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慧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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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辯雙方經認罪協商後,控方修改控罪書,而第一被告承認修改控罪書全部三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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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0/2021 [2021] HKDC 11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9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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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控辯雙方經認罪協商後,控方修改控罪書,而第一被告承認修改控罪書全部三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2.控方第一證人陳曉峰在九龍城沙浦道的沙浦遊戲機中心(遊戲機中心)工作。2020年5月下旬,第一被告葉慧善來到遊戲機中心玩了兩次。第二次來的時候,第一被告向控方第一證人借了港幣$4,000元,並於當晚償還。當晚,第一被告再向控方第一證人借錢,借了港幣$8,000元。但由於第一被告那天晚上無法還款,因此第一被告給控方第一證人一條手鍊作為貸款的抵押品。 3.之後,由於第一被告仍未償還貸款,控方第一證人開始詢問人們是否認識第一被告。在一、兩天後,第一被告致電控方第一證人,抱怨控方第一證人告知其他人第一被告尚未清還貸款。控方第一證人隨後回電第一被告要求還款,但是第一被告拒絕付款。第一被告和控方第一證人於是發生爭拗。 4.2020年6月3日午夜前,控方第一證人照常乘的士到達遊戲機中心上班。控方第一證人從的士下來後,第二被告馮竣楊和第四被告蔡紹嵐從後面衝出來大喊「唔好走!」。控方第一證人還注意到一輛黑色寶馬私家車(V1)大約在這兩個男人後面約5至6米。第一被告是V1的司機,也跟在他後面。控方第一證人知道第一被告要襲擊他,因此控方第一證人轉過身,沿著沙浦道一路跑向太子道東,並大喊「救命」,然後V1由行人路的右邊轉向左邊加速,撞上了左邊的行人道,撞到了控方第一證人及兩個路標和一棵樹。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失去了知覺。 5.控方第二證人警員16837於2020年6月3日午夜大約21分左右接報到達現場,發現控方第一證人被撞後躺在V1後面約1至2米的地面上,上身被夾在圍欄內,失去知覺和受傷。後來救傷車把控方第一證人送往伊利沙伯醫院。V1的左前車身被撞後有各種的損毁,整輛V1已撞上左側行人路上,但其右後輪仍停留在道路上。V1車身阻礙了沙浦道行人過路處闊度的一半,而V1的駕駛座椅安全氣囊墊亦彈出。控方第三證人劉寶成、控方第四證人梁祐敬和控方第五證人周園偉目擊V1撞到控方第一證人的情況。警員16837確認當時天氣晴朗,道路乾爽。 6.控方第三證人說當時正從巴士在東方富豪酒店附近的太子道東巴士站落車,準備橫過沙浦道,見到距離他約5至10米的V1向他方向駛來。他見到V1沿沙浦道靠近右邊圍欄,速度不快,突然見到V1加速駛向左邊圍欄,用左邊車身撞向控方第一證人,直至V1撞樹停止。他見到第一被告落車,沿著沙浦道跑向啟德道方向,期間第一被告有回頭望一次。車撞人之前,控方第三證人聽不到剎車聲。 7.控方第四證人當時亦在太子道東近沙浦道的巴士站等候巴士,他聽到一聲「救命呀」,轉身見到V1在控方第一證人後面。當時V1的車速不快。當控方第一證人想跑上太子道東行人路時,V1駛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右邊,然後加速向左撞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控方第四證人並沒有聽到剎車聲。V1的左邊車身撞到控方第一證人之後,控方第一證人被撞至卡在鐵欄中間。後來控方第四證人見到第一被告從V1落車,走向啟德道方向。 8.控方第五證人當時坐在一輛私家車內和朋友傾談,車廂開啟,並無播音樂。控方第五證人聽到很大聲的撞擊聲,然後見到前方的樹搖晃,是因為V1撞到那棵樹。他見到第一被告從V1落車,跑向啟德道,一邊跑一邊對著手提電話大聲說︰「撞到喇,走喇!」。他後來見到控方第一證人被撞至夾在鐵欄與路牌之間。 9.九龍交通部汽車檢驗主任於2020年7月28日檢驗V1後,證實V1有關的操作全部正常。V1的前後號碼字牌都是WM734。WM734的車尾號碼字牌是粘貼在WM2189號碼字面上面。警方在檢查V1的底盤號碼後,發現V1的真正登記號碼為WM2189。 10.經調查後,第一被告在2020年6月2號晚上邀請第四被告蔡紹嵐協助襲擊控方第一證人。後來第一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二被告登上一輛預先準備好的V1車輛,準備等候控方第一證人上班時襲擊他。第二被告馮竣楊是由第三被告胡展明介紹和安排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第一被告負責駕駛V1。第一被告和蔡紹嵐和馮竣楊上了V1後,便更改了V1的號碼字牌,然後在遊戲機中心附近等候控方第一證人。第四被告蔡紹嵐和第二被告馮竣楊見到控方第一證人在遊戲機中心下車時,便從V1落車追逐控方第一證人。第一被告亦駕駛V1尾隨,直至到案發地點時,第一被告駕駛的V1由該段馬路的右邊轉向左邊加速,因而撞向控方第一證人。 11.根據2020年7月19日急症室的醫療報告,控方第一證人的右前額有長3cm的裂傷,左胸有觸痛和紅斑,右腳踝腫脹和瘀傷,右手擦傷。X光檢查顯示控方第一證人的右脛骨和腓骨骨折。CT掃瞄顯示控方第一證人的顱骨骨折,腦部斷層掃瞄亦顯示多處有血腫、裂傷和骨折。 12.2020年8月20日的醫療報告顯示,控方第一證人的腦部有多處血腫和裂傷及骨折,右腳踝有擦傷,韌帶移位和骨折,右手背有表面擦傷和內有殘留異物。控方第一證人得到病假由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9月2日。 13.2020年11月25日的神經外科醫療報告顯示,控方第一證人面部有開放性傷口,頭顱骨有骨折,頭部中部受傷,硬腦膜上有腫塊,右腳踝骨折和右手有裂傷。 14.2021年2月23日的神經外科醫療報告顯示,控方第一證人繼續需要覆診和接受治療。 15.控方第一證人證實他被撞後在九龍醫院留醫共兩個月,更因為今次受傷影響記憶力,經常會閱讀完一個數目字後便會立刻忘記,及忘記了朋友的約會。控方第一證人做輕量運動時右腳會痛楚,因為右腳踝有十數支鋼釘。物理治療師量度後確認控方第一證人的右腳比左腳長5mm。這是永久創傷。 16.2020年6月5日晚上11時許,警員發現第一被告因本案被通緝,於是拘捕他。 17.第一被告在2020年6月6日的錄影會面中,在警誡下表示他和控方第一證人因為欠債問題有爭執,於是第一被告、第四被告蔡紹嵐和第二被告馮竣楊在V1車輛等候控方第一證人。當蔡紹嵐和馮竣楊下車追逐控方第一證人之後,第一被告便駕車尾隨,然後第一被告撞到了控方第一證人。當時並沒有下雨,道路情況正常,路面沒有障礙物。第一被告撞到控方第一證人後並沒有報警,便立刻登上的士離開。 求情理由 18.辯方今天呈上書面求情理由。第一被告現年22歲,沒有刑事紀錄。辯方呈上第一被告母親的求情信。第一被告在被捕前是地盤工人,月入約$20,000多。辯方說本案其餘早前已經判刑的三名被告都是第一被告的朋友。涉案的私家車V1是一部BMW車輛,並不是偷來的,但由第一被告駕駛。 19.被告們的計劃是第二被告和第四被告下車,用拳頭毆打控方第一證人,以教訓後者。但由於控方第一證人跑得快,所以只拿了一年駕駛執照的第一被告駕車去「截」控方第一證人。辯方說由於第一被告駕駛技術差和是首次駕駛V1這部車,第一被告駕車撞到控方第一證人,引致安全氣囊彈出,第一被告亦感到頭暈。第一被告因為驚慌而立刻棄車逃跑。辯方說由始至終第一被告都沒有意圖傷害控方第一證人,因此並不承認原先控罪書的第三項的意圖傷人罪。 20.辯方亦提及另外三名被告的判刑。第二被告馮竣楊因串謀襲擊判囚12個月,亦因為偽造文件,判囚8個月,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共判監13個月。第四被告蔡紹嵐亦同樣被判13個月。第三被告胡展明則因為串謀襲擊的罪行而判囚12個月。辯方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辯方同意法庭的看法,指整件事件是因為第一被告所引致,而第一被告亦是直接導致控方第一證人受重傷。 判刑 21.首先,本席認為控方就草擬的控罪書似乎失卻了案情的重點。第一被告理應被控第17條的意圖傷人罪,而這亦理應是控罪書的第一項控罪,其餘被告可以以串謀襲擊罪作為檢控的基礎。就以假前後車牌作為掩飾的罪行,本席認為涉案的被告理應被控《刑事罪行條例》的第71條或第73條的偽造文書罪,最高刑罰是14年,甚至可以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但控方只是以《道路交通條例》第111(1)(a)條檢控。這是第一被告的幸運,本席只能以控辯雙方同意的案情和控罪作為判刑基礎。 22.毫無疑問,第一被告是整件事件的始作俑者,而因為第一被告和控方第一證人的爭拗及恩怨,而引致2020年6月3日的罪行。第一被告是有備而來,他取得一部私家車,有人安排該部私家車V1前後會貼上假車牌作為掩飾之用,這自然是妨礙司法公正。第二被告和第四被告落車打算追截控方第一證人和毆打他。第一被告見到控方第一證人跑得快,因而用車來「截」控方第一證人。但事實上,如果控方第一證人不幸被撞死,第一被告便大有可能被控誤殺,甚至謀殺。 23.第一被告的傷人意圖可以在電光火石之間改變。控方第一證人在現場被撞傷引致昏迷,受重傷,亦有永久的創傷,這包括長短腳和局部失憶。如果第一被告的預謀傷人的計劃成立的話,本席認為控方便不應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作為交替控罪,因為第一被告是刻意用車去「截住」控方第一證人,甚至意外地傷害控方第一證人。第一被告的駕駛技術不好,並不等同第一被告是危險駕駛,姑且以辯方大律師所言,第一被告是用車去截住控方第一證人。 24.第一被告患有癌疾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他們生活艱難,母親對不起兒子,希望第一被告能重新改過自身,對自己行為負責,重回正軌。第一被告母親亦對傷者說千萬個對不起。 25.第一被告沒有刑事紀錄,而本席相信辯方所言,第一被告並不是駕駛汽車來「置控方第一證人於死地」,但第一被告的行徑並不是一般的危險駕駛的交通罪行這麼簡單,而是糾眾尋仇和恐嚇控方第一證人。 26.雖然第一被告是遲來的認罪,但本席認為這是經控辯雙方協商下的認罪,而第一被告就三項的認罪亦省卻公共資源和法庭的時間。本席亦得知第一被告曾向控方提出第一被告會承認原先控罪書的第一、第二及第四項的交替控罪,而這亦是今次修訂控罪書的實際控罪。因此,本席酌情給予第一被告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 27.本席亦需要考慮第一被告的判刑和其他被告判刑的一致性。但第一被告畢竟是本案的始作俑者,罪責當然較其他被告嚴重。因此,在第一項串謀襲擊罪,本席以24個月為起點,因第一被告認罪,減刑至16個月。第二項以《道路交通條例》檢控的偽造文件罪,最高刑罰是3年。本席認為這項罪行實質是掩飾早前的襲擊罪行,以方便逃遁和妨礙警方偵查案件。考慮到案情,本席以12個月為起點,因第一被告認罪,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減至8個月。這控罪和被告們串謀襲擊他人罪行明顯地性質不同,本席頒令第二項控罪的4個月和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 28.第三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嚴重受傷的罪行。本席認為這罪行是第一項控罪的延伸,而第一被告亦是駕駛涉案汽車V1的人,這項控罪最高刑罰是7年。考慮到案情,控方第一證人的永久創傷及第一被告的辯解,本席以2年半為起點,因第一被告認罪而減至20個月。 29.在整體量刑原則下,本席頒令這第三項控罪的20個月判刑和第一項控罪的16個月判刑同期執行,但與第二項判刑的4個月則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第一被告總共入獄24個月。 30.另外,本席亦頒令第一被告就所有車輛類別停牌3年,從今日判刑起計。而第一被告亦都需要自費在條例列明的時段內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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