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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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原審法官)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控罪一)罪名成立,被判處36 個月監禁。申請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席在2021年10月6日聆訊後拒絕有關申請,以下是本席的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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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19/2020 [2021] HKCA 15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119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168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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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引言 1.申請人於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原審法官)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控罪一)罪名成立,被判處36 個月監禁。申請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席在2021年10月6日聆訊後拒絕有關申請,以下是本席的判決理由。 2.由於本席已在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的判案書[1]述及本案案情,現不累贅重複。 上訴理由 3.申請人指他從未干犯「入屋犯法罪」,因此認為判刑過重。 考慮 4.申請人在1991年至2019年期間,就22項控罪被判處罰款、簽保守行為、社會服務令,以及14天至兩年監禁等,當中12項控罪與不誠實行為有關。 5.原審法官亦在判刑時指出:
6.上訴法庭在HKSAR v Cheng Wai Kai[3]一案表明,當「爆竊」非住宅的罪行涉及加重罪責因素時,2年半的量刑基準應向上調高,而加重罪責因素包括:
7.以本案及申請人的整體情況考慮,本席同意原審法官的分析,案中實存在加刑因素,而原審法官最終將兩年半的量刑基準向上調高六個月,亦屬合乎原則及合理的做法。 結論 8.基於以上所述,本席並不認為控罪一的36個月監禁屬明顯過重或原則上有錯,本席因此拒絕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9.本席已在庭上提醒申請人,他有權再次向上訴法庭重新提出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然而,若上訴法庭認為申請並沒有理據的話,則法庭有權命令申請人在等候上訴裁定期間的羈留時間不作為已服的刑期。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柏愛莉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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