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興娟 對 陳錄魁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370/202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August 2021.

1. 本庭在2021 年5月11日駁回債務人的上訴。債務人不服裁決,現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她就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申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370/2020[2021] HKCA 117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1 Aug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70/2020

[2021] HKCA 11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370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法律程序案件2019年第724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債務人 LUO XING JUAN ANGELA (羅興娟)  
   
債權人 CHEN LU KUEI (陳錄魁)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判決書日期: 2021年8月11 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上訴許可申請

1.本庭在2021 年5月11日駁回債務人的上訴。債務人不服裁決,現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她就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申請。

II.    原則

2.《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就民事案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有以下規定: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重點強調)

3.債務人在動議通知書指本庭錯誤判決:

1)  DCCJ 8/2015 有關律師費用的判決應被撤銷;

2)  法庭不合理地不接納新證據,即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協議書;

3)  債務人確實於2014年11月12日搬離租用單位。

4.債務人在其書面陳述書提出以下各點:

1)  債務人不懂法律,所以遲交新證據;

2)  雙方租約已解除,但債權人依然提出訴訟,並不合理;

3)  債務人再度複述她聲稱有關交還單位的事發經過;

4)  本案的訟費由各方自付。

5.本庭不認為上述的論點具有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議題或本上訴具有任何「其他理由」應交由終審法院處理。

6.本庭駁回債務人的申請,並下令她支付本申請的訟費。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債務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債權人: 由羅本信律師行轉聘莊君如大律師代表。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37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