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鴻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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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第二被告溫鴻泰(以下簡稱「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罪名成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267/2020[2021] HKDC 108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Aug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67/2020

[2021] HKDC 10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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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溫鴻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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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
日期:  2021年8月26日
出席人士:  陳國維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無律師代表 (被告曾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至二     零二一年七月九日,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浩然律師事務 所延聘的大律師李國銓先生代表)
控罪:   [1] 串謀搶劫 (Conspiracy to rob)
  [3] 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 (Going equipped for stealing)
  [4] 攜帶仿製火器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Carrying an imitation firearm with intent to commit an arres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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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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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的第二被告溫鴻泰(以下簡稱「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罪名成立。

案情

2.本席接納的證供顯示,2019年12月30日凌晨約1時55分,警員在荃灣進行反罪惡巡邏時,期間在大河道與楊屋道交界附近截停被告及一名同行男子(該男子為本案第一被告李先生)。警員在搜查被告的背囊期間,發現一件仿製火器(即證物P1,一支氣槍連子彈匣),被告其後被警員制服。經搜查後,警員在被告的背囊內搜出24粒金屬珠、七個口罩、一對手套及一個頭套。警員在被告的左前褲袋搜出一條六角匙。

3.經專家檢測後,證物P1的氣槍可發射六毫米口徑的金屬珠,包括可發射從被告背囊內檢獲的金屬珠,而槍口能量少於兩焦耳。

被告的背景及求情

4.於被告現年52歲,在內地出生,於2018年來港定居。被告過往曾任職貨車司機及保安員。被拘捕前,被告是紮鐡學徒。被告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5.被告求情時指他過往沒有干犯過任何刑事罪行。他來港定居主要是照顧他的母親。被告因這宗案件已被扣押差不多兩年。他希望法庭輕判。

判刑

6.就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上訴庭並沒有訂下量刑指引。在量刑時,本席考慮在被告身上檢獲的物品的性質及種類。正如本席在裁決的時候指出,氣槍可以用來指嚇他人、六角匙及手套可用在干犯入屋犯法或盜竊的罪行,口罩及頭套則可以用作隱瞞身分。被告管有氣槍增加案情的嚴重性,是加刑因素。本席認為以被告管有的物品的種類及性質而言,適當的量刑起點為12個月監禁。被告管有氣槍令案情更加嚴重,量刑起點上調三個月,總量刑起點為15個月監禁。基於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他不能獲得一般的認罪扣減。然而,鑒於被告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本席酌情給予一個月的扣減,刑期下調至14個月監禁。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可以將刑期進一步下調。因此,被告的判刑是14個月監禁。

(張潔宜)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