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000412/200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原告人“江蘇匯鴻國際集團土產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於2000年11月2日根據《仲裁條例》第2GG條及第40B條,單方向高等法院申請許可要求強制執行一項中國國際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於1998年8月7日針對被告人姜瑞英女士作出之裁決。該裁決下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損失100,000美元仲裁費及實際開支等人民幣56,000元。杜溎峰暫委法官於2000年12月15日頒令,批准上述申請,但同時指示被告人可於法定時限內,向法庭申請撤銷該項強制執行命令。被告人未有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撤銷申請。其後,杜法官於2001年2月12日作出判決,正式下令被告人向原告人支付賠償100,000美元仲裁費及實際開支人民幣56,000元,另加利息及訟費。
Cited by 3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