知悉向外牆投擲雞蛋及番茄會留下污漬,沾污政府總部外牆及字樣,改變外牆的外觀及導致外牆需封鎖清潔,這些明顯是上訴人期望達到的效果。故此,上訴人必然會有損壞外牆的意圖或知悉有關風險並罔顧該外牆是否會被損壞。 14.裁判官最終裁定上訴人面對的刑事毀壞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15.綜觀上訴人在其上訴通知書的說法及庭上陳詞,撇開他對有關部門或人士的不滿外,他主要的上訴理由仍是他審訊時的兩個要點,即:- 理由一: 針對控罪中的「損壞」元素,上訴人特別指出,就政府總部外牆有否被損壞,上訴人表示他曾向社署扔雞蛋及番茄,他用紙巾清潔了事,沒有留下痕跡,亦沒有被檢控。 理由二: 針對控罪中的有「合法辯解」元素,上訴人詳細列出他向政府索償的案件歷史,並認為政府沒有根據法庭裁決給予賠償,他「有冤無路訴」,故他向政府外牆投擲雞蛋及番茄的行為「情有可原」,他有合理辯解 (意思是條例中的「合法辯解」) 。 答辯人的陳詞 16.答辯人陳詞指上訴人現在的理由已全由裁判官處理。 17.就上訴人聲稱的「合理辯解」,答辯人引述原訟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林 HCMA 387/2020 (未經彙編) (日期:2021年8月3日) 一案中第12段的觀察:
18.答辯人亦提供資料,指上訴人所指其遭惡意檢控的索償案件,已由不同級別的法庭處理。 19.答辯人亦陳詞指,裁判官正確地指出「損壞」此元素不須屬永久損壞,造成物件價值或用途上暫時性的損害亦屬損壞,亦特別依賴裁判官亦有引述的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秋琪 HCMA 214/2022 其中判詞第28段,指在牆壁上塗鴉足以構成「損壞」,而以此「傳遞訊息」或「引起關注」亦不構成「合法辯解」。 20.答辯人邀請法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 本席的分析及決定 21.根據終審法院案例HKSAR v HUI LAI KI (許麗琪) (2024) 27 HKCFAR 265,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即使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上訴法院依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22.本席以「重審」的形式重新審視案中所有證供,特別是有關控罪中「損壞」及「合法辯解」兩元素,本席同意上述黃林案及楊秋琪案和裁判官的分析和結論,認為在本案中的往牆上投擲雞蛋和番茄,與上述兩案的往牆上塗鴉的性質或情況相若,就算沒有做成永久損壞,只造成物件價值或用途上暫時性的損害亦可構成控罪中的「損壞」。 23.上訴人所提出的理由無一成立。就算他真的主觀地對他之前的案件不滿或真的自覺投訴無門,最多只可算是求情理由,不構成對控罪的任何有效抗辯。 24.案中證據,顯示他帶備雞蛋和番茄往政府總部示威,在交出請願信後,甚至獲與保安拍照作實,亦在明知會弄污外牆留下污漬的情況下,往政府總部字樣投擲兩個番茄及三隻雞蛋,造成1米x 2米的污漬,以上種種,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涉案的刑事毀壞罪,即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政府的財產,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