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瑋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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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第一項控罪,即入屋犯法罪。案發現場是一座工業大廈的部份,是第三被告人的外祖父的公司辦公室。被盜竊的是一個載有現金港幣234,747.7元、一串鎖匙、186張發票及兩張支票的夾萬、現金港幣84,900元、10個硬碟機及一部手推車,總值356,647.7元。第三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與他人參與該爆竊計劃,並安排把該夾萬打開,從中分得20,000元港幣,已全數花光。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DCCC 123/2020[2021] HKDC 98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Jul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23/2020

[2021] HKDC 9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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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瑋樂 (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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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
日期:  2021年7月5日
出席人士:  單偉琛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青菁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盧王徐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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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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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第一項控罪,即入屋犯法罪。案發現場是一座工業大廈的部份,是第三被告人的外祖父的公司辦公室。被盜竊的是一個載有現金港幣234,747.7元、一串鎖匙、186張發票及兩張支票的夾萬、現金港幣84,900元、10個硬碟機及一部手推車,總值356,647.7元。第三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與他人參與該爆竊計劃,並安排把該夾萬打開,從中分得20,000元港幣,已全數花光。

2.本案嚴重之處在於爆竊涉及其他人夥同犯案,被盜物品總值相當高,以及第三被告人違反誠信。但因第三被告人在案發時只得十八歲,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故此法庭索取了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

3.報告及求情顯示,第三被告人現時二十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曾在外祖父的公司工作,2018年中之後無業。在被捕前,他與母親、後父、哥哥及兩名妹妹居住。辯方表示第三被告人把部份盜竊的現金交給他的父親償還賭債。第三被告人與黑社會有聯繫。

4.第三被告人在庭上作供指證第一及第四被告人,但法庭在較早前已裁定他的證供為不可信,故此他不會因此而獲刑罰扣減。

5.考慮了第三被告人坦白認罪,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年輕,報告亦提及第三被告人與黑社會有聯繫,法庭認為最恰當的刑罰是判處第三被告人接受教導所命令。

( 黃雅茵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