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竣楊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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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及四項罪名,現在只需要處理D2及D3兩名被告,他們分別在認罪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有關的控罪為第一項控罪串謀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針對D2及D3),和第二項控罪偽造文件(只針對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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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0/2021 [2021] HKDC 5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90號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涉及四名被告及四項罪名,現在只需要處理D2及D3兩名被告,他們分別在認罪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有關的控罪為第一項控罪串謀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針對D2及D3),和第二項控罪偽造文件(只針對D2)。 承認案情 2.陳曉峰(PW1)在九龍城一間遊戲機中心工作。 3.2020年5月下旬,一名男子X到遊戲機中心耍樂,期間向PW1借了$4,000,並於當晚歸還。當晚X再向PW1借 $8,000,但沒有還款,因此,他給PW1一條手鍊作抵押。之後由於X仍未償還貸款,PW1開始詢問其他人是否認識X。一、兩天後,X致電PW1,並抱怨PW1告訴其他人他尚未還款,PW1隨後回電X,要求還款,但X藉詞拒絕,兩人並發生爭論。 控罪一及二 4.2020年6月3日午夜前後,PW1照常乘坐的士到遊戲機中心上班,下車後,D2和Y從後面衝了上來,大叫「唔好走」,PW1還注意到一輛黑色寶馬私家車(V1)大約在這個男人身後約5米,PW1認為是X要襲擊他,因此,沿著沙浦道一直逃跑向太子道東,並大叫救命,然後V1撞上PW1,令他失去知覺。PW1被撞後,躺在V1後面的地上,嘴旁的地上有一片血漬。整輛V1已撞上左側行人路上,左前部分有損毀,右後輪仍停留在道路上,車身阻礙了沙浦道行人過路處的一半。 5.路人和附近居民從多個角度觀察到上述事件,總而言之,他們看到PW1在沙浦道上奔跑,大叫救命,V1在大約4米後追逐PW1。V1最初靠向右邊圍欄,其速度並不快,當PW1想跑上左行人路時,V1突然向左加速,並用V1左側撞向PW1,然後剷上左邊行人路,及撞到路牌及樹。過程中,V1並沒有減速,也沒有響號,然後V1嘗試退後,但無法駛離。跟著V1的司機X從V1下車,跑向啟德路,跑了5米後,X回頭向PW1看,繼續沿著啟德路跑,並用電話講「撞到喇,走喇」。 6.V1的前後號碼牌都是WM734,但WM734的車尾號碼牌是黏貼在WM2189號碼牌上面,V1的真正登記號碼其實是WM2189。在V1的前座乘客座椅上發現一個WM2189車頭號碼牌。在V1內更發現了兩件黑色外套、一對黑色手套和一個黑色環保袋。 7.閉路電視拍攝到案發前及案發時碰撞地點附近位置,即2020年6月2日晚上11時43分,一輛白色奧迪私家車TT2664(V2)沿著沙浦道行駛,停泊在涉案遊戲機中心外,六分鐘後,V2離開了現場,三分鐘後,V2再次沿著沙浦道行駛,並停在遊戲機中心外,五分鐘後,V2離開了現場,然後約十秒後,V1沿著沙浦道行駛,並停在遊戲機中心外。十二分鐘後,即6月3日凌晨0時09分,一輛的士停在V1的右前方,PW1從的士下車,走向遊戲機中心時,Y從V1下車,衝向PW1,然後D2也從V1下車,追逐PW1,PW1沿沙浦道逃跑,V1尾隨PW1,沿沙浦道行駛,三分鐘後,X一邊打電話,一邊沿著啟德道奔跑,同時,V2在沙浦道上行駛,而Y和D2在沙浦道步行離開。 8.早在2020年6月2日晚上10時41分,一輛深色本田私家車RJ2953(V3)進入彩虹邨,十五分鐘後,V2也進入彩虹邨,然後約11時06分,V2和V3一同離開了彩虹邨。與此同時,閉路電視拍攝到於當晚10點43至到10點57分,Y和D2在彩虹邨的一家便利店購物。 9.根據醫療報告,PW1的右前額有長3cm的裂傷、右胸有觸痛和紅斑、右腳踝腫脹和瘀傷、右手擦傷。X光檢查顯示,PW1右脛骨骨折,CT掃描顯示,PW1的顱骨骨折、腦部多處有血腫。 10.警方發現V3以D2的名義登記。2020年6月24日,警方截獲並逮捕了D2。在警誡下,D2說,「阿Sir,我都係收錢打拳頭交,教訓條『靚仔』,點知條四眼仔開車撞佢喎」。 11.在隨後的錄影會面中,D2在警誡下表示:—
12.2020年6月25日,警察在彩虹邨逮捕了D3。在警誡下D3說,「嗰晚單嘢唔關我事㗎,我嗰晚坐住超人架白色奧迪,在九龍城兜咗幾圈,因為我知道阿善揸咗架寶馬同大隻B同阿蕭在沙浦道搵個人想打佢一身,之後超人叫我走,所以我就落車行返屋企喇」。 13.在隨後的錄影會面中,D3在警誡下表示:—
被告人的背景 14.D2於1987年在香港出生,現年34歲,受教育至中三程度。家庭成員有父母及妹妹;D2於2018年離婚。D2曾任職運輸工人、兼職健身教練及回收工人;之前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15.D3於1994年在香港出生,現年26歲,受教育至中三程度;曾任職健身教練。家中有父母及弟弟;已婚,有一個兩歲兒子和十個月的女兒。曾於2009年(當時15歲)有一傷人紀錄,被判18個月感化。 求情 16.代表D2的辯方大律師遞交了一份書面求情陳詞,指D2在認罪下,被判一項串謀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一項偽造文件罪罪名成立。D2同意警方預備的背景口供中所記載的事項,及其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7.辯方亦遞交了D2的私人健身教練證書,和曾參加過社區義務活動的相片,還有由D2父親、胞妹、女朋友、前僱主及社工撰寫的求情信,大致指D2因愚蠢及損友影響而犯案,現已後悔,請求輕判。 18.辯方不爭議控罪一涉及預謀和復仇,同意和明白唯一合適的判刑是一段為期不短的即時監禁。但代表D2的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以下對D2有利的情況:—
19.代表D3的辯方大律師亦遞交了一份書面的求情陳詞,亦對於警方所預備關於D3的經歷口供裡面的內容並無異議。 20.辯方指,D3在其中一個提訊中已經表示承認控罪,而D3自2020年6月25日被捕之後,一直扣留還押至今,幾近11個月。代表D3的辯方大律師亦指,雖然事主所受傷勢並非輕微,但不在D3所同意的串謀範圍之內。 21.D3的太太和社工亦有遞交信件,為他求情,請求輕判。而在社工的信件入面提到,D3曾經多次參與輔導活動。 22.辯方陳詞指,涉案的控罪最高刑罰為3年監禁,並提供了一個比較近期的案例,是一個區域法院的案例,DCCC 578/1995及212/2020(合併)HKSAR 訴黃漢忠(譯音),該案處理一個類似的串謀控罪,法庭以14個月作為判刑起點。 23.在黃漢忠一案裡面,黃某是埋伏式襲擊事主,亦有親自下手。辯方指在本案中,D3並無親自出手行兇,除了有代為招募人手,事發的時候只是旁觀者的角色。辯方所以陳述,如果參照上述黃某的案例,希望法庭可以給予D3較低的判刑起點,並給予全數三分一扣減,亦都希望法庭考慮D3過往曾經對社會有貢獻,再加以扣減。 判刑及相關理由 24.根據案情,明顯地,受害人PW1傷勢頗為嚴重,而造成傷勢是因為被車輛故意撞擊。但本案針對D2同埋D3的第一項控罪,指控和定罪基礎均為兩人與他人串謀以赤手空拳毆打受害人,涉及的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最高刑罰為3年監禁),所以本席不會將受害人被車撞擊及因而受到的嚴重傷勢等情節放在現在判刑考慮之內。雖則如是,本案案情仍有其嚴重之處,首先,案情顯示,此乃糾眾尋仇的案件,其中亦涉及相當程度的籌備和策劃,包括安排多人及多架車輛行事,期間有使用假車牌號碼作掩飾。 25.本席除了參考了辯方遞交的上述一宗區域法院案件外,亦考慮了認為更有參考價值的一宗上訴庭案件,HKSAR v Mohammad Israr(CACC 456/2002年),一宗類似本案的案件,同樣涉及糾眾尋仇去襲擊受害人。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的意見,認為事件中最嚴重的因素為糾眾襲擊,除了涉案兇徒容易行為過火,造成極嚴重傷害之外,此類於公眾地方的暴力事件必然會引起恐慌,必須阻止。上訴庭雖然認為原審法官所採納的15個月量刑基準對於該案中只有21歲,而且初犯的被告可能偏重,但不屬嚴重過重,故駁回上訴許可的申請,維持原判。 26.本案中D2及D3已遠超21歲,而且本案情節可謂比上述上訴案件嚴重,因本案涉及使用多架車輛,甚至虛假車牌,反映預先計劃的程度。 27.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18個月監禁,D2及D3在第一項控罪中均為串謀者的角色,雖然角色有別,但罪責分別不大。本席認為最後就第一項控罪,D2及D3應判以相同刑罰。 28.除了適時認罪,本席認為D2及D3各自的個人及其他情況不構成有份量的求情理由。 29.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18個月為量刑基準,因認罪而扣減三分一,判處D2及D3各監禁12個月。 30.第二項控罪,本席以12個月為量刑基準,因D2認罪而扣減三分一,變為8個月。因為該涉及使用虛假車牌的偽造文件罪與第一項串謀襲擊罪的案情有重疊之處,加上總刑期原則,所以本席命令第二項控罪中其中1個月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 總結 31.D2就第一項控罪,被判12個月監禁,第二項控罪,被判8個月監禁,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3個月監禁。 32.D3,就第一項控罪,被判1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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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9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