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tex Toys Manufacturer Ltd v. Mei Po Plastic Manufacturing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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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他們自2014年11月起進行交易,2015至2016年度的交易額超過1,000萬元,而2016年9至10月的交易額亦有93萬多元。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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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3392/2017 [2021] HKDC 10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7年第33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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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1.這是一宗貨品售賣案件。 不爭議的事實 2.根據他們的狀書和開案陳詞,訴訟雙方對以下事實並無爭議。 3.他們自2014年11月起進行交易,2015至2016年度的交易額超過1,000萬元,而2016年9至10月的交易額亦有93萬多元。 4.2016年5月,原告人(「Potex」)作為賣方與被告人(「Mei Po」)作為買方訂立本案的售賣合約(「該合約」),Potex向Mei Po出售19,375件玩具[1],每件售價23元,總貨價445,625元。 5.該合約包括以下內容:—
6.訂立該合約時,Potex知悉Mei Po將會把貨品轉售給客人意圖獲利。 7.2015年5月27日,Mei Po根據該合約向Potex發出訂單(Release Order)。 8.2016年7月,Mei Po的客人同意Potex根據提交的樣本生產貨品。 9.2016年10月,Potex把貨品付運到Mei Po指定的地點。 10.2016年12月16日,Mei Po向Potex發出電郵,要求Potex提供書面保證(written indemnity)。 11.Mei Po承認未有支付貨價,亦沒有退還任何貨品。 原告人的案情 12.Potex的案情十分簡單,Potex已按照該合約提供貨品,但Mei Po卻違反合約,沒有支付貨價。 13.Potex在本案向Mei Po申索貨價445,625元。 被告人的案情 14.根據Mei Po的狀書:
15.Potex提供的貨品不符合4孔做法,並不適合Mei Po的用途。Potex違反該合約並作出失實陳述,Mei Po於是拒收貨品。Mei Po可能承受損失,在本案向Potex反申索528,087.50元[8]。 16.Mei Po似乎在狀書亦投訴Potex延誤交付貨品[9];但Mei Po審訊時確認並沒有這方面的投訴,只投訴Potex提供不符合4孔做法的貨品。 審訊 17.Potex否認作出失實陳述、否認該合約有Mei Po提出的兩項隱含條款、否認有違約、否認Mei Po有退貨,並否認Mei Po有蒙受損失。 18.本案的主要爭議在於:—
19.Potex的董事Winston Tse(「謝先生」)作供 。 20.Mei Po的證人是其董事Esmond Hung(「孔先生」)。 21.雙方對文件冊內的文件並無爭議。 22.開審前,Mei Po要求在盤問謝先生時援引從未有在本案法律程序披露的文件,即三份由Potex發出日期分別為2016年8月25日、2015年8月26日及7月27日的書面保證。Potex提出反對,原因是:(i)本案自2017年展開後,Mei Po一直有法律代表,直至最近才選擇親自行事,但Mei Po從沒有披露上述文件;(ii) 簽署文件的Potex僱員已於幾年前離職,Potex無從在短時間內作出查詢,法庭接納文件作為證據將會對Potex做成不公。Mei Po經考慮後決定撤回申請,不會在盤問時援引新證據。 23.另一方面,代表Potex的靳大律師援引案例Chinabase Holdings Ltd v Robert Chun Chung Ip [2016] 4 HKLRD 304,申請剔除Mei Po的狀書上有關失實陳述的指控。雖然本席曾給予代表Mei Po的孔先生時間考慮該案例,但孔先生仍表示未能完全明白案例及處理申請。靳大律師最終獲指示撤回申請。 討論 (1) Potex有否作出失實陳述? 24.孔先生忽略了就失實陳述作供,沒有提及Potex如何作出陳述[10]、Mei Po如何依賴Potex的陳述而訂立該合約[11],以及Potex如何明知或罔顧該等陳述是假等[12]。換言之,Mei Po沒有就失實陳述的指控舉證。 25.無論如何,Mei Po的指控與它們的案情不符。
26.本席不相信Potex曾作出Mei Po所指的陳述,無需考慮該等陳述(如有作出的話)是否失實或構成附屬協議[15]。 (2) 該合約是否包括Mei Po提出的兩項隱含條款? 27.雙方的分歧在於該合約是否有Mei Po提出的兩項隱含條款:絕不接受任何次貨或有缺陷貨品;及4孔做法。 28.就於前者,孔先生在盤問下承認,其實小缺陷(minor defects)是可以接受的,就如Mei Po的客人於2016年9月26日第二次派專人驗貨時,雖然發現貨品仍有小缺陷,但仍然收貨。明顯地,雙方並沒有這方面的協議。 29.就於後者,孔先生提出兩個須把4孔做法默示入該合約的基礎:(a)Potex和Mei Po經長年合作達成的共識(書面證供第3段);及(b)該合約背後的德國買家REWE是老主顧,自2014年起交易,Potex應該知道REWE有4孔做法的要求(書面證供第6段)。 30.法律上,法庭引入隱含條款的準則非常嚴謹。終審法院在Kensland Realty Ltd v Whale View Investment Ltd[16] 援引英國案例,說明法庭只會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才會引入隱含條款:(i)條款必須是合理及公平的;(ii)條款是為給予合約生意效能(business efficacy)而必需的;(iii)條款必須是顯然至不言而喻的;(iv)條款必須是能夠清晰表達的;以及(v)條款必不能違背合約的明文條款。 31.就於(a),孔先生沒有交代相關的事實背景(例如過往的合約的情況),本席無從考慮條件(i)至(iii)。 32.明顯地, 4孔做法與雙方同意有關包裝和安全標準方面的條款有張力(見上文第5(b)段),所以Mei Po提出4孔做法是 “further or in the alternative”[17] 於其他合約條款。但是,若(按Mei Po的主張)4孔做法適用於所有合約,究竟何時4孔做法可取代貨品入口國家的包裝和安全標準,何時又兩者同時適用? 33.Mei Po沒有提供美國及歐盟的玩具行業的慣例的證據,說明行內怎樣解決上述疑惑。 34.以該合約為例,根據孔先生庭上的證供,4孔做法比歐盟標準嚴格,目的是要減低小朋友窒息的風險。換言之,根據孔先生的說法,4孔做法可取代歐盟標準。但是,呈堂的歐盟標準並無規定孔的數量,但要求塑料袋每30 mm x 30 mm須置有不少於1%面積的孔,否則須符合塑料厚度及開口是否可用索帶的規定[18]。Mei Po的客人曾委派專人於2016年9月19日到Potex的廠房驗貨。該次的驗貨報告附有客戶的核對清單(Client’s Checklist Points),當中包括量度孔的直徑及塑料的厚度[19],意味著4孔做法和歐盟標準同時適用;孔先生的理解並不正確。 35.本席認為,Mei Po的主張不夠清晰,可能違背其他合約條款,未能滿足條件(iv)及(v)。 36.就於(b),必須留意,(a)和(b)是不同的基礎;(a)適用於所有合約,(b)只適用於REWE是背後買家的合約,例如該合約。問題是,Mei Po沒有在狀書提出(b)的案情,只提出(a)的案情[20]。根據終審法院在Kwok Chin Wing v 21 Holdings Ltd的判決[21],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與訟方不可透過呈堂證據提出未有在狀書作訴的爭議點。除非狀書因為某種理由而在法律程序中擔當較次要的角色,否則與訟方必須恰當地就爭議點作訴;法庭不會接納與訟方透過呈堂證據提出未經作訴的爭議點。 37.基於以上原因,本席不接納Mei Po的案情,裁定該合約並沒有Mei Po提出的隱含條款。 (3) Potex提供的貨品是否適合Mei Po的用途? 38.綜觀本案,根本沒有證據證實Potex提供的貨品不適合Mei Po的用途。 39.首先, Mei Po的客人在生產大貨前有核實樣本。 40.第二,Mei Po的客人曾兩次驗貨。第一次驗貨時,包裝方面是合格的;該次驗貨之所以被評為不合格,是因為由Mei Po提供給Potex包裝的毛絨狗玩具發現有嚴重的質量問題[22]。雙方同意,Mei Po的客人其後的第二次驗貨是合格的。 41.第三,孔先生審訊時確認,Mei Po從沒有收到REWE的退貨或投訴。 42.那麼,Mei Po如何指控貨品違反4孔做法,不適合Mei Po的用途? 43.根據孔先生的證供:
44.就着這麼嚴重的指控,本席認為不可以由孔先生一個人說了,必須提出確實證據。Mei Po沒有把回收得來的塑料袋呈堂,又沒有傳召YiJin的證人作供,無從證實YiJin所指的塑料袋與Potex用在該合約上的塑料袋一樣。再者,Mei Po沒有提供證據,證實YiJin手上的塑料袋違反4孔做法。 45.根據謝先生的證供,雖經Potex要求,但Mei Po始終沒有提供用在該批貨的塑料袋給Potex檢查。Potex其後把一些廠內的生產辦、船頭辦或樣辦送交專業測試公司SGS做測試,證實合格。 46.Sara Tse的電郵是回應孔先生的電郵的。孔先生在該電郵投訴從Potex回收得來的3,100個塑料袋沒有4孔,他獲悉該批塑料袋原本有5,000個,是退貨(rejected goods),所以「懷疑」(suspected)Potex在該合約使用退貨,他認為問題嚴重,因為「可能」(may)導致全面回收及危害小朋友生命[23]。盤問下,孔先生表示他曾到過YiJin處查看,但沒有檢視Potex實際付運的貨品,Mei Po亦沒有收到客人投訴。本席認為Mei Po的投訴只是孔先生的臆測,沒有事實基礎。 47.謝先生解釋,Sara Tse是一名銷售員(sales),負責事後向Mei Po追討貨款,沒有涉及該批貨品的生產。她只是禮貌地回應孔先生的電郵,希望對方盡快付款,並沒有承認責任。本席接納謝先生的解釋,Sara Tse實在沒有事實基礎代公司承認責任。 48.因此,即使該合約有4孔做法的條款,亦沒有確實證據證實Potex的貨品違反4孔做法;Mei Po未能證實Potex提供的貨品不適合用途。 (4) Mei Po有否退貨及蒙受損失? 49.本席已在上文交代孔先生日期2016年12月16日的電郵;Mei Po沒有(如抗辯書及反申索書第17段所述)在該電郵表明拒絕收貨。 50.根據《貨品售賣條例》第37(1)條,如貨品已交付予買方,而買方就貨品作出的作為與賣方的擁有權不相符,買方便被當作已接受貨品。另外,根據第37(4)條,當經過一段合理時間後,買方仍保留貨品而並未告知賣方他已拒絕收貨,買方亦被當作已接受貨品。 51.Mei Po的客人有於貨品付運前驗貨,Mei Po又沒有於付運後拒絕收貨;付運至今差不多五年,Mei Po仍沒有退貨,還把貨品轉售給REWE圖利,其作為與Potex仍擁有貨品的擁有權不相符,Mei Po應被當作已接受貨品。 52.無論如何,Mei Po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實它們有蒙受損失。Mei Po的客人在收到貨品後既沒有投訴又沒有退貨,Mei Po根本不需要(如抗辯書及反申索書第20段所述)另購貨品以完成交易,其反申索應被撤銷。 (5) Mei Po應否支付貨款? 53.孔先生結案時質疑,Potex不承認Mei Po所指的常規條款,Release Order又沒有註明付款細節, Potex如何收取貨款? 54.本席認為,該合約訂明貨價,並非無償協議,Potex已交付貨品, Mei Po亦已接受貨品,Mei Po當然要支付貨價[24]。 55.Mei Po提出的抗辯理由完全不成立,Mei Po須向Potex支付貨價。 結論 56.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裁定Mei Po違反該合約,沒有在收到貨品後支付貨款。 57.就於申索,本席登錄判Potex勝訴的判決,Mei Po須付予Potex 港幣445,625元,連同由令狀發出日期起計至款項繳清為止的利息,以判定利率計算。反申索撤銷。 58.Potex在申索及反申索均獲判勝訴,可獲得本案訟費,包括一切保留待決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數額達成協議,須交由法庭評定。 59.最後,靳大律師申請大律師證書。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附表1第II部,因為討回的款項超逾150,000元,Potex可按第2(3)(a)項收取大律師出庭的訟費,而無需法庭按第2(3)(i)項發出證明。
原告人:由Flora Lam & Co延聘靳皓南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由其董事孔俊強先生應訊 [1] 即11,625件玩具醫生工具箱連配件(Doctor-case with Accessories)及7,750件玩具醫生工具箱連毛絨狗玩具(Doctor-case with Plush Dog)。 [2] 見雙方的開案陳詞第8(c)段。 [3] 見雙方的開案陳詞第8(b)段。 [4] 見抗辯書及反申索書第4(c)(i)段及答覆書及反申索抗辯書第4(1)段。 [5] 這是孔先生在結案陳詞所用的名稱。 [6] 見抗辯書及反申索書第4(c)段。 [7] 見抗辯書及反申索書第10-12段。 [8] 見抗辯書及反申索書第9及第13-20段。 [9] 見抗辯書及反申索書第7(a)及第9(a)段及Mei Po的開案陳詞第19(a)(iii)段;參考Potex在答覆書及反申索抗辯書第12段的解釋。 [10] 見抗辯書及反申索書第10-11段。 [11] 見抗辯書及反申索書第12段。 [12] 見抗辯書及反申索書第14段。 [13] 見孔先生的書面證供第3段。 [14] 見文件夾第107頁。 [15] 見抗辯書及反申索書第13及第16段。 [16] Kensland Realty Ltd v Whale View Investment Ltd (2001) 4 HKCFAR 381,第23和第59段。 [17] 見抗辯書及反申索書第4(c)(iv)段。 [18] 見文件夾C第6段(第169-170頁)、第4.3(b)段(第137頁),以及附件第A.56段(第257頁)。 [19] 見文件夾第75頁,第3(b) 及(c)項。 [20] 見抗辯書及反申索書第4(c)段。 [21] Kwok Chin Wing v 21 Holdings Ltd (2013) 16 HKCFAR 663,第21-22段。 [22] 見文件夾第69頁。 [23] 見文件夾第107頁。 [24] 參考Benjamin’s Sale of Goods第11版(2021年)第9-057段及《貨品售賣條例》第30條。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