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佛照 對 房屋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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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年7月12 日,本席拒絕給予申請人許可延長申請期限,亦拒絕他針對公署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本席並且頒下暫准命令,使申請人支付建議答辯人訟費。案件詳情見判案書,在此不贅。

Cites 1 case

Case No.HCAL 837/2020[2021] HKCFI 239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Aug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837/2020

[2021] HKCFI 23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83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劉佛照  
   
建議答辯人 房屋署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
書面陳詞:  2021年7月22日(申請人)
  2021年7月23日及8月2日(建議答辯人)
判決書日期: 2021年8月31日

引言

1.本年7月12 日,本席拒絕給予申請人許可延長申請期限,亦拒絕他針對公署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本席並且頒下暫准命令,使申請人支付建議答辯人訟費。案件詳情見判案書,在此不贅。

申請人陳詞

2.申請人來信,請求法庭更改暫准訟費命令。他說他和妻子已經七十歲,多年來沒有收入,只是倚靠政府津貼生活。就本案件,他們沒有能力聘請律師,精神上受到很大的壓力。申請人的妻子有長期病患,需要看醫生及服藥,並因這次的事件抑鬱。申請人說他最近收到房屋署的信件,要求他們搬走,因而徬徨無計,希望法庭可以體諒,不用他們負責訟費。申請人說他原本希望藉司法覆核申請,證明自己沒有作出虛假陳述,還自己一個清白,並讓妻子能夠在原址居住,以幫助她的康復等等。申請人附上妻子和自己的醫療報告。

建議答辯人陳詞

3.建議答辯方反對申請人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申請,理由如下:

(1)  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缺乏任何實質理據;

(2)  建議答辯方出席聆訊, 並正向法庭提供實質及有用的協助;

(3)  申請人事實上已就其理據在法官席前進行了聆訊;

(4)  申請人謹為個人(家庭)利益,而並非為任何公共利益,作出申請提出司法覆核。

考慮

4.本席經詳細考慮, 同意建議答辯方的陳詞。申請方的各項理據無一有可爭議之處,本席在判案書內已有分析和判斷,在此不贅。建議答辯方應法庭請求,就申請人的個案,在事實和法律方面給予了法庭相當幫助。申請人亦已運用機會,就其各項理據,在本席席前逐一陳詞。如建議答辯方所言,申請人的司法覆核是由個人(家庭)利益出發,並不是為了任何公共利益。此外,申請方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亦有相當的延誤,影響了相關部門的運作。

5.由於 (i) 建議答辯人(房屋署)只是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的執行機關; (ii) 房委會是根據香港法例第283章《房屋條例》第3條成立的法定機構; (iii) 本案件的遷出通知書, 是由房委會向申請人發出;及(iv) 房委會是根據《房屋條例》第19(1)(a)條獲授權發出通知書,因此本席正式命令,申請人須向房委會支付訟費,包括是次申請人申請更改暫准訟費令的訟費。

6.就訟費金額方面,建議答辯方須由本判決書日期起計七日內,將訟費陳述書存檔並送達申請人。申請人如要對訟費陳述書作回應,必須在收到訟費陳述書後七日內,以書面向法庭存檔並且送達建議答辯方律師。 然後,本席會以書面方式,經簡易程序,處理訟費金額。如果申請人未有及時存檔他的書面回應,本席亦會以書面方式,經簡易程序,處理訟費金額。

  ( 李運騰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建議答辯人: 范紀羅江律師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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