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T 12/2001 on BabelCite. This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June 2002 before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舉能內庭聆訊.
本案涉及申請人上海徐家滙商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答辯人金聯貿易公司之間的合同爭議,雙方原透過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就合約爭議進行仲裁。答辯人主張在中方股東變更後,與申請人不存在合法仲裁協議,故仲裁裁決無效。法院認為答辯人未於仲裁庭及內地法院階段提出無有效仲裁協議的異議,首次於香港法院强制執行程序中提出違反不容反悔原則,該論點不被接納。根據仲裁庭對申請人資格的認定,及無異議的仲裁程序事實,裁決有效並應强制執行。法院因此撤銷答辯人申請,並命令答辯人支付訟費。此案體現了不容反悔原則在仲裁強制執行程序中的適用,強化仲裁裁決的法律穩定性及可預見性。
Legal issues: 可否於申請强制執行內地仲裁裁決時提出無有效仲裁協議辯護
Outcome: 撤銷答辯人撤銷申請,申請人可就內地仲裁裁決申請强制執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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