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getto Jewellery Co Ltd 對 Lau Chiu Ying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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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1年5月5日,本庭(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及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佈判案書,駁回第一被告人劉女士存檔的三張傳票(日期為2020年6月23日、2020年7月3日及2020年10月21日),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這裡不會複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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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61/2020 [2021] HKCA 13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0年第6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14年第254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訴訟)
____________________ (反申索)
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21年5月5日,本庭(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及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佈判案書,駁回第一被告人劉女士存檔的三張傳票(日期為2020年6月23日、2020年7月3日及2020年10月21日),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這裡不會複述。 2.劉女士擬就本庭的判案,上訴至終審法院。2021年5月31日,她提交了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許可。 3.法庭命令以書面處理申請,雙方提交了書面陳詞。 4.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必須符合《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要求,即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令至案件應提交至終審法院受理。 5.考慮過提出動議通知書的內容,與及陳詞後,本庭看不到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議題,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要把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受理。劉女士擬提的上訴不符合法例的要求,所以本庭駁回上訴許可的申請、撤銷提出動議通知書,並命令她負責原告人的訟費,經簡易程序評估為$23,000。
原告人(原訴訟): 由的近律師行轉聘吳家彰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原訴訟):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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